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饲养动物,这些信息你一定要了解→
市民:狗主人遛狗时应当牵绳
18日,记者随机走访了海口西海岸的三家小区,在与居民交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小区内有的狗主人在遛狗时,不喜欢给狗套上牵引绳,甚至有的狗主人埋头玩手机,全然不顾自家的狗是否会威胁到周边人的安全。同时,记者也发现,有些小区挂有文明遛狗的宣传横幅,提醒狗主人要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居民王丽(化名)表示,如果狗主人在出门遛狗的时候,没有给狗牵绳,会让路人特别没有安全感,不管自家的狗乖与不乖,狗主人都应该让狗在可视、可控制的范围内,避免伤害到路人。
居民刘海(化名)说:“我小时候有差点被狗咬的经历,所以一看到狗靠近就很害怕。我认为,狗不仅要有证件,狗主人更要按时给狗打疫苗。”
此外,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狗主人,他们纷纷表示,他们所养的狗很安全,不会乱咬人,甚至有人表示,可以适当解开狗绳,要不然狗狗会觉得很不舒服。
狗主人李先生说:“我同意给狗狗用牵引绳,但牵引绳会束缚狗狗在户外的行动,我家狗狗就不喜欢牵引绳,一套上就不肯走。”
通过采访可以看出,一些养狗人还没有意识到,给狗狗套上牵引绳是一种文明的象征,牵引绳不仅能保护人,也能更好地保证狗狗的安全。
海口警方:划分三个区域实行管理
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是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这三个区域来实行管理。禁止养犬区,指的是不能养犬的区域,例如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等这些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重点管理区是重点要管理的区域,《条例》中许多的管理细则主要就是关于重点管理区的;一般管理区则指的是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根据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分区域管理,有利于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那么,海口市重点管理区不能饲养、繁殖、携带和经营的禁养犬有哪些?海口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民警介绍,海口市的禁养犬分为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是犬体高过50厘米或者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而针对烈性犬,海口市公安机关也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部分图录,藏獒、德国牧羊犬、杜宾犬等都属于烈性的禁养犬。
对于饲养禁养犬只、养犬不办证、外出不牵犬绳、犬只伤人等违法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些行为,《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也都做出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牵绳,公安机关会责令改正,处50-300元的罚款;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予以警告,处1000-2000元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多次伤害或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会没收犬只,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口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民警说。
警方温馨提示,各位养犬市民,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犬绳,这能极大概率降低狗狗走丢情况的出现。没拴绳而导致狗狗走丢,是流浪狗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
医生:被狗咬伤应当这样处理→
薛清木提醒,日常生活中遇见未牵绳的狗尽量远离,不要主动招惹。被狗咬时,一是要保护自身的重点部位,如头、脖子、会阴等重要部位;二是不要攻击狗,这样做可能会使狗发生应激;三是当狗咬着不松口时,可以使用衣物盖住狗的头部,使其紧张害怕而松口,或是将狗的脚部抬高,当狗的脚不着地时会使它紧张而逃离。但是请注意,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紧急情况,不应经常使用。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源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如饲养的犬只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如被侵权人没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1251条详细规定了饲养动物应承担损害责任的情形,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此外,王源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协助处理。因此,物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和管理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内有烈性犬、流浪狗或未牵绳的犬只等相应危险因素时,要及时处置或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如出现犬只伤人或损害财产事件,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或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