《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3月30日)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关于养犬管理方面的一部地方法规,于2020年制定、2022年修改。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过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精神生活的多元化,我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种问题随之日益突出,尤其是犬只伤人、犬吠扰民、排泄物不清理等问题,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市卫健委数据,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使用情况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2016年7053人、2017年7213人、2018年7293人、2019年8778人、2020年上半年3632人;根据市公安局110接处警数据,涉犬类警情居高不下,2016年358宗、2017年1043宗、2018年1271宗、2019年1377宗、2020年上半年701宗,人民群众强烈要求立法规范。另一方面,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005年市政府出台的《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因法律依据问题于2019年12月废止,我市当时仅能明确专项整治期间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常态化养犬管理工作处于相对空白状态,亟待地方立法强化约束规范。
(二)法规制定过程
二、《条例》修改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是《条例》的重要上位法依据,2021年5月1日新修订施行,在养犬登记、管理措施、部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部分条款与新修订施行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修改,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工作列入了2022年度立法计划。
(二)修改过程
2022年6月,我市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8月8日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养犬管理立法集中审查意见,对照《动物防疫法》,形成《条例》修改决定草案。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8月30日,修改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三)修改内容
《条例》修改涉及14条,其中:文字修改6条;避免重复上位法,删除1条和1款(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将部分原来仅在重点管理区实行的管理措施调整为本市全域适用,即本市无论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都适用,推动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和防疫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目前共设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留与经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二)关于养犬管理主要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养犬人须携带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二是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养(每户每单位限养一只)和禁养(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制度。三是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明确申请、变更、注销养犬登记的条件。四是规定养犬管理的便民服务、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一是要求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规定了在住宅共有、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等八项禁止性行为。二是规定了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圈养或者栓养以及禁止携带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内容。三是规定了携犬出户的义务性规范以及单位烈性犬、大型犬离开护卫场所的具体要求。四是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八类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四)关于收留与经营。借鉴省内外各地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犬只收留场所的建设管理、犬只收留领养、犬只诊疗机构开办以及涉犬经营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关于处罚设置。立足设区市法规处罚设置权限,从我市养犬管理实际出发,针对影响和危害较大、公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管理区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等十大类禁止性行为设置处罚。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通报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养犬管理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今年我们将开展《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下面,通报执法检查的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开展《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目的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和常委会收到的代表建议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真正使地方性法规从“纸面上的法条”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这次执法检查就是市人大常委会回应、办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的建议,切实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水平的背景下开展的。其目的是检查贯彻落实条例基本情况,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开展执法检查的初步安排
6月份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听取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后我们将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发出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书,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审议意见。
市公局关于宣传贯彻《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情况的通报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的重要工作,也是提升池州市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这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崭新起点。《条例》施行以来,市公安局即履行牵头责任,又履行职能部门职责,构建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我局从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基础建设、集中整治多个方面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一、深入宣传,全面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强力推进,形成贯彻《条例》的长效机制。
从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发动群众等方面入手,全面构建公安牵头、部门负责、属地主责、群众参与的治理格局。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载体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部门具体抓,公安、城管、社区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严肃通报约谈。会同市政府督办室对文明养犬工作开展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职工不文明养犬行为通报至所属单位。四是发动群众参与。制定有奖举报制度,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犬类管理工作,倡导依法文明养犬,我局在攻坚阶段制定并发布了《不文明养犬有奖举报通告》,市民朋友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五是制定《工作指引》。为规范处置犬只袭人警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根据自身职责制定《池州市犬只袭人警情处置工作指引》,对犬只袭人警情的出警、处警、现场处置、伤员救治、舆情引导等全流程进行规范。
三、强化保障,大力夯实养犬管理工作基础。
从方便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和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角度出发,硬件、软件并重,大力夯实养犬管理基础工作。一是信息化管理。建立“池州市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养犬登记、免疫信息进行归档,实现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自《条例》实施以来,共发放犬证2608张。二是设立犬只留检所。市、县两级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设了犬只留检所,开展对走失、无主、没收犬只的收容、领养、找回等业务工作。三是加大经费保障。《条例》施行初期,为尽快打开局面,提升办证率和登记率,2021年至2022年4月份,办证费用、芯片费用全部由公安负担。
四、严格执法,有效治理城区社会面违法养犬问题。
公安机关主动担当尽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的刚性。一是流浪犬应收尽收。联合城管、住建、农业农村、街道等单位组成联合整治小组在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先后组织开展多轮不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杜绝主城区街面流浪犬现象。二是重点时段应巡尽巡。在晨练、晚练等遛犬和流浪犬出没高峰时段,对公园、广场、小街背巷等场所进行巡查,加大提醒和执法力度。三是不文明现象应处尽处。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违规饲养禁养犬和大型犬只不按规定登记饲养、犬只扰民等行为严肃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的予以严厉打击。据统计,共处罚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647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30余份。
养犬管理既是一件难事,也是一件好事,需要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倾力参与、配合支持。希望广大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共创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条例实施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30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坚持专班调度。成立局犬类管理工作专班,及时掌握属地城管部门犬类管理实施情况,定期调度、分析、指导属地城管部门落实工作要求,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二是配足一线力量。要求属地城管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成立巡查小组,加大辖区日常巡查力度,与第三方队伍联合作战,及时收治辖区内无主犬、流浪犬。【截至目前,主城区每天安排13名城管队员参与到一线犬类管理。
(三)严格落实分工。一是指导督促属地城管开展走失犬、无主犬收留工作。配合街道、社区力量,依托第三方专业队伍,定期开展专项收留行动,做到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巡查全覆盖【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0余人次】。二是对发现各类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导纠正。本着“教育为先”原则,对遛狗不牵绳、便溺不自清等违规行为及时劝导纠正,劝导无效且屡教不改的依据《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条例实施以来,查处遛狗不牵绳等违法行为385起,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8000余起】。
二、下一步打算
针对目前犬类治理存在“源头难控、流动性大、文明养犬自觉意识不强”等问题,我局将继续加大犬类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市民文明养犬宣传,继续强化违规养犬行为执法力度。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行业总责属地主责。以网格管理为基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完善收治机制,继续开展重点区域走失犬、无主犬治理,促进犬类收治工作常态高效。
二是持续强化政策宣传力度。一如既往,不间断、常态化开展好《条例》及各类文明养犬政策宣传,提高市民群众文明养犬意识,同时鼓励市民举报涉犬不文明行为,及时对涉犬投诉举报进行处理,营造全社会文明养犬氛围。
三是坚持纠正教育处罚相结合。对照《条例》内容,坚持以教育为主,劝导养犬市民遵守遛狗牵绳、便溺自清等养犬规定,对于拒不支持、拒不改正的各类违规行为,将依据《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