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新区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汇编
漳河新区大数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
资料目录
1、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政策1页
2、市扶贫办涉及整村推进、易地搬迁、小额信贷政策3页
3、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政策7页
4、创业担保贷款及职业培训补助政策13页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17页
7、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25页
8、广播电视户户通政策(分县、市、区制定)26页
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一)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015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荆门城区48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4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2800元/年。2016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荆门城区53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44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3510元/年。2017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荆门城区575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5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4500元/年。(文件依据:荆政办发[2015]11号、荆政办发[2016]6号、荆政办发[2017]16号)。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
(三)关于运用大数据比对城乡低保户信息所出现几种情形的定性和处理办法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问题。一是按《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2号)和《省民政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10号)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必须进行备案;二是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
2、关于拥有小轿车、卡车、农机设备等家庭享受低保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城乡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295号)文件精神,应区别对待:
(1)对于拥有小轿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通过信息比对等核查手段发现后应及时清退,追回购车后发放的低保金;
(2)用于代步的两轮车,以及用于生产必需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相应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保尽保;
(3)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当地收入核定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渐退制度取消,逾时未取消的,追缴超期领取的低保金。
3、关于对象死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领取低保金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城乡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295号)文件精神,只要不是优亲厚友、恶意骗保的,本着有利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已发放的低保金不再追缴。同时,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农村五保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5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500元/年;2016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均为7020元/年;2017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均为7512元/年。(文件依据:荆政办发[2015]11号、荆政办发[2016]6号、荆政办发[2017]16号)
(二)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的程序办理。
(三)关于运用大数据比对农村五保户信息所出现情形的定性和处理办法
1、关于“死亡人员”吃农村五保的问题。按《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五保对象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经查实,领取死亡五保对象供养金超过一年的,领取金额一年以上部分,由领取人退回,且再不补助丧葬费用;供养金被套取谋私的,应予追缴。
市扶贫办涉及整村推进、易地搬迁、小额信贷政策汇编
一、整村推进村级专项扶贫项目政策
整村推进村级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在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扶贫项目必须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6〕7号。
(二)政策实施
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的管理程序。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村级决策实施、乡镇统筹审批、县级监管备案”试点探索。专项扶贫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监管程序报审。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扶贫规划、年度计划,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项扶贫项目设计、选择、立项、实施必须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精准识别对象意见,充分尊重精准识别对象意愿,充分发动精准识别对象自主选择、自主申报项目,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专项扶贫项目严格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严格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是要求资金直接到户的项目应通过“一卡(折)通”直补到户。贫困村、贫困户受扶持信息应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对于到户项目,应由项目户主签字;到村项目竣工验收应明确产权归属。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行政村所在地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张榜公示。
二、易地扶贫搬迁简明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低劣等不具备生存条件和地质灾害高发地区的贫困群众,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搬迁到生活和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等易地安置。
(一)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5〕796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52号
(二)政策对象及锁定
1、搬迁对象
对居住在自然条件差、贫困程度深“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且被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有搬迁意愿的。
2、锁定对象
县市区易迁办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锁定的搬迁对象,督促乡镇与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实施安置房建设,督促搬迁。
(三)安置方式
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按照25、50、75、100、125平方米5种户型进行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扶贫小额信贷简明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是针对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拥有的优势资本而设立,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劳动能力和信用,金融机构就提供信用贷款。
(一)政策对象及认定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有信用和劳动能力。
2、吸纳和带动一定数量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建立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政策内容及标准
1.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提供“无担保、无抵押、全贴息、不超过三年期限”扶贫小额贷款。
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10万元”计算,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贴息标准实行相应贴息。
3、全面推进“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模式,进一步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中的促进作用。实现“三个全覆盖”,即县(市、区)风险补偿金全覆盖、贫困村金融服务站全覆盖、符合贷款条件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全覆盖。
4、严格执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政策和程序,实行分贷统还,将贫困户贷款入股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不低于政府贴息标准对贫困户实行保底分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严格履行《带动脱贫协议》的,不予贴息。
(三)办理流程
借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建档立卡农户信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建立评级授信→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借款人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县市区扶贫办委托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实行全贴息或相应贴息。
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一)普惠性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提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
(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
(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
2、政策对象
普惠性资助政策享受对象为全市所有符合政策的在籍在校学生。
3、政策项目和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
从2014年春季开始,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获得每学年1000元政府资助。
(2)义务教育阶段
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提供生活费补助。其中,荆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也享受“一补”政策。
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享受免费入学政策,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生活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城市涉农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4)普通高中阶段资助政策
从2016年秋季起,对普通高中(包括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为:省、市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每生每年2500元和1500元两档标准。
4.资助流程
2.评审。由学校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困难情况的印证材料,对申请接受资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评议小组组长填写《申请表》“学生情况评定”一栏。
3.公示。学校评审小组通过后,将通过评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上报。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填写《荆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登记表》,由校长签字后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属市本级资助范畴的由市直学校汇总后,上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资助。教育局、财政局认定资助对象后,由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学校,各校在收到资助资金后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助困性资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资助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荆发[2015]12号)
