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五)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二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二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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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第四十三条按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院系提出处理报告,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或处分文件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其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三)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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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主要包括操行评定不合格,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以及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等情况。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校认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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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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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转专业暂行规定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为加强学校教学和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转专业行为,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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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加强学业课程考核管理
(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1、学生必须依规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经办理缓考而缺考,不得正常补考,应当重修。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与水平进行综合评定。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的(含补考和重修),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绩点,59分及其以下的,不能获得学分和绩点。正常考核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中如实记载,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做“补考”或“重修”标注。2、课程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提前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申请经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成绩如实记录,不视为补考。一般情况下,不得于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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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业预警
(一)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制度是一种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分为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留级、延期毕业四种类型。学业预警的目的是及时提示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学业上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后果,通过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及格和各种违纪情况的发生,推动良好学生形成。学业预警一般于一、二年级实行。
(二)学业预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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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预警的等级可分为一般预警、严重预警、退学预警。具体可分为:
1、学业警示。对因心理问题、不良生活习惯、受到纪律处分等原因,学习态度消极,学期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学生,应当对学生本人实施学业警示。2、学业警告。对经学业警示后仍然没有明显改观,学年必修课程考核未完成学分达20%及以上的学生,实行书面学业警告通知,同时通报学生家长。
3、留级。学生经补考后,学年未完成的必修课程学分占学年必修课程学分的40%及其以上的,应当下达留级通知书,同时通报学生家长。
(三)学业预警的范围
6、公共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综合素质类课程一般不纳入学业预警的范围。
(四)学业预警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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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预警范围。各院系教务办指定专人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核对,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2、下达预警通知。辅导员通知被预警学生,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督促,要求其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重修。3、进行警示谈话。经预警后仍不明显改观的学生,要进行警示谈话,帮助学生分析学习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令其制定解决方案和改进计划。
4、通报学生家长。对被预警的学生,在警示谈话的基础上,应每学期至少一次联系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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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关于学籍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变动等事宜,特将新生入学复查、学生转专业办理、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在校生更改身份资料、学生证件管理和毕业证明补办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及办法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招生办、学生处、保卫处配合,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2、复查内容和程序。教务处将新生录取数据制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核对表》,各系以此表为依据,由各班辅导员逐班逐个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
①照片复查。按照录取电子照片、准考证照片、纸质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报到考生本人“六对照”的原则进行比对。
②证件复查。查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上的文字信息与电子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主要复查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
③户籍复查。对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查户籍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④档案复查。一是要确认新生是否有纸质档案和材料是否完整,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报考志愿表、考生体检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二是检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相片、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等信息是否一致。⑤体检复查。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存在问题的新生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新生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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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程序1、办理休学程序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办理休学程序如下:
办理审批手续:个人写休学申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广东理工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院(系)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其休学的意见;按表格要求填完后,送各有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完毕,交教务处学籍科登记,领取休学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交接手续:按休学离校通知单要求,学院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将盖章完毕的休学离校通知单交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休学证明书:办理完休学离校手续后,将休学离校通知单交教务处学籍科,并领取休学证明书。2、办理复学程序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复学,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复学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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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制裁者,应取消复学资格。办理复学程序如下:
办理审批手续:个人写复学申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院(系)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其复学的意见;送各有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完毕,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登记;学籍管理科出具复学证明书,学生持证明书到院系报到。3、办理退学程序
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各院系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校长签批,学院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证明书,具体程序如下: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书写退学申请;到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院系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其退学的意见;按表格要求填完后,送各有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登记,同时学校将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由各院系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发给学生退学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按退学学生离校通知单要求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领取退学证明书:办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通知单、学生证一并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处,并领取退学证明书。领取档案:学生凭退学证明书到学生处档案科领取个人档案,学生处将其档案封装盖章交给学生并做好交接记录,退学证明书由学生个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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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校生更改身份资料的规定1、学生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可到教务处学籍科递交更改身份资料申请书,符合条件的学生领取《学生更改身份资料申请表》。
5、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6、学校一般只受理当年新生更改身份资料的申请。一般于每年四月底以前接受更改身份资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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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的证件是学生表明身份的重要凭证,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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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所需材料:
免冠照片:大一寸蓝底免冠照片冲印版及电子版;申请表:补办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申请表。2、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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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学籍注册的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理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学位管理,特对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注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籍注册
1.学籍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只有正常注册学籍的学生方可纳入在校生管理。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时到校报到后,可申请助学贷款,完成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后可正常注册。4.学校实行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制度。对正常注册的学生,学校将于当年10月底前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校学期注册。
二、不予注册
1.因特殊原因未能正常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时到校报到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注册。2.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正常注册的学生,应当填写《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经批准后暂缓注册。没有正常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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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不予注册。
3.暂缓注册申请每学年仅限一次,最长期限为学年开学后6个月。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暂缓注册。4.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符合注册条件后,即可正常注册。四、学业预警
