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定施行近五年来,对加强罪犯入监体检管理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之所以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如下:
(一)适应当前狱内医疗安全形势和发展的要求。由于当前的监管安全形势、押犯结构等多方面发生变化,狱内老病残罪犯数量增长,尤其是到社会医院就诊增多等,狱内突发医疗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始终存在,进一步规范罪犯入监体检管理,对做好罪犯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工作十分必要,可有效消除狱内医疗隐患。
(二)进一步提升罪犯入监体检规范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落实罪犯入监体检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罪犯入监体检的适用性、可行性角度,对入监罪犯体检适用对象、体检项目、检后处置等有关要求予以修订、明确,以进一步提升罪犯入监体检规范性。
(三)解决制度有效期问题。《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沪司狱规〔2017〕3号)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30日终止,有效期即将届满,必须加以评估修订。
二、本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第一,进一步严格入监罪犯几种情形的体检要求。针对既往体检工作容易疏漏的几种入监情形,在第二条“适用对象”中进行了明确:除当日还押的罪犯外,所有因案还押的罪犯,均应参照新收罪犯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常规胸片等项目体检;对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以及保外就医收监的,均应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要求进行体检。增强了入监体检覆盖面,加强了监管医疗安全。
第三,进一步细化了体检工作的处置要求。一是强调证据保全工作,在第五条“工作流程”第二项、第六项中强调,“对体检中发现残疾、外伤等情形的,除应客观描述,还要求同时摄片、拍照保存证据”;“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特殊情况的要求应及时联系家属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二是在第六条“检后处置”中,增加“入监时明确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收押时,需送押单位提供病情诊断材料,进行必要的隔离,根据医嘱继续治疗”。
三、本规定修订的过程
2022年1月,我局生活卫生处将本规定的修订纳入我局年度制度立项计划当中。
2022年7月,我局生活卫生处进行处室内部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专门下发通知征求各监狱和业务处室意见。
2022年8月,我局生活卫生处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各监狱和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并重点听取新收入监罪犯体检监狱、监狱总医院的意见,确保了修订过程的广泛参与性。
2022年8月下旬,根据各监狱和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生活卫生处内部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工作实际,逐条对该制度进行修改,以使制度更加规范完善,共收到修订意见1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3条。9月上旬,最终形成此送审稿。
特此说明。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新收入监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罪犯新收入监的,均应接受监狱的入监体检。
罪犯在押期间因案解回还押的(当日还押的除外),应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常规胸片等项目体检。
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由收押监狱参照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要求进行体检。
第三条(责任部门)
新收犯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工作。
监狱总医院负责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中发现异常状况的复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等其他需要体检罪犯的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头面部、躯体、四肢等),内科检查(肝、脾、心率、心肺、血压等),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五官科检查(眼、耳、鼻、喉、视力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及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胸部X线(DR)检查,B超(肝、胆、脾、肾),心电图检查。
女性罪犯除以上检查外,另增加B超(子宫及附件)、常规妇科(妇科查体、白带常规)检查。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项目一般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由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决定。
第五条(工作流程)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的,应客观描述,同时摄片、拍照保存证据,并由罪犯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罪犯入监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入监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发现危重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家属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
第六条(检后处置)
入监前明确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收押时,需送押单位提供病情诊断材料,根据医嘱继续治疗。
经体检发现有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经体检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经体检发现的病犯、残疾犯,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
经检查,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档卡管理)
罪犯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删改、截留或隐瞒。罪犯移押的,须做好新收体检报告和病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效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