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4年8月19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一)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承担应急监测任务;
(五)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以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开展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九)承办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一)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九)承办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六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包括:
(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四)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与促进活动;
(七)参与总膳食研究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
(八)承办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七条设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包括碘参比实验室)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参比、鉴定、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八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完成采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数据核查和风险隐患报告等监测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制度。对监测结果分析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
第九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并协助实施,承担样本采集、指标检测,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技术能力确认、质量管理,提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和质量管理总结报告;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研究,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并协助实施;承担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的样本采集,指标检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及预测预警等工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研究,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主要承担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的样本采集,指标检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等工作;开展风险监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支撑风险评估工作需要。
(一)根据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管及风险交流等需要,制定评估计划,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报告风险评估结果;
(二)在分析研判风险监测数据时,发现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国家或本辖区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意见;
(三)根据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风险研判;
(四)根据国家或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本辖区污染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
(五)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
(六)根据国家和省级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食品毒理学研究等工作,建立本辖区工作数据库。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委托的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医疗机构对本辖区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确定本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本辖区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现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构建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和数据库;承担和指导辖区菌(毒)株的分子分型、药敏测试等实验室检验、结果复核与质量控制;承担辖区跨地(市)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定期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基本状况分析,起草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防控技术的指导、培训、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报送的菌(毒)株复核和标本检验,并开展分子分型、药敏测试等实验室检验分析;承担辖区跨县(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对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食源性疾病防控技术的推广。
第十八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医疗机构分离菌(毒)株的收集、报送和标本检验;承担辖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实验室检验数据和调查报告应当按要求分级审核、上报。
第五章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拟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或计划,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或计划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完成各项跟踪评价任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任务和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相结合,通过监测数据反映标准执行情况,为适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科学分析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报告跟踪评价工作情况。
第六章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
第七章营养监测评估
第三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及队列调查工作和食物成分监测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评价评估和质量控制,并完成相应的任务。参与或承担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基础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推广。
第三十四条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的现场调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落实辖区食物成分监测工作,参与其中食物资源调查、监测样品采集和承接的实验室检测;参与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基础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不同人群营养健康评估工作组,培训调查员,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居民营养健康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工作,组织实验室检测,并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实施辖区内食物资源调查、样品采集和指标监测。采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录入和上报数据,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规范管理原始监测评估资料。
第三十七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国家级业务主管机构委托的国家级营养健康评估任务,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有地域特色的居民膳食营养素需要量研究工作,为科学评估提供技术保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测评估报告,并提出营养健康管理建议。
第八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负责制定省级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膳食指导,组建本级科普宣教队伍;负责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的省级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开展培训、数据整理和上报;构建本辖区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工作体系,组建和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做好交流培训等工作。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市级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组建本级科普宣教队伍;负责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的市级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开展培训、数据整理和上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和营养科普宣教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组建本级科普宣教队伍;开展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
第九章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行,按要求参加上级业务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工作。上级业务机构对下级机构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结果验证、质控考核、技术督查等质量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新建实验室,如果有病原微生物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和管理人员,配备与工作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确保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顺利履责,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调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会同疾控行政部门制定贯彻执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
2.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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