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税函[2022]22号2022-03-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
(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
(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
(四)创新思路,优化辅导力克难点
三、精准定位,细致服务量质并举
(五)聚焦重点,切实推进优惠落地
(六)规范管理,持续助力申报质效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质增效
(七)内部协同,优化机制明确职责
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由市局统一协调、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八)外部联动,主动对接畅通渠道
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科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协同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尽报智能退税
(九)明确对象,严格排摸及时跟进
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1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十)充分探索,改革推动智能退税
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全市层面汇算清缴智能退税。各区(分)局应积极推广,做好宣传辅导以及指标设置工作,整体提升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质效。
六、总结亮点,数据挖潜助力后续
(十一)回顾梳理,及时分析总结报告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提炼一到两个工作亮点。
(十二)深入分析,精确助力后续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1
关于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六)涉税事项咨询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