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钟祥生态环境监测站、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科室:
为做好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落实《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监测工作要求、《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2023年荆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2023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2023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23年3月
目录
(二十二)钟祥市跨镇(库、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50
(二十三)钟祥市县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51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个,自然降尘量1个。(具体点位见附件1)
2.监测项目及频次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灰尘自然沉降量按现有的监测点位每月监测一次。
3.工作方式
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省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省级事权,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控站、省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分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荆门监测中心)定期对站点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协助省监测中心站做好国控站、省控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运维保障工作。
市控站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市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地方事权,由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国控站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省控站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4时前通过省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省站数据平台)-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荆门监测中心通过省级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复核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测便函〔2019〕417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站、省控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分别由总站及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开展质控智能化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空气质量监测自动质控。
(二)酸雨监测
全市共设降水监测点1个(具体点位见附件1)。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一次,当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
4.工作方式
钟祥市由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并向荆门监测中心报送监测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荆门监测中心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二、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地表水监测点位21个(其中河流16个、湖库5个)。其中“十四五”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监测属国家事权,由国家统一组织监测;省控监测断面(点位)和县域考核断面属省级事权,由荆门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监测;市控监测断面(点位)属地方事权,由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具体点位见附件2、附件3)。
现场监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湖库点位增测透明度。
实验室分析项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a。
其中:必测指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指标);特征指标为以上实验室分析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每月由省站确定下个月各断面特征指标监测要求。
3.监测频次
(1)地表水监测断面(见附件2)
①国控断面
每月开展监测指标为“必测指标+特征指标”,特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②省控和县域考核断面
省控和县域考核河流断面必测指标和特征指标每月监测一次。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全年共开展四次,分别安排在2月、5月、8月、11月。
县域考核湖库点位必测指标和特征指标每单月监测一次。5月、11月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
③市控断面
市控断面单月开展监测,全年监测6次。1月、5月、7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3月、9月开展必测指标监测。
(2)钟祥市地表水考核断面
附件2带★为“十四五”钟祥市地表水考核断面,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象河、利河和南泉河增测砷,每月监测一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5.数据报送
国控断面按照月度监测方案要求,承担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省控断面监测数据,现场监测项目通过“湖北省地表水采样系统”于采样时通过手机端APP实时填报,实验室分析项目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如遇水质异常(监测数据出现历史极值、必测指标浓度为劣Ⅴ类、选测指标浓度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环比水质类别变化超过两个等级等情况),需将水质异常情况报告(至少包含水质波动情况、数据趋势分析、质控情况、现场核查结果等)以附件形式随当月数据一同报送。县域考核断面由荆门监测中心于每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监测数据填报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评价数据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遇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说明。对于在监测断面目视范围内无水或仅有不连贯的积水而缺测时,需提供断面位置上游、下游、左岸和右岸照片,清晰反映水体断流等情况。
6.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国家组织运行维护,辖区有2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为转斗、皇庄。
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站组织运行维护,荆门辖区有2座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为汉江石牌港和竹皮河彭墩桥。
市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市站组织运行维护,共有5座市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详见附件3。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藻密度。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市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三参数(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部分水站增测重金属、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等。
