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温岭市松门某宠物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的猫狗洗护间里的储物柜上发现了5瓶使用过的疫苗瓶,包括2瓶瑞比克疫苗、1瓶妙三多疫苗、2瓶卫佳捌疫苗,同时在当事人账单中发现疫苗使用收入记录。在现场未发现《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对现场检查过程和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2023年4月17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3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65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法律视点: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所谓动物疫苗是一种用于动物接种的兽用生物制品,接种疫苗对预防、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当事人有偿给客户的宠物接种疫苗,获取非法利益,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必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