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
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
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
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
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
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表面说合格,
过后或不加工资歧视或找莫须有的原因辞退。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
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
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
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血常规合格标准血红蛋白(hb):男性120~160g/l女性110~150g/l新生儿170~
200g/l增高: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严重脱水,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高山地区的居
民,严重烧伤,休克等。
降低:贫血,出血
红细胞(rbc):男性(4.0~5.5)×10*12/l女性(3.5~5.0)×10*12/l
新生儿(6.0~7.0)×10*12/l
增高: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严重脱水,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高山地区的居民,
严重烧伤,休克等。
白细胞(wbc):成人(4.0~10.0)×10*9/l新生儿(15.0~20.0)×10*9/l6个月
至2岁(11.0~12.0)×10*9/l
升高:各种细菌感染,炎症,严重烧伤。明显升高时应除外白血病。
降低:白细胞减少症,脾功能亢进,造血功能障碍,放射线,药物,化学毒素等引起骨
髓抑制,疟疾,伤寒,病毒感染,副伤寒。
血小板(plt):(100~300)×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0.5%-1.5%
升高: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白血病,骨髓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