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地水站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藻密度。
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频次: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叶绿素a和藻密度每1小时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维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省级事权,运维工作由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市级水质自动监测由市局采购服务,由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运维,荆门监测中心负责运维质量检查及质控监督。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等。
6.数据管理
国家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数据二级审核,如遇水质异常应及时反馈市局和省站。
省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运维单位负责数据初审,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数据二级审核,省站负责数据终审。
市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市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如遇水质异常应及时反馈市局。
7.站点基础保障及巡查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局、各分局负责。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水电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局、各分局负责。
(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县级以上城市
全市共有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个,县级水源地为汉江钟祥皇庄段。详见附件2。
(2)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按《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参考清单》(详见附件4)开展监测,如水源地发生动态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情况开展监测。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7项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
(1)常规监测
①钟祥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各县市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③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钟祥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钟祥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由荆门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各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3)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
(六)湖泊水质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中的22个湖泊(具体名单见附件5)。其中省控湖泊和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涉及湖泊不再另行开展监测;其余湖泊分为市控湖泊和其他湖泊两类,市控湖泊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湖泊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分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
2.监测项目
市控湖泊:采用“11+X”的监测项目,其中:“11”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透明度;“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11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其他湖泊:监测项目为11项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透明度。
3.监测频次
市控湖泊:每单月监测一次,其中5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其他月份按“11+X”指标开展监测。
其他湖泊:每年5—6月、11—12月各开展一次监测。
4.工作方式
市控湖泊、其他湖泊监测均为地方事权,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按时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数据报送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的要求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遇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说明。
7.数据审核
所有湖泊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七)湖北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依托钟祥市内7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其中国控点位6个、省控湖泊点位1个(详见附件6)。
①水生生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浮游植物。
监测方法按照《水生态技术要求淡水浮游植物(试行)》、《水生态技术要求浮游动物(试行)》、《水生态技术要求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试行)》执行。
②水生境
河流:自然岸线、水利工程(水体连通性)、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水生生物栖息地。
湖泊:自然岸线、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水生生物栖息地。
水库: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水生生物栖息地。
监测方法按照《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2〕169号)执行。
③水环境:与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保持一致,不重复开展。
水环境:国控点位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保持一致,非国控点位与水生生物指标监测同步开展监测。
湖北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按照“统一采样、集中分析”的原则,由省站负责组织实施、荆门监测中心共同参与。
水生生物监测由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所在区域点位的采样和分析工作,省站负责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水生境指标监测由省站负责开展。
水环境监测中纳入“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水质监测断面,监测数据以国家组织的采测分离监测结果为准,原则上不再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其他断面由荆门监测中心开展监测。
水生生物严格依照统一、规范的监测技术方法,开展采样和分析工作,监测单位对监测全过程进行质控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组织质控专家进行全程质控,并选取10%的样品进行交叉复检。各监测项目分析实验室选取典型的实际样品,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工作,并科学、客观地分析水生生物监测结果数据离散程度。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专项监测
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中的监管单位。
