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定。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规定,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可知,健康体检报告属于病历,应按照门诊病历管理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信息管理。
3、监督管理。无论是医疗机构内设的体检单元还是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均需遵循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需具备健康体检要求的场地、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医疗设备等执业条件。如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超范围开展健康体检或出具虚假或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47和49条规定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将健康体检纳入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病历书写和管理要求对健康体检报告进行管理是其应有之义。因此,健康体检报告属于病历,并应按病历书写和保管规定进行管理。
二、规范建议
1、建立健康体检报告书写和管理制度,规范出具健康体检报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