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青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青在任饶平*体检中心主任期间,在办理退还体检单位体检优惠款和未参检人员体检费过程中,先后共收受体检单位好处费人民币1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赃款用于其个人日常费用开支。

一、收受饶平供电局体检业务经手人好处费

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青以饶*体检中心主任的身份,与饶*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体检工作的詹*(另案处理)等人签订《职工健康体检协议》,约定饶*供电局的员工到饶*侨医院体检的项目及费用等事宜,并口头约定饶*侨医院会退回饶*供电局一定比例的体检优惠款及未参检人员体检费。协议签订后,饶*供电局分多批次组织员工到饶*侨医院体检,并在2010年12月24日通过中国*账户将737107.8元体检费用电汇到华侨医院中*银行账户。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林*青分四次以退还饶*供电局体检优惠款及未参检人员体检费的名义开具单据,向华侨医院财务室办理退还款合计175015元。后被告人林*青分别以40000元、40000元、35000元和45000元分四次合计将160000元拿到饶*供电局门口给詹*,余款15015元被其用于购买牛奶、面包等给饶*供电局员工体检人员食用,以及体检医生、护士的误餐等费用。在最后一次退还体检优惠款给詹*时,詹*从退还的体检优惠款中拿出10000元给林*青作好处费。被告人林*青收受10000元的好处费后用于个人日常费用。

二、收受饶平县公安局体检业务经手人好处费

饶平县公安局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组织民警到饶*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工作具体由饶平县公安局政工室刘*负责,刘*根据时任政工室主任林*按原惯例操作的授意在组织饶平县公安局干警体检过程中,通过与被告人林*青私下约定虚增体检人数,以获取虚增人数的体检费用作为饶平县公安局的办公经费。经查:(1)2010年双方约定虚增体检人数100人,每人以128元计付,共退回12800元体检费,被告人林*青将其中10000元退回给刘*,刘*接到该款后交给政工室内勤黄*慧作为科室经费开支。余款2800元中,刘*将2000元补偿给被告人林*青作辛苦费,另800元被被告人林*青用于支付协调体检工作的会餐费用。(2)2011年双方约定虚增体检人数120人,每人以128元计付,共退回15360元体检费,被告人林*青将其中12000元退回给刘*,余款3360元,刘*将2000元补偿给被告人林*青作辛苦费,另1360元被被告人林*青用于支付协调体检工作的会餐费用。

在本案调查期间,被告人林*青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退缴赃款14000元。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青在任饶平*发展中心(体检中心)主任期间,在办理退还参检单位体检优惠款和未参检人员体检费等过程中,先后共收受参检单位好处费共14000元,赃款用于其个人日常费用开支。

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青以饶*发展中心(体检中心)主任的身份,与饶*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体检工作的詹*等人签订《职工健康体检协议》,约定饶*供电局的员工到饶*侨医院体检的项目及费用等事宜,并口头约定饶*侨医院会退回饶*供电局一定比例的体检优惠款及未参检人员体检费。协议签订后,饶*供电局分多批次组织员工到饶*侨医院体检,并在2010年12月24日通过中国*账户将737107.8元体检费用电汇到饶*侨医院开立于中*银行的账户。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2日,林*青分四次以退还饶*供电局体检优惠款及未参检人员体检费的名义开具单据,向饶*侨医院财务室办理退还款合计175015元。后林*青分别以40000元、40000元、35000元和45000元分四次合计将160000元拿到饶*供电局门口给詹*,余款15015元被其用于购买牛奶、面包等给饶*供电局员工体检人员食用,以及体检医生、护士的误餐等费用。在最后一次退还体检优惠款给詹*时,詹*从退还的体检优惠款中拿出10000元给林*青作好处费。林*青收受10000元的好处费后用于个人日常费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林*青退给我的体检费和体检优惠款的4张单据总共175015元,但是仅退还给我16万元。我确实只从林*青手中拿过16万元,实际上我也从来没有和林*青去结算体检费和体检优惠款有多少钱。林*青第四次拿钱给我的时候,有和我说这次体检的退款都在这里,我听后也认为应该就是这么多钱,我并不知道还有1万多元在林*青那里。

