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湖南省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湘卫监督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我局从2022年6月10日起调整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证明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依据《办法》开展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四)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员;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八)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从业健康证明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中的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以及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消毒产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人员)、霍乱(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阿米巴性痢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妆品和药品生产人员)。
三、办理单位
为方便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办理健康证,根据“统筹规划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布局”的文件精神和单位的申请备案情况,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局明确衡阳县人民医院、衡阳县中医医院、衡阳县疾控中心、衡阳县妇幼保健院、衡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衡阳县第三人民医院、集兵镇中心卫生院、井头镇中心卫生院、金兰镇中心卫生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单位,费用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且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特此公告。
衡阳县卫生健康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开展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第四条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对其健康检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健康检查活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中的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以及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消毒产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人员)、霍乱(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阿米巴性痢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妆品和药品生产人员)。
第八条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健康检查,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如实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为健康检查合格人员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附件4),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范围、体检项目、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其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对申请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身份核对审查不到位、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或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并限期整改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推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信息化管理。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使用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备案待查机关应在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完成备案待查3个工作日内为其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