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3.4行业自律差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女人的钱最好赚”,此言不虚――2004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美容业赫然在列。20年间,美容行业年销售额攀升了260倍。
某业内人士直言不讳:“要是懂行的客户,砍下个七八千没问题,就是这样医院还是能赚不少。”人们在花钱买美丽的时候,不仅“丰”了自己,更“丰”了那些医生护士小姐们的口袋。
医生的口袋: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所有问题都可以问咨询台,我只负责动手术。”
“在工业化的操作流程中,医生成了一个普通的组成部分,有些医生迫于医院压力和在利益的诱惑下,就丢掉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当咨询小姐使尽浑身解数说服消费者进行手术,并把其带到医生处,这时医生发现消费者不适合做这样的手术,你说医生该怎么办?拒绝一次,两次,第三次后……投资的成百上千万的老板会怎么想:你不做,有的是人愿意做,不做就走人。哎,真是悲哀呀……”一位整形医生无奈地说。
一个消费者适不适合动手术、动什么样的手术、采取怎样的手术方式,这些问题是需要手术医生综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审美能力才能做正确判断的,是手术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工业化的操作模式使手术医生对消费者情况无法细节了解,把最重要的环节给漏掉了,毕竟,医院不是工厂。
咨客的口袋:“美女医托”现身说法
“你看看我的脸,我的鼻子就做过,你看很漂亮是吧?我在这里还做过抽脂等手术,效果都很好,也很安全……”
什么是咨客?客户来到医院,怎么了解自己想做项目的各方面情况?比如医生水平、手术的安全性与效果、收费情况等。这些统统是由咨客向客户讲解。咨客大多是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护士,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往往能说会道,客户很少有不被她们说动心的。医生只负责动手术,客户在决定做项目之前只能和咨客接触。这样既维持了医生形象,又能让医院的客户源源不断。咨客是“拿”三家的,拉到一个项目,从医院、产品商和医生处都有提成。
广州某圈内人士透露:“在我们医院,一个咨客的月收入至少在万元以上。提供整形材料的开发商可以不买医院、医生的账,但必须要买咨客的账。一个产品走得好不好,关键就看咨客向客户推荐得积不积极。”
而咨客的另一个演化形式就是“医托”。为吸引客源,许多小型美容诊所纷纷派出“医托”活跃在知名医疗美容机构的门诊,其中,就有一些女性利用自己原本不错的面貌和体形条件,成为“美女医托”。“美女医托”在蒙蔽吸引患者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女性占整形美容门诊就诊者的80%以上,病人和病人之间没有心理防线,相互的交流很有说服力,再加上有美女现身说法,一些诊所价格相对优惠,住院方便,人们很容易上医托的当。
“韩国整型专家演绎完美,无痛苦、不需开刀、无疤痕,丰胸、塑身、面部综合整型……”
“引进最新形体雕塑技术,安全无疤,快速溶解腰、背、臀、颈部、大小腿、手臂、面部、等部位的多余脂肪,不易反弹,一次即可立竿见影,安全可靠重塑柔美曲线……”
这些口袋谁来管?