2、证人郑*(饶平供电局纪检书记兼工会主席)证实:2010年年底饶平供电局组织过一次全体干部职工的体检,是在饶*侨医院进行的。当时这次体检主要是我局党群工作部负责,该部门主任詹*是主要负责人。党群工作部先拟一个方案,报领导审批,再和华侨医院进行商务谈判,结果报领导审批,再和华侨医院签订合同。按照我局的规定,费用的支付是需要先做预算,通常我们的预算都是做得比较充足,这次体检时按照全体职工人数来计算体检费用先支付给饶*侨医院。过后,实际参加体检的人数没有预算的人数这么多,就我知道对方后来有将无参加体检人员的体检费退回我局。具体怎么退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确实有这个事。当时班子通气会上有说退回的款项这个事,但我曾听詹*说过总共退回我们人民币11.5万元,具体饶*侨医院是怎么分多次退回我局,詹*没有详细说,当时我局的班子成员对退款这回事有讨论决定,由于我局资金比较紧,这笔款由詹*保管,用于我局扶贫及慰问个别贫困职工。当时这笔退款是由詹*负责的,由詹*个人保管,没有在单位入账处理。

4、证人康*(饶*供电局工会局本部分会主席)证实:2009年或2010年年初饶*供电局组织员工到饶*华侨医院体检的方案由我提出,经詹*强同意后,詹*强请示局领导,确定实施方案。经我局谈判小组和对方医院的人员协商确定价格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对方就出具发票,我方就凭发票预支款项。之后就由党群工作部职工分期分批进行体检,体检后医院将体检档案送我局党群工作部,由我将各人的体检结果录入电脑里的职工健康档案及血型库,后将情况反馈给詹*强及领导。当时华侨医院体检中心的林*青到我局联系体检事宜,每次都是找詹*强联系。

5、证人刘*(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任饶*电局局长)证实:我任饶*电局局长期间,在2010年有组织过一次局内所有职工体检。这项体检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由于党委书记吴*主抓党群工作部,所以我指定吴*去负责落实体检的具体工作。我有掌握体检项目和每个的体检费以及体检总额。我记得商务谈判后华侨医院有开一张体检总额的发票,这笔体检总额是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楚,具体要去查核当时的财物凭证。由于体检这件事由吴*书记在抓,财务也已将体检款在2010年报账入数,所以实际上我没有再去过问体检这件事,至于饶*电局是否有收到华侨医院的回拨款,我确实不知道。商务谈判后签订合同,华侨医院根据合同内容,先行提供发票来我局,我局根据局规定审批流程逐级审批,最后由我审批同意后,财务部划钱给华侨医院。由于詹*是党*织部主任兼工会副主席,所以是詹*在具体负责这项体检工作。

6、证人吴*(2009年1月份任饶*电局党委书记,分管党群工作,2011年4月至今任饶*电局局长)证实:2010年年底我局有组织员工体检,当时的局长刘*云指定局党群负责组织体检工作。我是分管党群的,工会主席郑*分管工会,当时成立了一个商务谈判的临时机构,参会人员有詹*强、余**、林*、詹*、陈*。具体工作是郑*和詹*强两人去实施,实施过程中体检的人员范围由*事部提供给工会,詹*强根据合同和人数去和华侨医院衔接。合同签订后,因为上级批准的资金要在该年底前用完,所以在实施体检的过程中就先行支付全部体检费。体检是分批次的,结算也是詹*强去负责的。在体检工作结束后,詹*强没有向我汇报。直到2011年5月份,我任局长时,詹*强有跟我提及华侨医院有退还部分资金,但他没有具体说钱额和人数,我说这部分钱不能用,当时我要求他必须向纪委书记郑书记汇报,由于这笔钱不能入账,我也和班子其他人说明,说明这笔钱不能入账,就作为单位扶贫和困难补助的费用支出。

7、证人田*丰(饶**务部主任)证实:我记得我局近几年来有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分别是2009年和2010年到饶*侨医院、2013年到饶*民医院体检。2009年是局*事部负责,2010年和2013年是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供电局组织职工体检过程中,*事部的负责人是陈*,党群工作部的负责人是詹某强。经我查核有关财物资料,2010年我局当时组织体检的人数是1331人,每人是553.8元,总额是737107.89元。2009年、2010年、2013年这三次体检,我不知道体检医院是否有退还我们局未参加体检人员的体检费和体检优惠款,也不知道是否有职工没去参加体检,我觉得如果有退款给我局的话,应该有经手人将退款拿来我局入账。但在我任职期间,没有人将体检的退款拿来我局入账。