(2)政策对象
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3)政策标准
学前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普通高中阶段按省、市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
我市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困难户和特殊困难户大学新生实施首年入学资助,每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专本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此项政策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享受外,其它贫困家庭子女也可按政策申请)。
2、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
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补助对象每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④评定条件
1.已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军属中困难户子女以及烈士子女;
3.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4.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保教费家庭的子女;
5.孤儿、残疾幼儿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
⑤补助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年秋季学期申请、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足名额和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每生每年2500元(一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具备《暂行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2、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3、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每生每年1500元(二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具备《暂行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2、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学生;
3、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免学费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城市涉农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对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部分,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认定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信用良好。
二、贷款流程
(二)经人社、金融部门实地调查后,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确认贴息后,金融部门给予放款。
三、政策内容及标准
(一)贷款额度。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二)贷款期限。2017年起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2017年之前贷款年限最高不超过两年;贷款经办经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贷款经办经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三)贷款贴息方式。除沙洋县外,创业人员利用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在贷款期限内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
沙洋县:2017年之前,在贷款期限内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2017年起,在贷款期限内由政府财政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审核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类别证明材料(高校毕业证、享受低保证明、残疾证、退役证等复印件)。
(二)反担保资料。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及保证人承诺、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
(三)反担保合同。
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认定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
二、办理程序
培训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二)审核。人社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
(三)复核、拨付。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三、补贴额度、期限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类别
职业(工种)
补贴标准
A类
汽车装调工、汽车电器实验工、锻造工、冶炼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设备装接工、电焊工、车工、钳工、电工、铣工、铸造工、电机检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工、食品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手机维修工、药剂师、营养师、汽车驾驶员、食品检验员、化验员、服装设计员
3个月
2000元
2个月
1600元
B类
窑炉工、检验工、服装缝纫工、眼镜定配工、印刷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管工、防水工、冷藏工、木工、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汽车美容师、制图员、营养配餐员、中药调剂员、育婴师(月嫂)、种养植技术员、导游员
1400元
1个月
1000元
C类
防腐蚀工、工艺编结工、丝网花制作工、面纸石膏板生产工、沼气生产工、茶叶加工制作工、腌熏烤制工、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医药商品购销员、加油站操作员、家政服务员、宾馆服务员、餐厅服务员、保安员、插花员、营业员
、推销员、物流员、收银员
800元
16至29天
600元
7至15天
200元
注:未列入专业可参照上述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加创业培训后,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包括:《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现场检查确认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学员结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学员的“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等。
职业介绍补贴
(一)沙洋县: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
(二)京山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报程序
(一)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申报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申报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补贴额度、期限、条件
(一)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200元/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2016年3月1之后,通过指定劳动保障信息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三个月以上的,经核实后按服务对象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信息员职业介绍补贴。
(一)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二)经劳动保障信息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成功就业的,提交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人必须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复印件;镇扶贫办开具的贫困劳动力认定证明;工资支付证明;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荆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素材
1、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不低于35元提高至不低于40元。项目调整主要是巩固现有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项目,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12号))
2、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不低于40元提高至不低于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人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74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人群管理服务内容及补助标准说明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12号)
(二)预防接种:
1、预防接种管理
2、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主动发现适龄儿童并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性进行预防接种(含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等),包括通知、组织及接种实施和登记等。
补助标准:第一类疫苗接种7.5元/剂次/人。
(三)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补助标准: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3元/人;新生儿家庭访视:30元/人次(含交通费10元,建册、新生儿体检及指导20元)。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补助标准:访视:20元/人次,包括健康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3、婴幼儿健康管理
补助标准:3月龄时进行1次随访:20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30元/人次,包括血常规(10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6、12、24、36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随访:25元/人次,包括听性行为观察(5元),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
补助标准:为4~6岁儿童共进行3次健康管理服务:35元/人次,包括体检及指导(15元),口腔指导和保健(5元),血常规(血红蛋白)(10元),视力筛查(5元)。
(四)孕产妇保健
1、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内容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等,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在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建《孕产妇保健手册》及预约(5元),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人次,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血型(5元),肝功能五项(30元),肾功能(15元),乙肝五项(35元),共125元/人次。
2、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每次随访时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并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20元)、血常规(10元),共30元/人次。
3、孕晚期健康管理
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等指导。将信息填写在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共2次,每次随访包括孕晚期健康指导与督促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前检查,10元/人次。
4、产后访视
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将访视结果填写在产后访视记录表中。
