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期需求一批产品,欢迎具有合格资质且有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单位(公司)来院推介。
1.需求产品目录:
详见附表
2.供应商资质要求:
2.1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2供应商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它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整套资料要求有目录及页码:
(2)使用科室经办人、负责人至少3人签字认可的详细配置清单,科室签字完成后,请公司自行复印一份留底(请在本页下载空白模板)。
(3)推荐产品技术参数。
(4)推荐产品与其他品牌同类同档次产品的主要性能对比表。
(7)资质证件:
a.供应商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已“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b.《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推荐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产品,可不提供);
e.非医疗器械产品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资质;
g.消毒类产品需要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9)产品彩页资料。
(10)售后服务承诺。
3.验收:3.1凡所推介的医疗设备属于《国家纳入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目录》里的设备(目录详见设备处栏-法律法规),均要求卖方在设备验收前提供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报告,否则医院不予验收。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3.2凡所推介的医疗设备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X射线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CT、DSA、DR、C形臂等)、磁共振类设备、核素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SPECT、伽玛照相机、钴60治疗机等)以及单台(套)价格在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的,卖方在设备验收前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应符合《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或《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若有)的要求,否则医院不予验收。验收费用由卖方承担。如经发现第三方检测报告为伪造虚假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卖方负责。
3.3具体验收事宜联系医学装备处维修科陈老师,023-89012784。
4.报名截止日期:即日起5个工作日
6.谈判或调研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5号楼A栋(具体地点以通知为准)
注:因医院重启5号楼A幢1楼门禁,请来医学装备处办事的人员自行下载附件《重医附一院医学装备处供应商办事门禁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该表需加盖公司鲜章,来院时在5号楼A幢1楼保安处交表后进入,感谢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