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定义是“五大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近来有很多国外媒体对我国的“活剥绒”、“活体取狗皮”等事件进行大肆报道,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声誉,使国际消费者对我国的产品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并进而认为中国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在安徽省六安市举行的首届国际羽绒节上,几乎没有欧美企业前来洽谈业务,其原因就是瑞典国家电视台曾经报导过皖西白鹅采用“活剥绒”方式取绒,严重损害了动物福利,进而导致了欧美客户对皖西羽绒制品的集体抵制。
目前,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定义是“五个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规定
关于动物福利工作的原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动物的五项自由和“3R原则”,即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尽可能完善实验方法、尽可能采用非动物实验。
OIE先后采纳和颁布了7项关于动物福利的标准:陆地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人类消费的动物的屠宰、处于疾病控制目的的动物捕杀、养殖鱼类运输过程中的福利以及人类消费的牧场养殖动物的击晕和屠宰。
发达国家往往利用OIE标准中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要求供货方必须达到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其国内市场。
二、欧盟的动物福利保护
欧盟动物福利法规中规定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具体类别规定按照三个阶段划分,包括生产阶段家畜的饲养管理、家畜运输阶段的管理和家畜屠宰阶段管理等规定。
生产阶段的饲养动物福利法规内容又具体分为四个单项规定,即家畜类饲养动物类保护一般规定(98/58/EC)、蛋鸡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1999/74/EC)猪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30/EEC)和育肥牛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29/EEC)。
运输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运输中动物保护规定(91/628/EEC)。家畜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
欧盟对其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例如,欧盟要求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到2012年每只母鸡笼养面积将由现在通行的450cm2扩大到750cm2。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必须采取放养式养猪。可见,欧盟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非常苛刻。
三、美国的《动物福利法》
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至1990年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美国联邦法典第二部分中也对动物福利作了详细要求。另外美国还有《实验动物法》、《候鸟公约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濒危物种法》等。
2003年,美国“养殖动物人道关爱组织”发起一个项目,对在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牛奶和牛肉等产品贴上“人道养殖”动物产品的认证标签。该标签的作用是向消费者保证提供这些肉、禽、蛋及奶类产品的机构在对待家畜方面符合人道的标准。参与“人道养殖认证”项目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不能使用生长激素和抗生素,而且要使用优质饲料定时喂养,同时必须符合美国肉类协会的家畜屠宰标准。
四、我国的现状与问题
199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2001年11月,我国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律。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畜牧法》增加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一条,使动物福利精神在畜牧法总则中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