2.监测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点位布设和监测项目参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按照企业污染影响类型,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方向和周边敏感目标位置等因素布设点位,尽量设置在受企业污染影响的区域的农用地块。原则上每家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厂界红线外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以0~20cm表层土壤为重点,大气沉降影响型企业厂界周边无农用地地块可不布设点位。
监测项目为pH、有机质、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并按照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增选特征污染物。水迁移影响型企业涉及易迁移污染物时,具备地下水采样条件时,需对地下水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pH和特征污染物。
全年监测1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专项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5.数据报送
四、农村生态环境监测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一般监控村庄(3个):
钟祥市3个村庄:莫愁新村、罗城村、盘石岭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地表水环境质量
县域出、入境和湖库监测断面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具体清单详见附件7)监测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4)生态质量状况
乡村生态系统监测明确任务后另行下发方案。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2021年—2022年已开展监测的不再进行监测。生态质量每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为地方事权,重点监控和一般监控村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局和各分局分别组织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
各分局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可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20日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十)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农村(县级以下)“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与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重复点位可不重复监测。全市共有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45个,具体名单见附件8。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一次(前后两次监测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所在地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由各分局审核后报送省站汇总。
各分局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于每季度的后15天报送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6月15日、11月15日前报送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数据。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省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十一)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荆门有8个农田罐区,具体名单见附件9。
2、监测内容
在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原则上1个灌区布设1个灌溉用水监测点位和1个出水水质监测点位,若面积较大或灌溉水源较多的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位。
3、监测项目
用水水质监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出水水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6项。
市局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4、监测频次
5、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由各分局审核后报送省站汇总。
6、数据报送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1—2019)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各分局、省站对监测结果进行分级审核。
(十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监测名单以生态环境部最终审定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调查表中设施名单为准。
必测项目:水温、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和氨氮。
选测项目: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选取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
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下的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各分局负责汇总辖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监测数据和执法监测数据,6月15日、11月15日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各分局、省站对监测结果进行分级审核。
(十三)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监测
最大养殖能力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水面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2.监测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和《水产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各分局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执法监测。
(十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指标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在荆门钟祥市开展地面综合监测(具体点位清单详见附件10)。
(1)指标调查
①分县农业面源污染指标调查
调查方法为在统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查询、专家咨询、入户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农业面源污染年度调查指标清单
编号
指标名称
1
总人口
27
甘蔗总产
2
乡村人口
28
甜菜总产
3
耕地面积
29
水稻播种面积
4
水田(或旱地)面积
30
小麦播种面积
5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31
玉米播种面积
6
灌溉面积
32
大豆播种面积
7
氮肥纯量
33
蔬菜总产
8
磷肥纯量
34
瓜果类总产
9
复合肥纯量
35
水果总产
10
水稻总产
36
苹果总产
11
小麦总产
37
梨总产
12
玉米总产
38
葡萄总产
13
豆类总产
39
柑桶总产
14
大豆总产
40
香蕉总产
15
薯类总产
41
干胶总产
16
高粱总产
42
干茶总产
17
谷子总产
43
园地面积(果园+橡胶园+茶园面)积〉
18
杂粮总产
44
年末大牲畜存栏数
19
棉花总产
45
年末牛存栏数
20
花生总产
46
年末肉牛(或乳牛〉存栏数
21
油菜籽总产
47
年末羊存栏数
22
芝麻总产
48
年内猪出栏数
23
胡麻籽总产
49
年末猪存栏数
24
葵花籽总产
50
禽肉产量
25
麻类总产
51
禽蛋产量
26
烤烟总产
/
注:1.表中总人口和乡村人口为常住人口。
2.上述指标数据均来自统计年鉴,可结合实际情况填报调查指标。
②地块调查
地块调查的范围为监测区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的地块,包括耕地、果园、菜地、茶园和橡胶园等地类,地块调查指标包括地块面积、播种期及作物类型、施肥期及施肥量、灌溉期及灌溉量、收获期及作物产量等。调查方法同分县农业面源污染指标调查。
(2)地面综合监测
①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
监测指标为流量、水位、水面宽度、悬移质泥沙含量*;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总磷、磷酸盐、可溶性磷酸盐、硝酸盐氮*、pH;降水量。
