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月不努力,四月徒伤悲,五月仰天叹,六月就只能哭唧唧了...
但对于我们这些苦哈哈的HR来说,无论是三四五六七,都注定不是一个让人省心的月份。
这不,一转眼就是七月初了:公司的坑位有增无减,来面试的萝卜有少无多。倒霉的是,好不容易招到了一个合适的候选人,offer也发了,盼星星盼月亮就等着他来入职了,然而:体检不合格!!(蓝瘦,世间的宠儿那么多,为什么偏偏要让我独得恩宠)
这时候肯定有机智的小可爱就会问了,既然是候选人的体检出了问题,那公司可以拒绝录用吗?下面听小薪给你讲讲!
Offer,即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候选人发出的邀约,其目的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offer也属于要约的一种,虽然是要约,但一旦承诺,就会产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缔约效果,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然,在公司向你发出offer后,你也可以对offer上面的内容和细节提出质疑,一旦你提出了修改意见,那么,这份offer就只是一份“要约引诱”。
当公司和候选人都签字盖章确认之后,这份offer就会产生法律效应。
一般来说,在公司向候选人发送offer的那一刻,对公司的约束就产生了。但是最终来说,这份offer是否生效,其决定权在于候选人而不在公司。
对于候选人来说,这份offer他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
如果候选人接受了这份offer,并签字确认,那么offer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此时一旦公司违约,就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如果候选人拒绝接受这份offer,那么要约失效,对公司不再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确认要约失效也有如下规定: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以,如果想要这份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关键点在于候选人而不在公司。
四个月后,小李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奖金以及另行支付寻找工作期间的保险及造成的工资损失。
上面就是一则发了offer之后由于体检不合格引发的纠纷。那么,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发出offer之后,到底能不能撤回呢?
其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是可以撤销“要约”的,不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该《录用通知书》不属于“不可撤销”;
二是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求职者;
三是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意见之前。
四是发现背景调查信息不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在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只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是有权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书》的。不过具体执行起来还是比较困难,毕竟想要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就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怎么想就怎么有难度。
现在有些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招聘压力大,所以很多HR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
但是,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尤其是一旦候选人体检不过关,放在我们HR面前的,就又是一道难题。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规避掉这不必要的风险呢?
01将体检环节提至发放offer之前
HR们可以将体检环节放在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前,那么就可以根据体检结果来确定是否最终录用,一定不要急于发出录用通知书。如果在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再体检,出现问题之后,企业一般情况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02录用通知书中需备注不予录用条例
企业最好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若体检不合格,企业将不予录用;入职后的体检,对于企业方来讲,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定要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然是不能拒绝候选人的。
不管是什么需要取消offer,对公司和候选人来说都是一项损失,而且也会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不好的影响。
因此,作为HR,我们在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和员工沟通的技巧,千万不要因为沟通不当产生额外的风险。
尤其是取消职位比较高的Offer时,更需要重视沟通。毁约有风险,HR需慎重发Of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