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公司2021年生产的纯净水的《检测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1〕执-8号),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完善各类台账。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收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最近生产的纯净水的送检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该公司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定性及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该公司的行为已属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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