补助标准;在产妇家中进行,包括访视交通费(10元),询问和检查其一般健康状况以及恢复情况(10元),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10元),共计30元/人次。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补助标准: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及指导(30元/人次)。
(五)65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
1、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每年1次。将信息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老年人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1次,1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和咨询记录等。
2、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常规体格检查、一次性耗材等。
3、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每年1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血常规(10元)、尿常规(5元)、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20元)、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15元)、空腹血糖(7元)、心电图检测(15元)、血脂(30元)和腹部黑白B超(23元),共125元/人次。
4、健康指导
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每年1次。
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个体化健康指导,5元/人次。
(六)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测量血压、体重、心率、计算BMI;询问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用药情况。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高血压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信息化管理。
2、每年为高血压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每次25元,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和血糖检查(7元)等。
(七)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2、每年为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把信息填写在糖尿病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
补助标准:每年1次,20元/人次,包括人力成本,通讯、一次性耗材、常规体格检查,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1、信息管理
对发现的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做一次全面评估,填写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2、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每次随访包括危险性评估、精神状况检查(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患者的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存在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等进行分类指导和干预,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健康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将随访信息填写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可结合实际自愿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重点人群管理手册,鼓励实施现信息化管理。
补助标准:每年至少4次随访,每次50元,包括人力成本,检查、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记录以及通讯、交通和协作费等。建立管理手册3元/人。
3、健康体检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将体检信息填写在患者的健康体检表中。补助标准:每年1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20元)血常规(10元)、转氨酶(10元)、血糖(7元)、心电图(15元),共62元/人次。
(九)中医药健康管理
1、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每年为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性化养生保健知识、常见疾病等中医药保健指导。
补助标准:通过问卷进行体质辨识评估,每人次20~30分钟,每人次20元。
2、0~36个月儿童中医调养。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进行中医调养,包括饮食起居和捏脊、穴位按摩等指导。
补助标准:6、12、18、24、30、36月龄分别进行1次,每次15元,包括饮食、起居、捏脊和穴位按摩等综合指导。
(十)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1、可疑者推介转诊
对可疑者进行推介转诊处理(如国家有新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补助标准:每推介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
2、随访管理
补助标准:600元/人。
补助标准:1600元/人。
基本医疗政策
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2015年11月25日)
贫困户参与新农合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较2015年提高20%。(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2015年11月30日)
从2016年起,贫困人口在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荆发【2015】12号)及实施细则)
提高门诊大病新农合报销水平。全市确定将27种门诊重症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新农合基金核定当年贫困人口因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限额,减轻医疗保障扶贫对象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水平。到2018年,各县(市、区)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即在2015年平均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2016年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17-2018年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荆卫生计生委〔2016〕10号)
大病保险政策
降低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2015年9月24日)
属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覆盖范围内的10个贫困乡镇、210个贫困村的参合贫困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49号2015年12月15日)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其中0.5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支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属一般疾病的,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万元;属意外伤害的,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万元。(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荆卫生计生委〔2016〕10号)
自2016年起,对贫困地区医疗保障扶贫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达0.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县级财政按90%的比例补助。(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荆发【2015】12号2015年7月17日)
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
3、《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212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5、《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45号)
6、《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荆民政发〔2016〕4号)
(二)政策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制度衔接
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广播电视户户通政策(分县、市、区制定)
京山县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京山县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方案》(宣传部)
(二)政策对象
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鄂新广发[2014]66号)。
(三)工程建设任务
完成全县600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县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四)工程实施原则
1、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
2、必须坚持“统一设备,统一登记、统一发放、统一安装”四统一的原则。
(五)工程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4月——2015年7月底)根据省、市、县广播电视工程(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底)全面建设阶段,完成600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报2015年第一期)
(六)“户户通”工程资金筹措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总任务为6000户,所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20万元,县财政解决43.8万元。
2、“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户户通”工程责任分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户户通”设备的统一招标,审定“户户通”服务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和考评(鄂新广发[2014]66号)。
各地政府要按照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本级“户户通”工程建设自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维经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鄂新广发[2014]66号)。
3、京山县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京山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
4、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
5、京山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县“户户通”实施方案的起草,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与督办。工作专班每星期将结果上报市文广局。
(八)“户户通”安装发放流程
全县“户户通”工程建设基本上是按照县规划、镇安排村填报农户信息、县局汇总、施工单位上门安装、镇确认(盖章)、县局资料汇总的程序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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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沙洋县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沙办法[2015]7号)文件。
完成全县550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县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1)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底)。按照全省“户户通”工程建设要求,制定沙洋县“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推进会,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2)推广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6年12月底)。在全县各镇开展有线电视信号未通达的村、组的“户户通”建设工作,完成全县5500户的建设任务。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总任务为5500户,所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10万元。
2、根据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向农民收取“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费用,具体额度由县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县单模接收机每套补差价73元.