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患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有律师指出,不少医院的术前协议单方面扩大了医院的免责范围,属霸王条款,而有的小诊所甚至根本没有术前协议,安全性更成问题。
整形医生门坎低,缺乏认证。目前国内整形美容市场尚不规范,一些非美容专业、不具备主诊医生资格的人员都在做美容手术,造成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模糊。像不少美容院开展的丰胸、割双眼皮、穿耳洞等项目其实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国外对于整形医生有很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5年以上外科医生,继而接受2-3年整形外科医生训练的,才有资格单独进行整形外科手术。而在国内却未见对整形医生有专门培养。在“造美运动”一浪高过一浪之时,必须尽快对专业美容医生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整容行业的专门考试,取得“整形医生执照”的医生才能上岗。
市场价格不统一,缺乏尺度。同样的整容项目,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医院价格相差悬殊,市场价格不统一。一些专业人士说,目前国内很多整形专用产品,都是通过“专业线”供货的,这些产品到市场上价格到底翻了几个跟斗,消费者是根本无从了解的。价格的不透明缺乏规范尺度造成了美容业的暴利。
小贴士
病人输液速度不能随便调
由于连日奔波劳累,张经理近两天间断地出现了胸闷、心悸等症状。他抽空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心肌缺血,并输液留观治疗。
液体只有一瓶。护士交待说,液体里面有硝酸甘油,要以每分钟10滴的速度输,滴速不能随便调。张经理暗自叫苦:“我的天!1分钟才滴10滴,这满满一瓶液体要滴到什么时候才能完?还是调快点,早点输完早点走。”这样想着,他就把输液器上的调节阀打开了。没想到,不到半小时,张经理突然感到头晕目眩,心慌得很,全身也疲乏无力,他赶紧拉响了警铃。大夫、护士闻讯来到他的床边,一测血压只有60/40mmHg。经过一系列抢救后,张经理才逐渐脱离了危险。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部队设置相应类别和规模的编制外医疗机构,按前款规定审批。但地处省会郑州市的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当地城市户口;
(四)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集体卫生所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够满足群众初级卫生保健需求的,其所在地和辖区内不另设私人诊所;老少边穷缺医少药地区的乡镇和村,可根据群众实际需要设置1-2个私人诊所,但申请设置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只准在行政村执业行医。
第十一条退(离)休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均不得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省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点执业行医,必须经原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内医疗机构除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队外,不得流动行医。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因故终止诊疗活动、歇业或者停业超过1年的(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除外),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乡(镇)、街道卫生院一律称为“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并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含有“河南”、“豫”、“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
(二)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
(三)使用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以含有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用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部队代号、番号或者冠以“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警徽标志。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暂缓校验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中的感染。无消毒设备和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类门诊部、专科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附设的药房(柜),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定与执业科目范围相适应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医疗文书,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药品应明码标价。
禁止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者检查介绍费。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开展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项工作。发生重大灾害、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八条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士)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书必须真实。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禁止采用医疗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因科研或者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的,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或者器官移植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性评审,可收取评审费;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各类医疗机构(含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按《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符合条件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多、小、散、乱”是我国医药行业的显著特征,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化企业数量少,市场集中度低。从产业链布局来看,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四个环节:原料(包括化学原料、中药材)、医药成品(化学药、中药、生化类)、商业流通和以医疗服务为中心的衍生产业(医疗服务、医疗器械等)。
显然,医疗体制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到流通环节,以及最后的终端消费需求,都会进行制度性的重新安排,从而造成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
但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各环节、各细分行业是冷热不均的,对于某些环节而言可能会是颠覆性的变化。展望未来,我们认为,整体上市场是在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企业的竞争地位会不断强化,并不断受益于这种行业政策的变化。
医改,依然是2008年的关键词1
2007行业在调整中改善
一、数据显示医药行业转暖趋势已经确立
由于医药商业流通领域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以及国家发改委对产品降价,2006年,医药行业在走过了行业低潮后,于2007年进入了行业复苏。