注:*为选测指标。
②入河排污口排水
入河排污口开展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③监测区土壤
全氮、全磷、pH、土壤机械组成、有机质、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
(3)土地利用和植被覆盖度卫星遥感监测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结果至少包括水田、旱地、林地、草地、园地、灌丛、湿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水体和其他建设用地。
(4)监测评估
依托“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村生活等类型农业面源污染量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总氮、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和入水体污染量。
3.监测(评估)频次
(1)地面综合监测
①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监测
降水量监测频次为日。其他指标每月监测1次,若全月水量均无法满足监测要求,需在地面综合监测数据报送时予以说明;汛期需加密监测,在场次降雨产流时进行,宜分别在产流初、中、末期至少各开展1次监测。
②入河排污口排水监测
③养殖尾水监测
养殖尾水排水期监测1次。
④监测区土壤监测
每年监测1次。
(2)卫星遥感监测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监测每年开展1次。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每月开展1次。
(3)指标调查
每年开展1次。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经费。由钟祥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监测。
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由总站和卫星中心负责。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由卫星中心负责。
钟祥分局于每季度的后10天内将本季度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综合监测数据通过系统上报卫星中心;11月底前,钟祥分局将上年度农业面源污染指标调查数据通过系统上报卫星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从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驻地方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数据开展质量监督并进行审核确认,省站组织对任务承担单位的监测数据抽查和汇总上报。各单位配合国家对监测过程开展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等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钟祥分局结合需求,组织开展野外核查或利用无人机高分辨率影像对卫星遥感监测结果进行精度验证。
钟祥分局应加强对调查资料的源头审核,并对数据进行校核,确保数据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从人员、数据准备和评估结果验证等方面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定专职评估人员,通过参加国家组织的技术培训,精准掌握污染监测评估的全套技术流程,确保用于污染监测评估的监测数据准确、完备;以监测区出入口地面综合监测结果得到的污染物总量来验证模型评估结果。持续优化“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面向地方开展技术培训,并以验证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结果验证模型评估结果精度。对于总氮、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农业面源入水体污染监测评估结果的相对误差不能超过±20%
五、生态及遥感监测
(十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钟祥市本级
2.监测内容
县域的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
县域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同“(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指标(5项),共28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中的29项,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地表水水质按月完成地表水水质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20天)。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水位采用自动监测仪监测。
县域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全部为国控、省控点位,其中国控点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省控点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荆门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县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全部由各分局组织实施,省站给予技术指导以及开展质控抽查检查。
5.监测数据报送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数据由各分局报送,按季度或半年通过“县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通过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管指标数据及自查报告由各分局报送,11月10日前通过“县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省站。
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钟祥市城区。监测点位见附件15。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和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和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min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min,监测工作应安排在工作日开展。
声环境质量县级城市声环境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站。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前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及电子邮件向省站报送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原始数据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上报(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包含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声源类型、建成区面积等基础信息),全市统计分析数据通过邮件上报(包含达标率、城市均值等)。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及所在地各分局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及电子邮件向省监站报送辖区内本季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七、污染源监测
(十七)污染源执法监测
按照属地原则,由分局分别承担。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由市局及各分局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年度计划应根据执法需求,与执法部门会商确定。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系统开展环境执法,制作相应笔录。荆门监测中心为市局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助地方开展执法监测。
5.报告和数据报送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十八)“三磷”企业监督性监测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需对全市12家“三磷”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具体名单见附件11。
涉及到渗滤液、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开展。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分局分别根据要求统筹安排。
