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的通报
五华区2024年下半年入伍新兵田某某,在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为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达到惩戒和警示教育目的,在部队除名处理基础上,经五华区2024年拒服兵役联合惩戒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进行惩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五华区西翥街道陡普鲁社区村民,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参军,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武警部队服现役。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队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不适应部队环境,不能够融入部队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训练基地各级干部、骨干对其进行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
10月24日,五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到部队商请协助做好田某某思想教育转化工作的函后,于10月26日派出工作组,带田某某家属到部队新兵训练基地对其进行为期3天的教育转化工作。经工作组、部队及田某某家属反复做工作,在讲清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田某某仍态度坚决,拒服兵役。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二、处理意见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由区委宣传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