1.凡不能正常注册且未被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取消选课和参加期末考试资格。2.毕业班学生不予注册的,不纳入当年毕业生范围,待满足注册条件后,纳入下一批毕业和学位授予范围。超过弹性学制仍不予注册的,不再受理毕业和学位申请。五、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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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设立广东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各院(系)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成员由院(系)负责人和讲师以上的教学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系)院长(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由各院(系)提名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主任。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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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制订与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2、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3、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八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2、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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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因工作调动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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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3、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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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院(系)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成员由院(系)负责人和讲师以上的教学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系)院长(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由各院(系)提名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2、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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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者。3、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4、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第十二条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十三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及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同时将名单和数据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五章学位争议处理第十六条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十七条在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属于不应当授予学位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获学位。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学校的有关申诉程序申诉。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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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细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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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实验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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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会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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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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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体制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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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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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人员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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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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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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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实验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预防、及时控制并妥善处理实验室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管理体制
1.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各项管理制度;
2.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二)校领导职责
1.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2.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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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卫处职责
4.主动采取定时、不定时方式对消防、治安等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对各单位上报的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要及时回复,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
5.履行危险化学品进入学校运输核查职责;6.负责消防和防盗等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职能部门,组织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各院(系、中心)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2.负责指导实验室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对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及组织回收处理,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3.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组织废气液、的收集与处置;协助院(系、中心)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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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动采取定时、不定时方式进行安全排查,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回复,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5.牵头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后勤处职责
后勤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后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实验室装修后验收工作,达到实验室安全设计要求;2.主动排查实验室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回复,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3.负责清理实验室生活垃圾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报废家具。
(六)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的复核工作;2.根据实验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实验室安全预算经费。(七)科技处职责
2.根据学校事故处理规定,协助处理涉及科研项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学院(系、中心)职责
各学院(系、中心)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学院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学院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系、中心)主要职责为:
1.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工作领导小组,搭建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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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实验室负责人是指使用实验室的导师、授课老师及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1.坚持以责任为导向,建立实验室安全路线图,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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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和管理;
3.按程序做好危险品申购、台账管理和安全日记,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账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4.开展教学及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并报学院审核,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5.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人离开实验室做到水、电、气关闭;
(十)实验员职责
1.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2.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反馈实验室负责人,并落实整改;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及学院(系、中心)报告。三、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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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二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确认,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须明确安全卫生工作的职责和责任人。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实验仪器设备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
第四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禁止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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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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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3、所有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以及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实验室的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4、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实验结束后,参与实验的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将实验台、仪器设备、器皿等清洁干净,并将仪器设备和器皿等按规定归类放好,不能随意放置。同时打扫实验室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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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室管理员下班离开前应清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各种资料,关闭水、电、气、门窗等,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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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1、严格遵守实验课程安排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迟到、早退,不旷课。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喧哗、打闹、吸烟、饮食、睡觉,不得从事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5、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气源,并立即报告现场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处理。6、独立思考,规范操作,认真观察,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妥善保存实验记录,不得杜撰或拼凑数据,不得抄袭实验报告。7、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不得擅自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物品。爱护仪器设备,公用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原处。如有遗失或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8、实验结束后,应将仪器设备和器皿清洁、整理后放回原处,将实验室环境打扫干净,关闭实验室水、电、气、门窗等,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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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准入规定一、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并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使用性能。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使用和维修,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教学质量。
四、凡新入校教职工或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参加安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五、严禁穿拖鞋进入实验室,禁止吸烟,禁止做无关实验内容的事情。
六、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掌握责任区内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熟悉岗位所需操作的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
七、进入实验室人员,接受有关的安全知识、设备操作规程、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服从实验室管理员的管理,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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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涉及实验室基础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及个人防护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安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第三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三)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四)基础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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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责任体系与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以下事项: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房间的每日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科研团队负责人负责督促和核实所属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每日安全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每周安全检查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报告;(四)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每月安全检查工作和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与抽查工作;(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检查、整改和验收情况,以备学校抽查和考核;(六)各单位对需要学校协调或统一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检查内容与安全检查执行情况;(二)发现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