各分局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行政区域内“三磷”企业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十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检查内容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4.任务分工
市局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必要时应组织各县(市、区)采取交叉检查、集中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检查效果。
5.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应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市局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自行监测检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bhbtjcc@163.com。
八、其他专项监测
(二十)新污染物试点监测
钟祥市设置监测点位1个汉江转斗。
分为管控指标和筛查指标。其中管控指标包括全氟化合物(4~18代全氟羧酸、4~12代全氟磺酸、F53B)、抗生素(喹诺酮、磺胺、大环内酯、β内酰胺、林可霉素、四环素等)、精神活性物质(咖啡因、可替宁、可待因、1,7-二甲基黄嘌呤)、德克隆、三氯杀螨醇、六氯丁二烯、9种烷基酚、双酚A、五氯酚、六溴环十二烷、四溴双酚A、十溴二苯醚等;筛查指标为GC类非靶标筛查。
5—11月,监测一次。
由省站牵头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规程、调度工作进展、开展样品分析、统计监测数据、编制调查监测报告、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荆门监测中心协调配合样品采集、流转和样品分析等。
省站于12月完成成果审核及报送。
(二十一)河湖长制环境质量监测
全市河湖长制环境质量监测共有6个河湖(13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2,与地表水监测断面重复的不再开展监测。
pH值、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5项及流域内特征污染物。
每月监测一次,在每月15日前完成监测。
由荆门监测中心和各分局承担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数据经各分局审核后报送荆门监测中心汇总。
5.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河湖水质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各分局将审核后的数据分别于每月25日前以EXCEL格式,报送荆门监测中心,并同时报送纸质版的监测报告。
(二十二)钟祥市跨镇(库、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钟祥市跨镇(库、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共有11个河湖(21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3,与地表水监测断面重复的不再开展监测。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3项及流域内特征污染物。
由分局承担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数据经各分局审核后报送分局水科汇总。
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分局将审核后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以EXCEL格式,报送分局水科并同时报送纸质版的监测报告。
(二十三)钟祥市县级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钟祥市县级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共有9个河湖(39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4,与地表水监测断面重复的不再开展监测。
1-31#点位分析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5项及流域内特征污染物;32-39#分析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砷等6项及流域内特征污染物。
九、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报送
(二十四)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
编制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鼓励各分局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2.报送内容
报送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word和PDF版本。
5月24日之前。
4.报送方式
市局负责组织编制,荆门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22年度湖北省钟祥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报送至省监站综合业务室。
5.报告要求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十、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二十五)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7号)要求,持续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已完成与国家平台联网的省控站、乡镇站等,应保持平稳运行、有效监测和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联网传输工作规范开展。
(二十六)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1.报送范围荆门各级监测站
十一、持证上岗考核
按《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中心的考核工作,持证上岗实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所有计量认证通过的项目全覆盖,每个常规项目至少有2人以上取得合格证,考核工作规范。积极配合省站做好区县站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十二、应急监测
各地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十三、惠民服务监测
市站每月15日做好农村饮用水和荆门中心城区居民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惠民”服务监测接待,并安排好监测工作。
附件1
钟祥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表
监测点号
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
承担单位
钟祥市长寿路站
PM10、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降尘、降水
钟祥站
附件2
钟祥市地表水监测点位表
序号
水体名称
断面名称
所在河流级别
断面属性
汉江
转斗
干流
国控、省控、县域考核、跨界考核
国家监测
皇庄★
国控、省控、县域考核、县级饮用水源地
石牌港★
国控、长江经济带、省控、县域考核
丰乐河
丰乐河入汉江口★
汉江支流
省控、县域考核
荆门中心
直河
直河桥★
国控、省控、县域考核
蛮河
刘港村八组
市控
南泉河
南泉河入汉江口★
浰河
浰河入汉江口★
竹皮河
彭墩桥★
长江经济带、县域考核
天门河
长滩★
长滩河向家河队★
杨家浲桥★
拖市★
国控、省控、跨界考核
季河姜畈队★
支流
郑刘桥河陆赛红卫桥★
潘沈沟农兴村一组★
温峡口水库
库心★
水库
南湖
湖心
湖泊
莫愁湖
湖心★
县域考核
王易湖
石门水库
库心
备注:带★为“十四五”钟祥市地表水考核断面,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象河、利河和南泉河增测砷。
附件3
钟祥市级运维水质自动站站点表
河流(湖库)名称
所属地区
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点位属性
钟祥市
彭墩桥
县界(东宝、掇刀-钟祥)
皮集
控制断面
肖家岗
红金
县界(钟祥-沙洋)
浰河大桥
红卫桥
附件4
钟祥市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城市
区县
乡镇
水源地名称
取水水体
水源地
类型
胡集镇
荆襄水厂汉江水源地
河流型
峡卡河水库水源地
峡卡河水库
水库型
双河镇
双河黄峪冲水源地
黄峪冲水库
双河天甜水厂利河村水源地
东桥镇
东桥高潮水源地
高潮水库
客店镇
客店八折河水源地
八折河
张集镇
张集腊树湾水源地
腊树湾水库
磷矿镇
杨湾社区水源地
联合村水源地
冷水镇
冷水镇北山水源地
北山水库
文集镇
汉江文集镇水源地
官庄湖管理处
官庄湖殷河水源地
殷河
洋梓镇
汉江中山水厂水源地
柴湖镇
柴湖镇汉江水源地
丰乐镇
丰乐镇洪山寺水源地
洪山寺水库
汉江潞市水厂水源地
汉江大集水厂水源地
石牌镇
石牌镇汉江水源地
旧口镇
旧口镇自来水厂大王庙村水源地