8、饶*侨医院收取饶平县供电局体检费及退回供电局体检费的财务凭证证实:饶*侨医院于2010年12月27日收到饶平县供电局支付的体检费共计737107.8元,并于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2日退还饶平县供电局体检费共计175015元的情况。

9、广东*平供电局2010年组织职工健康检查的实施方案、商务谈判会议纪要、请示、职工健康体检协议证实:饶平供电局于2010年12月22日上午和饶*侨医院就饶平供电局职工身体职业健康检查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的情况,并于2010年12月24日至30日组织职工到华侨医院进行体检等情况。

10、电汇凭证、收费收据等证实:广东电网潮州饶平供电局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建设银行电汇737107.8元给饶*医医院(华侨医院)等情况。

11、被告人林*青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饶平县公安局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组织民警到饶*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工作具体由饶平县公安局政工室刘*负责,刘*根据惯例在组织饶平县公安局干警体检过程中,通过虚增体检人数,以获取虚增人数的体检费用作为饶平县公安局政工室的办公经费。具体如下:

1、2010年虚增体检人数100人,每人以128元计付,共退回12800元体检费,林*青将其中10000元退回给刘*,余款2800元中,刘*将2000元补偿给林*青作辛苦费,另800元被林*青用于支付协调体检工作的会餐费用。

2、2011年虚增体检人数120人,每人以128元计付,共退回15360元体检费,林*青将其中12000元退回给刘*,余款3360元,刘*将2000元补偿给林*青作辛苦费,另1360元被林*青用于支付协调体检工作的会餐费用。

另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被告人林*青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向饶平县人民检察院院退缴赃款14000元。

1、证人刘*(2009年1月任饶平县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2013年10月至今任饶平县公安局监督室主任兼纪委副书记)证实:饶平县公安局前任政工室主任赖*(已故)在2007年指示我在和华侨医院结算体检费用时,和我说可以虚增100人的体检费,到时由华侨医院退回来政工室做科室经费,因为政工室在公安局这里没有收入,平时经费比较紧张,所以就虚增100人的体检费来做经费。当时有退体检费,是林*交给我的,大概是1万多元,我当时拿钱后全部交给政工主任赖*,他当时出车祸,急需要用到钱,所以2007年华侨医院退回的体检费是被赖*用去的。在2008年度至2011年度,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到华侨医院体检时,每年都有虚增人数退回体检费这种情况。

实际上华侨医院没有将虚增的体检费都返回给我们,事先我有跟林*青约定虚增的体检费部分整数给我们政工室,余款给体检中心,这件事我有跟林*汇报,他也同意了。所以实际上我从林*青处领取到的体检费要比上述单据上记明的金额少。

4、饶*侨医院收取饶平县公安局体检费及退回公安局体检优惠款等的财务凭证证实:饶*侨医院于2010年11月26日退还饶平县公安局体检费100份X128元u003d12800元,于2012年1月14日退还饶平县公安局体检费120份X128元u003d15360元等情况。

5、饶平县公安局于2008年至2011年出具的关于组织民警体检的通知证实饶平县公安局自2008年至2011年组织民警到饶*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的情况。

6、收费收据、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证实:饶平县公安局支付饶*侨医院体检费及华侨医院退公安局体检优惠款等情况。

7、被告人林*青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1、证人余某珊(饶**院团委书记)证实:饶**体检中心是在2004年年底、2005年年初成立的,一开始我院想发展很多业务,所以成立时想要成立发展中心。但是后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了体检业务之外,其他业务都没有开展,久而久之,发展中心也便叫作体检中心。发展中心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我们工作的地方实际上是挂“体检中心”的牌。我记得刚开始医院任命林*青为发展中心主任,后来2005年体检中心成立后林*青被任命为体检中心主任。

华侨医院有形成制度规定体检中心拉有业务的话,医院会从拉来的业务总额中提取2%由体检中心主任安排,作为体检中心的办公费用;另外医院的职工也可以去外面拉体检业务,医院会从个人拉来的检查业务中提取5%奖励给拉来业务的个人。体检中心刚成立时,为了发展业务,对一些体检单位有体检价格费用上的优惠。到了2008年之后,体检业务较为规范后便基本没有体检价格费用上的优惠了。至于是否还有其他优惠,我就不清楚了。我院体检中心是由林*青主任在负责,他比较清楚。