3、“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户户通”设备的统一招标,审定“户户通”服务区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和考评(鄂新广发[2014]66号)。
2、各地政府要按照总体规划,负责落实本级“户户通”工程建设自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维经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3、沙洋县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沙洋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湖北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
4、各乡镇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
5、沙洋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县“户户通”实施方案的起草,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与督办。
6、湖北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负责服务区域的划分,接收设备的分发、安装与调试以及农户设备购置费差价的收取。
7、各乡镇广电网络经营工作站负责本辖区户户通“专营点”的管理,户户通资料的收集以及售后服务等。
乡镇广电网络经营工作站与各村村干部调查摸底→填写统计表→确定安装名单→报网络公司经营部审核→安装名单返回乡镇广电网络经营工作站→收取设备补差款73元→按户开具发票→广电网络公司乡镇经营工作站填写五联单→发放设备→入户安装→县文体新广局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钟祥市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荆门市政府与钟祥市政府签定的《2014-2015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目标责任书》。
完成全市239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市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1、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鄂新广发[2014]66号)。
2、遵循“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目标责任书)。
第一阶段(2015年4月——2015年10月底)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6月底)全面建设阶段,完成239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全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通报》鄂新广发[2016]29号)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市总任务为2390户,每套设备273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8万元,剩余缺口由钟祥市财政20万元包干。
2、“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市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钟祥市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钟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供货单位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荆门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目标责任书、钟祥市广电局与TCL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户户通”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4、各乡镇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户户通”用户名单申报,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办本辖区工程进度。
5、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责接收设备的分发、安装与调试(钟祥市广电局与TCL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户户通”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市文体新广局与乡镇前期调查划分区域→村干部摸底户数→填写统计表→确定安装名单→报乡镇审核→TCL安装队伍开户→填写五联单→发放设备→入户安装→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东宝区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宝区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通知,东政办发[2015]22号
完成全区23200户(其中:17200户是省局分配任务)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区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2、必须坚持“统一设备,统一登记、统一发放、统一安装”四个统一的原则。(五)工程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底)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底)全面建设阶段,完成1720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省局分配我区任务为17200户,所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44万元。
2、根据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农民自愿负担“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差价款,具体额度由区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区单模接收机每套补差价80元。
3、“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给生产厂家。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区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东宝区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东宝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和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
5、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区“户户通”实施方案的起草,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工程进度的统计与督办。
6、区文化体育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服务区域的划分,接收设备的分发,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安装与调试以及农户自筹设备的购置费的收取。
7、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本辖区户户通“专营点”的管理,户户通资料的收集等。
乡镇文化站与各村村干部调查摸底→填写统计表→确定安装名单→收取设备补差款→发放设备→入户安装→验收(以户户通管理平台显示安装成功为依据)。
掇刀区户户通简明政策解读及申报安装流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鄂新广发[2014]66号);《掇刀区农村智能广播网“村村响”和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完成全区7200户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保障农村群众通过专用机顶盒享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等公共服务。目标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结合我区情况下达,工程验收时必须保证任务完成率及用户开通率达到100%(全国户户通管理服务平台数据)。
2、必须坚持“统一设备,统一登记、统一发放、统一安装”四统一的原则。(五)工程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1月——2015年5月底)完成“户户通”用户的信息摸底,服务区域的划分,“户户通”服务片区,专营点的申报,组织开展“户户通”工作的宣传。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与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1月底)全面建设阶段,完成7200户“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
1、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套“户户通”接收设备分别补助100元,缺口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区总任务为7200户,所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44万元。
2、根据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向农民收取“户户通”接收设备购置费用,具体额度由区政府确定(鄂新广发[2014]66号)。我区单模接收机每套补差价80元。
3、“户户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设立“户户通”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区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掇刀区人民政府为“户户通”工程的责任主体,掇刀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户户通”工程的实施主体,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和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