旧口昶源水厂潘集村水源地
长滩镇
长滩镇毛潭村水源地
地下水
地下水型
长滩镇季河水源地
黄坡水库管理处
黄坡水库水源地
黄坡水库
石门水库管理处
石门水库水源地
温峡水库管理处
温峡水库水源地
温峡水库
东桥镇高冲水库水源地
高冲水库
附件5
钟祥市重点湖泊监测点位表
断面(点位)名称
属性
监测单位
其他
南湖(钟祥市)
塌湖
渊坑湖
官汊湖
乌龟湖
下王家垱
康桥湖
陈家湖
烂泥湖
幸家湖
邵汊湖
雷湖
庙荒湖
塘李湖
陈洪口
陈湾湖
柯家湾湖
大潭湖
牛马湖
雷垱湖
附件6
钟祥市水生态环境监测点位表
点位名称
点位类型
考核
水体
所在
经度
纬度
点位性质
长滩
河流
112.7311
31.0017
国控
直河桥
112.5913
31.2819
罗汉闸
112.5932
30.6898
皇庄
112.5611
31.1851
112.4374
31.4598
石牌港
112.5255
30.993
利河入汉江口
利河
112.4085
31.2953
温峡口水库库心
湖库
112.7683
31.385
省控
附件7
钟祥市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清单
县(区)
断面类型
温峡南干渠
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
郑刘桥河
养殖业污染控制断面
汉江大同取水点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
附件8
钟祥市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名单
文集汉江镇水源地
附件9
钟祥市农田灌溉水监测名单
农田灌区名称
温峡水库灌区
石门水库灌区
附件10
钟祥市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区点位清单
所属监测区
钟祥市郑刘桥河监测区
W01
112.69536
30.92545
入境点位
W02
112.69517
30.87023
出境点位
S01
112.68131
30.92106
土壤监测点位
S02
112.68485
30.92173
S03
112.69532
30.90827
S04
112.69537
30.88250
S05
112.69370
30.86974
S06
112.67815
30.90676
112.65961
30.90966
112.68849
30.90496
附件11
钟祥市“三磷”企业监测名单
单位名称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
钟祥分局
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
湖北中原磷化有限公司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
钟祥市荆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
附件12
钟祥市河湖长制监测点位表
河湖名称
汉北河(荆门段)
长滩河向家河队
杨丰镇杨家浲桥
拖市
郑刘桥河陆赛红卫桥
潘沈沟农兴村一组
浰河河入汉江口
龙峪湖河
入浰河口(段集村)
滶河
杨庙村十组
栎树湾
季河
姜畈队
附件13
钟祥市跨镇(库、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点位表
被考核乡镇
水质目标
文集镇、洋梓镇
汉江皇庄
II
郢中街道、柴湖镇、石牌镇
汉江石牌港
石门水库、东桥镇
石门水库库心
长滩国控断面
III
潘沈沟农兴村1组
IV
皮集大桥
石牌闸前
V
康桥湖电排闸
IV(开闸放水时段)
张滩村672桥
浰河入汉江口
南泉河桥下
南泉河入汉江口
客店河
客店栎树湾
温峡水库库心
黄坡水库库心
长寿镇、洋梓镇
官庄湖管理区
殷家港入河口
丰乐河入汉江口
郢中街道、九里乡
南湖湖心
附件14
钟祥市县级地表水监测点位表
断面性质
护城河
王府桥
地表水
县控
鸿雁闸
弓背桥
粮校桥
熊公桥
建设桥
钟划桥
长寿桥
团结桥
跨湖桥
镜月湖
湖东
湖西
龙仁寺电排站闸外
龙仁寺电排站闸内
胡家潭电排站
西环三路明渠
明渠一号桥
明渠二号桥
十里长渠入护城河口
十里长渠青山桥
十里长渠北新集泵站
刘桥大沟祥云路交叉点
花园沟桥
九曲河(东岳桥)
湖北
湖南
利河桥下
尹坪桥
南棚村桥
龙峪湖河入利河口
象河
蔡家嘴一桥
附件15:
钟祥市声环境监测点位表
钟祥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表
点位编码
测点名称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测点参照物
网格边长(m)
网格覆盖人口(万人)
功能区代码
420881100002
莫愁四路中
112.5674
31.1793
钟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院墙西
500
0.3000
420881100003
林业小区
112.5671
31.1749
金叶花苑门前
0.4000
420881100004
皇庄卫生院
112.5725
31.1972
皇庄卫生院院内
420881100005
新街二巷
31.1927
长荆铁路北
0.2000
420881100006
石城花园小区
112.5720
31.1878
石城花园小区东北角
0.5000
420881100007
龙山凤城小区
112.5719
31.1843
龙山凤城小区北
420881100008
快乐食堂
31.1798
420881100009
莫愁二路北
31.1753
莫愁二路北侧入口临路第7栋房屋
420881100010
承天大道熙客烤吧
31.1709
420881100011
石城大道新世纪商务宾馆
31.1664
0.6000
420881100012
世纪花园小区
112.5723
31.1622
世纪花园小区C12栋(通士达照明)
420881100013
孔庙村潘家台
112.5770
31.2155
皇庄中学北600米
420881100014
皇庄中学
31.2106
皇庄中学北200米
420881100015
董家巷村卫生院
31.2063
420881100016
皇庄小学
112.5769
31.2019
皇庄小学东100米
420881100017
皇庄街五粮酒坊
112.5772
31.1977
0.1000
420881100018
红星广场
112.5774
31.1931
红星广场西三栋
420881100019
万家庙北
31.1887
万家庙北侧临铁路一线居民(从万安路左起第十栋住宅)
420881100020
钟祥三中
钟祥三中塑胶跑道
420881100021
横沟南四巷
420881100022
莫愁国际小区
31.1757
莫愁国际小区最东侧围墙
0.8000
420881100023
莫愁大道南国花艺
112.5771
420881100024
长寿路黎氏私房菜
420881100025
襄汉路技校小区
31.1618
420881100026
金祥瑞有限公司
31.1575
420881100027
孔庙村博文超市
112.5825
31.2157
0.0500
420881100028
孔庙村顺隆超市
31.2112
420881100029
钟祥市卫国粮油有限公司
31.2067
420881100030
春林餐馆东
112.5824
31.2022
春林餐馆东侧第10栋居民住宅
420881100031
祥瑞中外汽修厂
420881100032
东方之星外国语学校
31.1933
东方之星外国语学校塑料跑道
420881100033
钟祥五金机电城
钟祥五金机电城(长荆铁路)
420881100034
钟祥汽车客运站
420881100035
万达影城
31.1797
万达影城标牌下
420881100036
钟祥市反贪局
31.1754
420881100037
钟祥市委大院
钟祥市委大院4号楼
420881100038
钟祥市吉瑞国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112.5828
31.1662
钟祥市吉瑞国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院内
420881100039
吉安药业安置小区西
31.1620
420881100040
郊郢路四巷
31.1573
郊郢路四巷(王家湾小区入口)
420881100041
红颜草莓园南
112.5877
董家巷村农田(红颜草莓园南侧)
420881100042
熙木全屋定制北
112.5876
31.2073
董家巷村农田(熙木全屋定制)北侧
420881100043
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东北
董家巷村农田(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东北侧480米)
420881100044
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东
112.5875
31.1978
董家巷村农田(湖北凯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东180米)
420881100045
钟祥碧桂园西
112.5878
31.1935
钟祥碧桂园西围墙
420881100046
皇城1号小区北
31.1890
皇城1号小区北围墙
420881100047
陈台街与长荆铁路交汇口
31.1844
陈台街与长荆铁路交汇口西
420881100048
名流花园小区北
112.5872
420881100049
钟祥市实验中学
112.5879
钟祥市实验中学内
420881100050
钟祥市公安局西
31.1708
钟祥市公安局西侧
420881100051
香樟雅居小区北
420881100052
钟祥市第四中学
钟祥市第四中学南(城管局)
420881100053
福星花园小区
31.1574
420881100054
钟祥龙山实验学校北1
112.5931
31.2094
钟祥龙山实验学校北600米
0.0200
420881100055
钟祥龙山实验学校北2
112.5928
31.2061
钟祥龙山实验学校北100米
420881100056
钟祥龙山实验学校
31.2016
420881100057
力宝铂金府小区西
力宝铂金府西围墙
420881100058
承天壹号院小区西
112.5926
31.1932
承天壹号院小区西围墙
420881100059
王府大酒店西
112.5930
31.1888
王府大酒店西围墙
