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小房投保的全年综合意外险,该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投保前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通过网页投保界面进行展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
2.被保险人小房所患恙虫病为急性传染病而非意外事故。首先,从医学角度分析,恙虫病属于传染性疾病,不符合意外伤害“非疾病”要件。恙虫病又名丛林斑疹伤寒,是由恙虫病东方体引起的一种急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卫生部把恙虫病定性为病,也就是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非疾病”要件。其次,恙虫病具有潜伏期,不符合意外伤害的“突发的”要件(即时性和短暂性)。但恙虫病从被恙螨叮咬到感染到发病到治疗,是一个病变的过程,显然不属于意外事件。最后,被恙螨叮咬者不一定感染恙虫病。患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叮咬人的恙螨体内有恙虫立克次体(一种微生物),二是叮咬者抵抗力较弱。显然被恙螨叮咬者得恙虫病还与被叮咬者自身抵抗力有关。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小房因疾病导致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
原告小房是在家务农,长期在野外作业,工作环境存在接触到恙螨的可能。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原告小房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恙螨叮咬所引发起恙虫病而住院治疗,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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