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邱丽婷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上海百一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第二上海饰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被申请人上海饰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杭州饰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787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邱丽婷)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5112元;2、其他:第三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报销款金额12761.5元;3、其他:以上请求由四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06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第九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劳人仲案〔2024〕7876号
上海百一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上海饰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邱丽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开庭通知书
案件号
被通知人
上海百一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上海饰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25日下午15时3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第九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叶水芳
书记员:郭玉秋
联系方式
020-8370162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如果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结束的,将依据该条的规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