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病史记录应用蓝黑色钢笔、水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规、字迹清楚整洁,不得修改、剪贴,医师应签全名。病史容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品等可以例外。病历书写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
原来的字迹。
一、门诊病史书写制度
1、病历卡眉栏项目:病人、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籍贯、工作单
位、家庭地址、及有关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整。
2、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1)初诊病史
A.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
辩,药名拼写无误。
断价值的阴性症状,但一般性阴性症状可不列举;与本次疾
病有关的既往史,特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
正确记录。
C.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
有关的重要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D.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
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E.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
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F.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容之一或数项。
a.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
b.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
药途径)
c.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d.其他医疗性嘱咐。
e.病休医嘱。
G.医师签名:签全名或盖章。
2)复诊病史
A.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B.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
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C.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
a.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b.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
c.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
d.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
e.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由的诊断。
f.医师签名。
D.对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
慢性病患者,可由一年以上住院医师撰写简单化的门诊复诊
病史,撰写简化的门诊复诊病史不能连续超过3次(含3次)
基本容应包括:
a.此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
b.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
简述及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c.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3、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清楚。
5、需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将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写清
楚。而会诊科室医师接受会诊也相应写清病史、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盖章)。
6、门诊病员需住院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史上写
明初步诊断。
二、急诊病史书写制度
1、急诊病史的基本书写。
1)急诊病史要求容完整精练,重点突出;
既往史;
3)体检记录重要阳性体征,必要时记录与疾病有关的阴性体
征,尤其要注意与疾病有关的生命体征(体温、心率、呼吸、血压等)不可遗漏;
4)同本次疾病有关的近期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必须
记录;
5)诊断记录主要诊断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6)处理记录的容包括:
A.必要的急诊检查项目
B.急诊处理意见或抢救措施
C.疾病涉及多科室的病人在病史记录中应有会诊意见或同时
处理(抢救)记录,严格按首诊负责制有关规定执行
D.医疗性嘱咐
E.留观或住院的医嘱记录
F.病休意见
G.“若出现…意外情况,请及时就医”
7)医师签名或盖章。
(以分计算)、病情演变、抢救经过,危重病人必须有谈话记
录并有病危告知。
3、急诊留观病史按住院病史要求书写。急诊留观病史必须
在留观12小时完成;留观后24小时病程录必须有主治医师的
查房容;36小时必须有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查房容。
4、关于家属签字,遇到以下情况必须要求家属签字:
1)危重病人告病危与家属谈话后;
2)开检查单后拒绝做检查;
3)开处方、治疗单后拒绝付费、用药、做治疗;
5、关于抢救病人记录:
三、住院病史书写制度:
1、在住院病人入院2小时经治医师应当进行查房并开出医
嘱,8小时应当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首次病程记录。住院志、入院录应在病人入院24小时完成。
2、急诊病人入院后应立即开出医嘱,并完成首次病程录,首
3、住院志必须书写规、完整、详尽,容包括病员、性别、年
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化验等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等,均由医师书写并签名。住院志由实习医师或第一年住院医师书写,经住院医师(一年以上)审查签字,并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住院医师(一年以上)另写入入院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