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突发疾病如何处理?

所谓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民事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

派遣员工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一个特别存在。用人单位基于规避用工风险,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原因,而派遣单位则是作为一个用工中介,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于是许多员工成了派遣员工。

那么,被派遣员工发生重大疾病后,应当如何报销医疗费用呢?

根据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即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则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派遣人数、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解除等做出约定,这其中当然也可对员工发重大疾病时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

所以,当出现突发疾病后,劳动者应当向派遣单位主张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因为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医疗报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

当然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了由用工单位缴纳保险而用工单位未缴纳的话,劳动者也只能向派遣单位主张,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再向用工单位追究责任。

案例中,派遣员工发生重大疾病,用工单位未缴纳社保,无法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作为用工单位的人资,必须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是否约定了由用工单位缴纳社保。

另外,符合工伤条件的派遣公司应当为伤者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可以申请,期限为一年;带伤者伤情稳定,如有残疾,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如单位为伤者上了保险,伤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未买社保,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如派遣单位无力赔偿,可以追加用工单位赔偿。

为防患于未然,对派遣人员可进行以下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1、提交派遣员工的体检报告,杜绝大病等医疗费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派遣单位明确责任;

3、按国家规定缴纳工伤社保,防止意外的发生;

4、采用相对灵活的意外险,暂时性替代社保;

1、安抚好员工与家属。做不好员工家属的工作,这个事儿就没完没了,他们来找企业不就是要寻求解决问题吗,所以先理顺他们激动的心情,做一些理性的人性化的工作,稳住。

2、政策上寻找突破口。虽然有企业原规定上的问题,但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应掌握到,看看能否找到接近的方面,这样也能减少一些企业损失,所以与国家也得打个擦边球之类的。

3、从工会争取下经费。因为大病医疗方面,公司一般都有统筹安排的,这个特殊情况发生后,应可以申请一下,至少可解决眼前的困难,至于从根本上办好这个,还是要从国家入手。

4、搞集体献爱心活动。在中国的大地上,有一种爱就是集体作用,发挥群众力量,动员全体员工献爱心,企业出一部分,员工捐一部分,既体现了企业与员工同命运、心连心,也是一种教育形式。

5、派遣公司承担一部分。这时也不能仅仅我们一家之力啊,劳务派遣单位也要发挥作用,谁也不愿意遇到这类事,可是既然出来了,就要负担一部分责任,所以也不能让它跑了。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派遣,问题多多,我们公司也曾经用【派遣工,也曾发生过工伤。不过当时的协议时派遣公司负责,所以公司没有麻烦。其实,真的发生工伤,要看协议时怎么签订的。派遣单位和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派遣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8)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责任与义务:

工伤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所以,本案有2点问题:第一是派遣公司没买社保违法,第二员工是工伤还是疾病,工伤认定才可以。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可以支付医疗费用,至于家属说的职业危害来自用人单位,需要治病预防控制中心测定的结果证明。

今后应规避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社保方面,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及时足额将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加班、福利等费用打到派遣单位帐上,并有详细记载。

用人单位在派遣公司资质的选择上要慎重,尤其对派遣员工身体素质的把关,在员工进入企业之前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严格审查员工的体检结果,并注明因个人身体原因造成的身体不适,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

答:文中所述是派遣员工出现疾病的问题处理,既然是派遣员工,就由派遣公司来承担该员工的社保等事情,这一点无可厚非。只是由于该员工尚未通过试用期,派遣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也有转正后才上社保的规定(虽然不合规定),因此带来出现目前情况下的麻烦。

首先,明确一下派遣单位是否已给员工上了社保,或者到底是哪一方规定的转正后才上社保,一般是由派遣单位来解决,如果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是由用人单位来上社保,那就按照约定执行。总之,本案中是没有给上社保,因此就要分清当时的合同约定是什么情况。

第二,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讲解政策规定,申明厉害关系以及报销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医药费的承担问题。