420881100060
钟祥市碧水苑小区东
112.5929
钟祥市碧水苑小区东160米
420881100061
钟祥市惠民小区东
钟祥市惠民小区东入口
420881100062
钟祥市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中心
钟祥市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中心围墙东
420881100063
钟祥市疾控中心东
钟祥市疾控中心东80米
420881100064
粮食幼儿园
31.1665
420881100065
钟祥市春林医院南
钟祥市春林医院南170米(祥瑞大道)
420881100066
金色家园小区
420881100067
力宝铂金府小区北1000米
112.5980
31.2060
420881100068
力宝铂金府小区北500米
112.5976
420881100069
力宝铂金府小区东
31.1973
力宝铂金府小区东100米
420881100070
鑫泰国际小区北
112.5979
鑫泰国际小区北围墙
420881100071
莫愁公园
112.5981
31.1889
莫愁公园(王府大酒店东)
420881100072
莫愁佳苑小区
112.5982
31.1841
420881100073
嘉靖公园
420881100074
中福御园小区东
中福御园小区东30米(校场路与石城路交汇口)
420881100075
报恩寺东
报恩寺东200米(校场路西侧)
420881100076
镜月湖大道与镜月湖大桥交汇口
31.1621
420881100077
南湖国际公馆东区东
31.1530
南湖国际公馆东区东侧120米
420881100078
钟祥市华中驾校东
31.1486
钟祥市华中驾校东250米
420881100079
御隆天下小区
112.6034
31.1755
420881100080
钟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150米
420881100081
钟祥市公安局显陵派出所北150米
420881100082
钟祥市中石化加油站(城东站)东115米
420881100083
南湖电排站
112.6033
31.1344
420881100084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院内
112.6088
31.1752
420881100085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280米
112.6087
420881100086
钟祥市公安局显陵派出所东北460米
112.6086
420881100087
钟祥市七里街开心超市东南130米(镜月湖大道)
112.6083
420881100088
莫愁国际大酒店北
112.6153
31.1914
莫愁国际大酒店北围墙
420881100089
莫愁国际大酒店南
112.6150
31.1861
莫愁国际大酒店南围墙
420881100090
钟祥市物流管理服务中心(钟祥银湖城)
112.6139
420881100091
钟祥市物流管理服务中心(钟祥银湖城)南侧570米
31.1710
420881100092
钟祥市六合遗址东南130米
420881100093
湖北金林木业有限公司南130米
112.6137
31.1625
420881100094
钟祥市物流管理服务中心(钟祥银湖城)东侧500米
112.6191
420881100095
钟祥市第一中学北300米
112.6190
420881100096
钟祥市第一中学
420881100097
钟祥市第一中学南侧入口(镜月湖大道)
112.6193
420881100098
文集镇财政管理所北170米
112.5354
31.1619
0.0600
420881100099
文集镇小学塑胶跑道
112.5359
31.1561
420881100100
文集镇小学塑胶跑道南500米
112.5367
31.1529
420881100101
长鹏汽修东南145米
112.5374
31.1485
420881100102
文集镇青星村委会北170米
112.5380
31.1439
钟祥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表
路段名称
路段长度(m)
道路总宽度(m)
机动车车道数
420881200001
皇庄街南
112.5744
31.18784
皇庄街
300
420881200002
皇庄街北
112.5801
31.194907
200
420881200003
王府大道北
112.5867
31.198504
王府大道
1700
420881200004
王府大道中
112.5870
31.184205
450
420881200005
王府大道南
112.5893
31.171207
550
420881200006
莫愁大道北
112.5760
31.17789
莫愁大道
400
420881200007
莫愁大道南
112.5797
31.173346
800
420881200008
龙山大道
112.6070
31.198449
2800
420881200009
沿江大道
112.5641
31.1624
2300
420881200010
安陆府路西
112.5732
31.1740
安陆府路
1000
420881200011
安陆府路东
112.5819
31.1792
1200
420881200012
承天大道
31.1678
1100
420881200013
校场路
112.6032
31.1809
420881200014
石城大道西
112.5814
31.1660
石城大道
700
420881200015
石城大道中
112.5885
31.1681
420881200016
石城大道东
112.5965
31.1677
1500
420881200017
襄汉路
112.5737
31.1564
420
420881200018
文峰路
112.5866
31.1613
420881200019
镜月湖大道西
镜月湖大道
440
420881200020
镜月湖大道东
112.6069
31.1596
600
420881200021
显陵路
112.6343
31.1766
900
420881200022
西环路
112.5778
31.1535
750
420881200023
420881200024
西三环路西
112.5697
31.1448
西三环路
1130
420881200025
郊郢路北
112.5907
31.1457
郊郢路
580
420881200026
祥瑞大道
112.6018
31.1453
670
420881200027
上海路
112.5950
31.1459
560
420881200028
西三环路东
112.5880
31.1370
480
420881200029
郊郢路南
31.1255
420881200030
分当公路
112.5973
31.1206
420881200031
西四环路
112.6058
31.1277
420881200032
112.6138
31.1266
2500
420881200033
祥云大道
112.6189
31.1118
1050
68
钟祥市声功能区监测点位表
测点代码
测点高度(m)
备注
420881310001
钟祥莫愁公园
112.6041
31.1857
莫愁湖边
1.2
420881320001
皇城1号小区
112.5898
31.194
皇城1号小区北侧围墙
420881320002
莫愁国际中心小区
112.5808
31.1746
小区业主活动中心
420881330001
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西侧居民区
112.5694
北侧厂房旁
420881330002
钟祥创业园
31.1408
地块中心
420881340001
西环路志强职业中学北侧办公楼
112.5992
31.148
志强职业中学北侧办公楼前
1.5
420881350001
惠民小区紧邻铁路一侧居民楼
112.597
惠民小区最北居民楼
3.0
附件16-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内容基本表
单位名称:行业类别:
许可证编号: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委托监测机构: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判定结论
是否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
是□
否□
1.检查结果为“否”,或2、3检查为“是”的,判定为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存在问题
监测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缺少主要排放口
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是否缺少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
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
4、5、7、9监测结果为“否”,或6、8、10检查结果为“是”的,判定为自行监测开展存在问题
自动监测点位、指标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a
是否有主要排放口或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未开展监测
委托监测报告是否加盖CMA章
自行承担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监测活动是否存在重大问题b
是否保存了原始监测记录
是否发现监测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线索c
是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了自行监测信息
11、12检查结果为“否”的,判定为信息公开存在问题
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指标公开数据是否与监测结果一致d
注:a仅针对重点排污单位。
