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标天下知识产权平台!
|
使用视听作品的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风险
△以截图为素材的表情包
(角色为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由吴刚饰演的李达康)
△以片段为素材的表情包
美术作品局部的独创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一件美术作品的局部是否被另一作品侵权,一般会先判断该局部的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包含有作者的选择、判断,具有作者个人特有的创造。
然而,法院并未认可原告主张的“哆啦A梦”身体躯干部分的独创性质量。法院认为:“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而言,其表现的是憨态可掬又机智过人的“哆啦A梦”的猫型机器人造型,而蓝、白色构成的圆脸、圆眼睛、红鼻子、左右各三条猫须以及没有耳朵的猫脸造型无疑是该美术作品中最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集中体现了作者所要表达的该猫型机器人憨态可掬、机智过人的特质。而较之猫脸造型部分,“哆啦A梦”躯干部分的独创性不高,其红色项圈、白色口袋、黄色铃铛以及蓝色身体的要素均较为常见,线条亦不复杂。单独将“哆啦A梦”的躯干部分剔出展示,无法完整表达出作者对该猫型机器人所要追求的艺术形象和审美效果。因此,“哆啦A梦”卡通造型的躯干部分作为美术作品的一部分,其独创性水平较低。”
由此可见,法院在判断美术作品某一个局部的独创性程度时,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局部对作品整体独创性的贡献、该局部对受众观感的贡献、作者创作该局部付出的精力等。
在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躯干部分独创性较低。随后就其与“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图形已经剔除了思想以及公有领域部分的相同及相似之处判断分析,认定两者不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独创性存在程度高低吗
其实,即使不使用“独创性程度”的概念,也可以在之后的“实质性相似”判断中得到合理的结论。所谓“独创性程度”较低,体现的是该作品局部的辨识度较低,作者付出的创造心力较低。因此,“独创性程度”越低的局部往往包含越多的思想部分和共有领域的元素。该局部在剔除了思想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要素后,剩下的独创性要素越少,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机会就越少,那么被侵权的可能性当然就越小。反之亦然。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判断作品局部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先判断该局部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判断其“独创性程度”的高低。
视听作品局部的独创性
延伸到视听作品领域,视听作品的截图或片段作为视听作品的局部,是否具备独创性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见一系列画面的组成是视听作品的特征之一。一部长度从几分钟到几十小时不等的视听作品,其中1-2秒的片段、一帧或几帧单独的截图、甚至仅仅一帧完整截图里人物脸部或身体的特写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在接受《检察日报》的采访时表示,对于视听作品被他人截图是否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影视剧作品是一种连贯的视听作品,是由万余帧照片动态组成的,侵犯其中的静态一帧性质难以判定。
但是从我国现有判决上来看,视听作品截图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是受到法院支持的。以电视剧《虎妈猫爸》的著作权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古菲莎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为例。被告古菲莎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魔盾旗舰店”销售服装商品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虎妈猫爸》的2张剧照(剧照是独立于电视剧内容之外专门拍摄的照片)和8张剧中截图。法院认为,新丽公司系电视剧《虎妈猫爸》以及涉案2张剧照的著作权人,古菲莎公司侵犯了新丽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及涉案剧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笔者认为,表情包所使用的视听作品截图往往是该作品的经典镜头,辨识度极高,极易引起公众的共鸣。这些精彩的效果正体现了创作者对角度、光线、色彩、剪辑等的判断和取舍,即便只是一个或几个静止画面,就足以体现其独创性。至于仅仅截取人物的局部特写,而并非一帧完整的图像,并不影响该截图的独创性。因为在有人物的画面中,人物的表情、动作往往是最吸引人的部分,是最能体现制作者匠心独运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既然截图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认可,那么对于持续1-2秒的片段而言,更应该承认其独创性。
近年来更多的英国案例法显示,被复制部分的独创性成为主要的判定“实质性部分”的因素。英国上议院认为,“实质性”与给予被复制作品独创性的质量有关,或与其包含的作者的技巧和劳力有关。欧盟法也确立了独创性与认定作品的“一部分”的联系。欧盟法院的案例法已统一,作品的“一部分”受保护是基于该部分在“作者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义上是独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