第三,至于说家属怀疑是由于工作环境导致的病情,可以查看以前入职时的体检报告。如果没有,可以委托相应资格的医院进行检查,出具病情和病因的说明。通过科学以及医院的报告来与家属沟通。

第四,不管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面对这个问题,作为突发事件来处理,从人性化角度来解决,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慰问,今早息事宁人为好。

今后注意的就是对于派遣员工的接受程序以及与派遣单位的合同规定要详细一些,另外就是对于派遣员工入职前要进行体检或者出具近期体检报告,以防止以后出现问题难以说清,再就是对于一些岗位还是做好年度体检工作。

1、企业首先自查是否存在导致员工发生职业病的岗位工种和环境,如果有那么无论员工转没转正,缴没缴纳社保,做为企业都要为该员工进行前期治疗及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2、企业带员工进行医疗检查的同时,向医院和主治医师询问,此员工有没有过往病史,如果有,那么企业可以与员工及员工家属协商具体事宜;

6、针对员工对企业生产和工作环境中所产生的质疑,企业要立刻、马上进行自查、自究,并做出相应改善措施及方案,取得员工本人及家属的原谅和谅解;

8、员工在医疗康复期间,企业要为员工支付基本生活费,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支付员工一定的医疗慰问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1989年7月8日生效)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5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8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派遣员工属于合同制员工,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试用期内应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维护个人权益。

法律法规延深解读: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论: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给予患者医疗期,并发放医疗期待遇。因其是派遣员工,则查看派遣协议上的约定,应该分清责任,判定是用人单位原因还是派遣单位原因。员工因未购买社保造成的损失,建议按照医保赔付比例支付,可申请仲裁后由仲裁找医院进行核定。

企业对于流动性大人员工,必须充分考虑他的身体状况,从制度上、管理上加以实施以规范外派员工的管理。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规范入职体检:

2、也让员工能知道自己近期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当前企业的分配的工作。

3、通过此举,严格区别员工的入职前与入职后的疾病问题。

4、可确定企业招聘的员工,是否适合从事其分配的工作,否则就不予录用。

二、实行每年的体检制度:

1、虽然此员工是在试用期出现问题,但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

3、通过检查制度的制定,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来统一管理和监督。

1、需要请具有一定资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对企业环境等内容的监测。

2、通过此举,就能明确到底是企业的问题,还是员工自己的身体原因造成的此疾病。

3、如果是企业的原因,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决定更改,以防后患。

4、如果不是企业的原因,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的管理者与其家属沟通、解释,以消除隔阂。

总之,通过这一事件,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在员工入职前就要进行必要的体检,以分辨是非;如果确认员工的身体不适合的,要及时作好解释,让其愉快地接受。

使用劳务派遣问题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考虑一线员工流动量大,而且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将用人风险进行转嫁,但是使用劳务派遣有利也有弊,随着一些劳动新政的出台,劳务派遣的优势不再那么明显。近些年因为派遣员工的问题,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推诿扯皮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通过这些问题,我们真要好好反思一下。下面言归正传就案例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明确责任划分

问题处理

1、按规定进行处理

作为用工企业,当派遣员工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要求派遣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如合同约定不清的,只能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了。值得注意的是,问题发生的时候,用工企业切勿采用逃避和推诿的态度,你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就要承当可能产生的风险,遇到问题要积极解决,否则只会让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

2、人性化处理

我们按规定与派遣公司处理医疗费用外,应该给与员工更多的关怀,毕竟是用工企业,不能为了节省费用而伤了员工的心。因此,建议公司派人探视,并给与一定的慰问金,缓解矛盾也可暖人心。

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的思考

1、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

要认真审查其经营资质,选择有实力、有资质、布点多的派遣公司,避免使用不规范的派遣公司,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签好派遣协议

派遣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是日后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要对双方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连带责任方面,这样可以避免后面的扯皮问题,降低公司的风险。

3、控制派遣时候范围,不能将派遣变为一种用工常态,风险是很大的。

4、利用商业保险减少公司损失。建议用工企业为派遣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不如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等,以小的成本去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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