我在体检中心工作期间,逢年过节时,林*青有时会从2%的科室办公费用中分给我和陈*虹每人二、三百元的节日补贴。自从医院设定给体检中心2%的办公费用后,体检中心就不能报销了。所有的开支都算在2%的办公费用内,如果有超出就科室自己负担。体检中心没有财务账,也没有财务制度,体检中心每月只有向院部财务室上交一张体检中心的收入流水账。林*青近几年都有拿报销单据来让我和陈*虹在报销单据上签名作证实。刚开始林*青拿报销单据来给我和陈*虹签名时,有说是退给体检单位未来参检的人的体检费。我听后没有看单据内容就在单据后面签名作证实。后来林*青拿单据来我和陈*虹签名作证实的话,我和陈*虹都认为就是退给体检单位未参检的人的体检费的单据,所以单据内容依然没有看就在单据后面签名作证实。而且我认为单据最终还要经过院长审批,有院长把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直到今天同志来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林*青拿给我签证实的这些单据中,有些是退给体检单位的回扣款。

我在体检中心工作时我每月固定的收入有工资、行政奖金,另外有时有领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按医院2008年出台的《体检奖金分配方案》中规定的,体检中心每月可以领取体检收入总数的2%作为科室经费,如果有这部分经费的话,体检中心主任林*就会发部分给我们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作绩效奖金,如果当月没有这2%的奖金,我就没有领到绩效奖金。我记得方案中还有规定:联系人提取奖金为体检收入2万元以内5%提取,每递增5千元部分增加1%,最高提取比例为10%。我在体检中心工作期间有联系过几次体检业务,所以我有在医院财务处领取过这些奖金。我记得有几次林*叫我到财务出纳处领取科室奖金,当时领取时一次大概是一、二千元,如果当月体检的单位人员较多时,领取的钱会多一些。这些经费就用于科室的日常开支,有部分就发给我们工作人员作为绩效奖金。我领取体检中心的经费后就交给林*保管,林*自己领取的也由他自己保管。林*是体检中心的主任,经费具体如何使用,由林*决定。

近年来,体检中心在为饶平县供电局等体检单位的职工进行体检时,一直都有惯例为体检单位的被体检人员提供牛奶、面包等食品,联系体检业务包括体检单位的职工是否需要牛奶和面包主要是林*青在负责。购买牛奶、面包等食品也是由林*青在负责安排落实,所以我不知道每次的开支是多少钱。2008年医院出台了《体检奖金分配方案》,规定体检中心每月可以领取体检收入总数的2%作为科室经费后,联系体检业务的开支就全部由体检中心自己负责,不能到医院报销。所以2008年出台方案后购买牛奶、面包的钱也是由体检中心自己负责的,但具体数额及如何开支我不清楚,要问林*青才知道。有时体检工作误点之后,林*青就会组织体检的医生、护士以及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到外吃工作餐,但因为我要回家带小孩所以没有一起去聚餐过,我不知餐费是由谁去支付的,具体情况要去问林*青才知道。这些餐费也不能报销,由体检中心自己负责,即在2%的科室经费中开支。

2、证人陈*(在饶*侨医院工作)证实:我调至院体检中心工作后,林*青任主任,我和余*负责办公室工作,另外林*青和余*还有去外面拉体检业务来医院。我院体检中心刚成立后不久,为了打开市场,调动我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医院有制度规定体检中心拉有业务的话,医院会从拉来的业务总额中提取2%由体检中心主任安排,作为体检中心的办公费用;另外医院的职工也可以去外面拉体检业务,医院会从个人拉来的检查业务中提取5%奖励给拉来业务的个人。2%的体检中心办公费用有时是林*青主任到院财务室出纳员张*娜处领取现金,并由林*青主任保管。有时是由我到院财务室出纳员张*娜处领取现金,我记得平时我每次领取的都是一、二千元,如果碰到当月体检的单位人员较多时,领取的钱就会多一些,我领取后都交给林*青保管,用于科室的办公费用,但具体用于科室哪些办公费用,用了多少钱,他都没有和我说起过。

我在体检中心工作期间,我每月的收入主要有工资、行政奖金、绩效鼓励等几方面的收入。逢年过节时,林*青有时会从2%的科室办公费用中分给我和余*每人二、三百元的节日补贴,我们拿钱时不用签名。