从中经网的行业统计数据来看,截止2007年8月份,医药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已经出现了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双双走高的局面,并且增速在逐步提升,其中中药饮片和生物制品行业增长明显高于行业平均增长。这种双高的增长特征为行业全年的业绩增长奠定了基础。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的增长似乎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需求推动:内需和出口。2007年1-8月份中西药类批发零售商品总额1369.2亿,同比增长25.5%,海关统计数据显示,1-10月份医药商品出口总额48亿美元,同比增长33.4%。
受益于医药行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医药行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都有明显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了行业盈利状况的改善。
二、2007年:行业在调整,洗牌在延续。市场在向优势企业集中
近期医药行业重大政策变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执行。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了新药的界定标准,以前更改剂型、更改包装、更改规格的方法将不被认定为新药,将真正具有技术含量的新药与没有创新的药品分离开来。并且对抗肿瘤、艾滋病等四类药物实施特别审批程序。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实施将极大的激励企业从事原创药物研究的热情,那些真正具有技术研发实力的制药企业会从中受益。
2、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开始执行。与老标准不同,新《标准》提高了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软件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新标准将使药品生产的过程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中小制药企业将会被淘汰,预计产业的集中度将会进一步的提高。
4、“一品两规”的招标采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医院因为采购数量上的限制,基本只能从新药和优质优价的产品里面采购,减少了仿制药的医院生存空间。此办法对于一些以仿制药为主。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质优价产品的小型药企是重大的打击,将会逐渐退出市场,让出巨大的市场份额,使得行业将趋向集中。
整体上来看,这些政策的调整都存在根本性的影响,整个行业从研发,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都在进行调整,但归结到一个共同表现,就是整个市场在趋向集中,那些具备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市场。
2008年:行业持续景气,需求结构变化
正如前文分析,作为供给端,行业在调整中不断洗牌,市场在向优势企业集中,供给结构在发生变化。
但医药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终端市场却依然保持了旺盛的需求,这种旺盛趋势可能会在2008年进一步强化。我们预计,2008年的医药消费需求不仅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而且这种需求结构也会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结构性变化。
2008年医药行业需求终端格局存在几个方面变化趋势:
一、高涨的药品需求拉动医药经济持续增长
其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镇化、老龄化的改变是拉动药品需求的三大重要因素。
首先,居民收入增长带动医药消费需求。医疗保健作为人类一种基本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医疗保健支出往往随着收入的增长较先得到满足。我们相信,随着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会直接引致居民保健意识提升,医疗保健需求上升,从而拉动药品支出。
相比较而言,农村人均医疗支出的绝对数较低,存在更大的增长空间。随着“三农问题”改革的深入、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消费需求必将逐步释放出来,将带动占中国人口56%的农村医疗市场规模的扩大。
其次,城镇化会带来用药需求的高涨。根据历史数据来看,城镇居民卫生费用支出是农村居民的3-4倍,城镇化进程有助于扩大城镇人口卫生需求规模。预计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化进程基本呈快速发展趋势,年均增幅有望达到1到1.2个百分点左右。到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可能达到47.5%,将达到1998年世界城镇
化47%的平均水平。
最后,人口老龄化是卫生消费支出高速增长主要原因之一。卫生部调查表明,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于平均水平的3.2倍,而且老年病多为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抑郁症和精神病等慢性病,花费大,消耗卫生资源多。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必将会刺激医药支出的增长。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已经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据测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
IMS预测,2015年中国医药总费用达到38000亿元,其中药品消费达到11000亿元,20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二大医药消费大国。
二、新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受益面
虽然具体医保方案尚在讨论中,但基本可以判断,国家会围绕“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继续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加速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医疗制度的变化将引起医药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极其深远的变革。
1、新医改不断扩大医保覆盖面。新的医改制度覆盖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和新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建设,这样医保覆盖从原有的仅就业职工范围,扩大到了一般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从而实现了全民医保。
目前全国有80多家城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试点,2008年开始全面推广,将要覆盖80%的城镇居民,预计2010年实现全覆盖,这意味着将新增大约3.5亿人能够享受到城镇居民医保。根据现有的财政补贴方案,我们估计至少每年能新增2000亿的医疗费用供给。
三、新医疗改革改变医疗需求结构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医疗资源的分布和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呈现倒金字塔结构,20%的三级医院占据了80%的医疗资源。我们预计未来几年这种畸形结构将逐步被纠正。
总体来看,有三种变化趋势:
基层医院进入快速发展期,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含乡村卫生室等)等公立基层医疗服务单位是建设全民医保后的最大受益者,主要定位在普通病、常见病。
中档医院将加速分化。原二甲等中档医院目前地位尴尬,预计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将会转化为三甲医院。部分效益差、规模小的医院,可能会被转化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是其他服务机构。
高端医院门诊占有率逐步下降。今后三甲医院的主要职能将是诊疗疑难杂症、大病重病和教学研究上,随着基层医疗单位的职能得到恢复和强化,双向转诊实施后,三甲医院50%以上的门诊患者将被分流。
总体来看,我们预测,随着各级医院职能的转换,未来高端医院门诊占有率逐步下降,但大病、重病患者更加集中,总用药规模不会下降,并且将进一步向专科药(主要专利药、品牌药)集中;而在基层普通病症治疗和预防的职能强化后,第三终端市场需求将迅速增长,普药、常用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2008年上市公司投资主线分析
正如前面的分析,2008年,医药行业持续景气可以预期,随着需求供给结构的变化,各子行业冷热不均。我们认为,在整体看好医药行业的同时,可以从结构性变化中去寻找体制改革的最大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