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此,健康证的检查项目必须覆盖这几类疾病,相应的体征检查、采集便标本、采集血液标本、X线检查等检查内容缺一不可。
具体检查体检项目如下: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
必检项目:
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3、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