c可从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监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缺少监测记录或记录信息与实际不符、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方面进行检查判定。
D对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数据与监测报告数据进行检查判定
附件16-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内容细化表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行业类别: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委托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
检查结果判定
分项
单项
问题清单法
打分法
问题描述
内容
说明
问题判定
评分标准
单项得分
分项满分:20分
分项得分:
一、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5分)
1.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15分)
——
缺失1个点位扣5分,缺失1个指标扣3分,1项指标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2.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包括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正确(1分)
缺失扣1分,一项不正确扣0.2分
3.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包括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选择是否正确(1分)
4.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包括监测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正确(1分)
监测方案中列出多个适用的方法或仪器不判定为问题,单鼓励企业仅列明实际使用的方法和仪器
5.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包括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仪器设备选择是否正确(1分)
6.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包括质控措施,质控措施是否合理(1分)
分项满分:1.排放口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10分)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60分)
(1)排污口是否有信息标志牌(2分)
在排放口或监测点位处均可
一处无扣2分
(2)监测平台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分)
平台大小、护栏、辅助设施等
一处不符合扣1分
(3)监测断面位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分)
(4)废气监测孔开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分)
(5)废水堰槽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分)
分项满分:2.手工监测(35分)
分项得分:(无需开展自动监测的,按照手工监测单项得分/35*50计算)
(1)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方案或自测指南要求(15分)
按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但自行监测方案与应执行的自测指南要求不一致的,本项不扣分,并要求企业及时变更监测方案
1个点位未开展扣5分,1项指标未开展扣3分,1项之间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2)委托手工监测(含分包项目)(全部项目委托的满分20分:部分项目自委托的,满分10分,按照一半扣分)
检查时应确认CMA在有效期内
任一行选否,扣20分,委托手工监测不再检查
委托监测指标是否超出委托单位资质范围
对照纸质认定附表逐项对照检查
①.监测报告质量(10分)
a~d一项不符扣1分,e和f一项不符扣5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不同份报告相同问题不重复扣分
e.监测结果是否经三级审核
f.报告签发人是否与资质证书载明的一致
②.监测原始记录(10分)
a.是否提供规范的样品采集记录或现场测试记录
无法在监测期间提供的视为未提供
一次监测行为未提供的扣2分,提供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
b.是否提供规范的样品交接记录
c.是否提供规范的样品分析记录
d.是否提供规范的质控措施记录
③排污单位手工自测(全部项目自承担的满分20分;部分项目自承担的,满分10分,按照一半扣分)
一项不具备扣1分
b.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从温度、湿度、振动、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等方面检查
一项不符扣1分
c.仪器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3分)
对照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检查
d.监测原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10分)
一处不完整、规范扣2分
分项满分:3.自动监测(15分)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点位及监测指标是否自测指南要求
仅针对重点排污单位
一项不符扣15分,自监测不再检查
(1)废水自动监测(自动监测仅涉及废水的,满分15分;同时涉及废气的,满分7.5分,按照一半扣分)
①安装是否符合要求(4分)
对照HJ353检查,采样管线不超过50m,配备符合规范的水质自动采样单元等
一项不符扣2分
②监测站房是否符合要求(2分)
对照HJ353检查
③仪器运行参数、量程设置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4分)
④运维是否符合要求(5分)
a.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使用的各种标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a.b一项不符扣0.5分,c.d.e一项不符扣1分
b.流量计是否经过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标样核查和校准记录是否规范
d.实际样品比对记录是否规范
e.运行工作检查是否记录并规范
(2)废气自动监测(自动监测仅涉及废气的,满分15分;同时涉及废水的,满分7.5分,按照一半扣分)
对照HJ75检查,伴热管线不超过70m,无U型管等
对照HJ75检查
a.是否有仪器运行管理规程
b.是否按规程对CEMS定期巡检,是否有巡检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c.是否按规范对CEMS定期校准(分析仪、全系统),是否有校准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d.是否按规范对CEMS定期校验,是否有校准记录,记录是否规范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0分)
分项满分: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0分)
1.公开的监测数据与监测结果是否一致(8分)
一处不一致扣2分
2.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4分)
出具监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
一次不及时扣1分
少一项扣2分
合计
100分
总得分:
检查结论
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
说明:
1.现场检查方法分2种,即问题清单法和打分法,检查单位根据情况自选。
2.问题清单法:根据所列问题进行判定,对具体所列问题进行描述,对问题数量和占比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3.打分法:
①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②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③分项检查结果以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的占比分类: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80%属较为规范;60%≤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80%属基本规范;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60%属不规范。总检查结果按总得分分类:总得分≥80分属较为规范;6分≤总得分≤80分属基本规范;总得分<60分属不规范;
④如存在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规范的情况,在备注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