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具体一点来讲,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2、【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3、【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如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
5、【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流程
3.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
4.等待鉴定结果。
现实中,每个城市的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对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
伤残评定意见书作为一种民事证据,对鉴定结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由当事人自行进行伤残评定和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种鉴定形式,如果不服,所采取的救济方式是不同的。
如果伤残鉴定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那么对方当事人如对该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伤残鉴定结论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对方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除非对方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人员无资质、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情形,否则原则上法院不会轻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