体检中心没有财务账,也没有财务制度。体检中心每月只有向院部财务室上交一张体检中心的收入流水账,这张收入流水账是我制作并由林*青主任审核同意后上报院部的。自从医院设定给体检中心2%的办公费用后,体检中心就不能报销了。所有的开支都算在2%的办公费用内,如果有超出就科室自己负担。记得林*青近几年都有拿报销单据来让我和余*在报销单据上签名作证实。刚开始林*青拿报销单据来给我和余*签名时,他将单据翻过背面,我现在记不清当时林*青主任对我说是让我证实单据上写明的人有来体检中心体检还是说让我证实单据是退给体检单位未来参检的人的体检费。我听后每月看到单据内容就在单据后面签名作证实,后来林*青拿单据来我和余*签名作证实的话,我和余*都认为就是证实单据上写明的人有来体检中心体检或是退给体检单位未来参检的人的体检费的单据,所以单据的内容都是没有看就在单据后面签名证实。直到同志来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林*青拿给我签证实的这些单据中,有些是退给体检单位的回扣款,因为这些单位的体检业务具体都是林*青在负责。

近年来,体检中心在为饶平县供电局、县公安局等体检单位的职工进行体检时,一直有为被体检人员提供牛奶、面包等食品的惯例,但有的体检单位来体检的人较少,就没有提供牛奶、面包等食品。我印象中,饶平县供电局的职工来体检时是有给他们提供牛奶、面包的。购买牛奶、面包的事具体是由体检中心主任林*青去联系和负责的,我和余*主要是负责发放牛奶、面包,至于每次购买的开支是多少,这个我就不清楚了,要去问林*青才知道。购买牛奶和面包的钱自2008年开始后就没有到院财务报销过,由体检中心自己负责。

有时体检工作误点之后,林*青就会组织体检的医生、护士以及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到外吃工作餐,这些餐费是由林*青去支付的,2008年实行《体检奖金分配方案》之后,我经常听林*青说这些餐费不能报销了,所以我认为这些餐费应该是体检中心自己负责的。体检中心的经费除了用于购买牛奶、面包,餐费开支之外,还有用于体检中心的茶水开支以及体检中心几个工作人员的绩效奖金。

3、证人张*(饶*侨医院出纳员)证实:我任华侨医院出纳员期间,华侨医院为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工行、县农行等单位做体检工作。上述提到的单位,我院大部分是有退还体检优惠款的。退还的优惠款由医院体检中心的主任林*办理领款手续后,到我这里领取现金。现金领取后,林*如何交还体检单位,我就不清楚了。我任出纳员以来,一直是由林*负责这件事。领款手续时一张收款收据,我记得好像有二单,是我根据林*交代的意思开列单据的单位、款项原因和金额,后将单据交给林*。林*将经手人、证实人、审批人手续办理齐全后交给我。我就按照单据填写的金额将现金入数付给林*。这张收款收据是一式二联,一联由我报账,一联由林*交还领款人。有些单据是由林*直接填好内容以及办理齐全手续后,直接来我这里领款。体检优惠款计付形式都是林*交代或由他直接开单来。根据单据来看,有些是按照体检总数额的10%计付,有些是按照每人具体多少钱计付,有些是实际体检人数比缴款金额人数少,退还没有来体检的人数的体检款。

我任出纳员期间,县供电局员工来我院体检有两个年度,一次是2009年,一次是2011年。从付出凭证来看,退还的优惠款有6单共204095元。县公安局员工来我院体检有四个年度,分别是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2年。从付出凭证来看,退还的优惠款有5单合计共46460元。

近几年来我院有退给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农行等单位的体检优惠款,根据凭证记载,退还给县供电局体检优惠款有6单共204095元。

给予参检单位的补助,提取比例当时院有关会议上有做具体的研究,明确的谁为医院做了具体的贡献就可以得到奖励,或者说谁拉具体的体检业务就可以提取2%-5%不等的补助费。具体有体检中心林*青酌情处理。

6、证人詹*(饶*侨医院副院长)证实:2003年华侨医院成立后,大概在2004年6月医院准备成立一个发展中心,主要是拓展医院有关业务,做好有关的客服工作。记得当时还有开班子会进行讨论,由林*中心主任。但由于发展中心业务开展得不是很好,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在发展体检业务,所以后来大家就发展中心改叫为体检中心,体检中心大概是在2005年1月成立的。体检中心成立后,由原来的发展中心主任林*青任体检中心主任一直到2013年12月。2013年12月林*青被免去体检中心主任一职后,由陈*暂时负责体检中心的工作。我记得大概在2005年1月任林*青为体检中心主任的,当时有公示,公示期满后,记得医院有正式行文,具体要看有关文件,但没有上报县卫生局备案,因为一开始医院任命各部门负责人都没有上报县卫生局备案,直到2011年底左右,县卫生局有要求后医院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才开始有上报县卫生局备案。

