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动物检疫出证系统设置预警功能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3〕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功能,规范检疫出证工作,在前期调研并充分征求各市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启用动物检疫出证系统预警功能。各地要根据《动物检疫出证预警指标》(见附件),加强对预警数据的日常核查核实工作,保证动物检疫数据质量。
附件:动物检疫出证预警指标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动物检疫出证预警指标
一、申报产地检疫数量阈值控制
(一)猪:单张检疫证明数量大于1000头。
(二)牛:单张检疫证明数量大于200头。
(三)羊:单张检疫证明数量大于500只。
(四)禽(鸡、鸭、鹅等):雏禽(用于饲养)单张检疫证明数量大于5万只;肉禽(用于屠宰)单张检疫证明数量大于1万只。
二、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控制
(一)动物B证、产品B证有效期超过1天,预警。
(二)动物A证、产品A证有效期超过7天,预警。
三、动物检疫证明作废时限控制
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后:24小时内,允许作废;24小时后,不得自主作废,如确需作废需县、市逐级审核并上报至省级批准。
五、运输车辆预警
(一)对30天内超过30车次承运A证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输车辆,进行预警。
(二)对上次超过检疫证明有效期后仍未落地核销的运输车辆,再次申报检疫时,进行预警。
(三)对明显超出动物或动物产品核载能力的运输车辆,进行预警。
六、官方兽医预警
(一)对30日内超过5张未落地回收检疫证明的到达地官方兽医,进行预警。
(二)对超出出证权限和出证范围出证的官方兽医,限制出证。
七、养殖场预警
(一)对超过72小时未落地回收检疫证明的到达地养殖场,进行预警。
(二)对申报检疫数量超出存栏量的养殖场,进行预警。
八、屠宰企业预警
对超过72小时未落地回收检疫证明的到达地屠宰企业,进行预警。
九、登陆预警
对24小时内切换2个以上移动设备登陆的官方兽医账号,进行预警。
十、无害化处理要求
应遵照《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要求,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时,查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