医院内部有规定,医院的职工都可以去外面联系体检业务,联系成功后,到时医院有补贴联系人一定比例的业务奖励。在院的周会上有说过,医院的职工可以去外面联系体检业务,医院将从联系来的体检业务额中提取5%的奖励给联系人本人,同时医院会从所有的体检业务总额中提取2%的奖励给体检中心,作为体检中心的办公费用。这个业务奖励是医院一直以来的惯例,医院的职工都知道。2%的体检中心的业务奖励由体检中心的人去出纳员处领取并签名,但具体是谁领取,我就不知道了,要问林某青等人才清楚。

我任华侨医院副院长期间,饶平供电局、县公安局、县农行等单位组织职工来华侨医院体检。我印象中班子会有提过给体检单位优惠政策这件事,体检优惠政策的幅度是多少也没有什么印象,我只记得班子会大概有提过这样一件事。而且一般都是由体检中心林*青等工作人员或联系体检业务的医院其他职工直接去联系体检这件事,联系后向吴某初院长汇报,对体检单位是否有体检优惠包括具体的优惠情况,应该也是体检业务联系人直接向院长汇报。我没有参与所以不清楚。

就我所知,华侨医院一直以来都有提供牛奶、面包等给体检人员的惯例。有的被体检人员还有要求提供蛋糕等更好的食品。但不是所有体检单位的体检人员都有领到牛奶和面包,主要还是看体检单位是否有这种要求以及华侨医院是否有给体检单位提供体检优惠,如果已经提供了一定幅度的体检优惠,就可能不再提供牛奶、面包等食品了。华侨医院体检中心为体检人员提供牛奶、面包等食品的经费是应该是体检中心自负这些经费。因为体检中心有2%的体检收入作为经费,而且当时《体检奖金分配方案》有规定,联系体检费用不得报销。有时工作误点之后,体检中心就有组织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护士到外就餐,就餐费用应该是体检中心自负。

我任华侨医院副院长期间,主要有饶平供电局、县农行、县公安局等单位组织职工到华侨医院体检,在为上述单位职工体检过程中,据我所知是没有体检优惠政策,我们班子会和周会也没有提及过给予体检单位体检优惠政策的事情。

8、证人许某鑫(饶*侨医院副院长)证实:华侨医院的体检中心的主任是林*。华侨医院好像有设定一定比例的奖励给联系体检业务的联系人,但具体奖励多少,以及奖励的奖金用于何处我就不知道了。我在任华侨医院副院长期间,我只知道有单位组织职工去华侨医院体检,但具体是什么单位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也没有听说过华侨医院在为部分职工体检过程中,对体检单位是否有优惠政策。

11、饶*侨医院体检奖金分配方案、体检中心月报表及华侨医院劳务奖金核算方案证实:饶*侨医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领取行政奖金,同时领取体检收入总数2%;全院职工有职责联系体检业务,体检优惠额度由院部决定,联系人可享受体检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联系体检费用不得报销等情况。

12、关于林*同志的情况说明、关于郑*等同志任命的通知等材料证实:林*于2003年到饶*侨医院发展(体检)中心工作,性质为聘用工,于2005年1月6日被任命为医院发展中心主任,2013年12月14日被免去体检中心主任职务的情况。

13、会议内容证实:饶*侨医院于2004年6月29日召开会议讨论发展中心方案等情况。

14、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林*身份情况。

15、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证证实饶*医医院(饶*侨医院)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

16、没收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林*青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向饶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4000元。

17、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初,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受理该院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线索中,发现原县华侨医院体检中心主任林*青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办理退还体检单位回扣款过程中有受贿的嫌疑,于2014年4月17日决定对林*青涉嫌受贿问题进行初查,同日对林*青涉嫌受贿一案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8、证实材料证实:饶平县华*体检中心系同一部门,林*青既是发展中心主任,也是体检中心主任;饶*医医院加挂饶*侨医院牌子,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及经费渠道均按原不变、案卷材料中出现的“林*青”与“林*”系同一人等情况。

19、立案决定书证实: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决定对林*青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0、饶*侨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林某青在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工作积极突出,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或免罚。

21、传唤、拘留、逮捕、取保候审、释放手续等在卷。

22、起诉意见书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金钱利益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青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青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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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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