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年成语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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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构成要件概念理论新康德主义

一、前言

(一)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它一方面通过向人民预告实施何种行为就会被科处何种刑罚,使其针对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来形成反对动机,从而使其放弃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念头(犯罪抑止机能)。但是,另一方面,它同时又禁止国家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科处刑罚,防止国家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权保障机能)。然而,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是世界共通的理解,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与刑法学都是围绕什么行为能被称为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刑法学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明确将什么作为犯罪的犯罪论。

(二)不过,关于将什么作为犯罪,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明方法。中国直到最近似乎才提倡各种各样的见解,但是,我听说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所遵从的,是分为客观的方面与主观的方面、比较平面地说明犯罪这种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见的看法。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方法吗也就是说,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对中国而言,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只是,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历史地看,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实际上,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的传统,直到19世纪中叶,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imputatiofacti与imputatioiuris)两个方向,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现在的中国刑法学的通说,也可以说基本上是同样的吧。

然而,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立足于近代法思想与原理的法律学开始发展,其中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见解逐渐变得有力。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见解基本上成为通说,它对日本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在现在的日本,几乎没有学者采用分为客观面与主观面来说明犯罪的成立的见解。虽然关于构成要件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关于区分违法性与责任来加以说明的方法则几乎没有异议。关于这种犯罪论的体系构成本身,为什么德国与日本会采取这种见解,我曾经也想将这一问题作为今天讲演的题目。但是,这样的话,结果就可能会支持中国国内争论的一方,带有干涉内政的意味,因此,我改变想法,认为作为外国人最好是避免这种行动。尽管在今天的讲演中也会偶尔涉及这一问题,但是,我决定将讲演的题目限定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和理论之上。这是因为,关于这一点,现在作为中国怎样考虑才好呢,对此似乎尚无一致的意见,而且,即使不打算正面采用它,它也是值得注意的存在,这似乎是无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在70多年的长时期内,从外国人、亚洲人的立场,竭力思考了原本产生于德国的这一概念与理论的日本刑法学的动向,对中国而言,也无疑可以成为参考。

二、构成要件论的产生和发展

(一)无论是在当今的德国,还是在受其强烈影响的日本,关于犯罪的定义,一般都确立了“所谓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这一定义,将犯罪的概念要素分为“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或者有责性)”乃是有力的见解。其中,所谓“违法性”,被认为形式上是违反了“作什么!”、“不得作什么!”这种作为命令禁止的整体的“规范”,实质上则是侵害了法益或者使法益处于危险之中。与之相对,“责任”的实质被理解为能够施加“不象话”这种非难,即所谓“非难可能性”。说到德国与日本的刑法学为什么以这种犯罪论为基本,是因为考虑到,明确了某种行为为什么被作为犯罪、为什么被科处刑罚的理论根据,就会有益于明确、限定处罚的范围。即使在中国,思考应当采用何种犯罪论时,当然也需要这种观点。但是,如前所述,我不打算更多地涉入这一问题。

问题在于,想以违法性、责任这些概念要素构成犯罪的概念时,为了使处罚范围明确化,还需要在其上附加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要素吗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当然有必要回顾作为这一概念的祖国的德国的理论史。

(二)在德国,最先提倡所谓“构成要件论”的,据说是1906年出版的由贝林格(Beling)这位学者撰写的《犯罪的理论》一书。

此前德国的犯罪论状况,上面已经简单地作了说明。贝林格认为,仅仅说犯罪是违法的行为,就容易招致法官的恣意,在进入“是违法、有责的”这种判断之前,有必要判断符合具有法律条文上坚实基础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此前的德国也承认了“构成要件(Tatbestand)”这一概念本身。但是,并不明确其在犯罪概念中的位置,是贝林格最先主张必须在违法性、责任这些概念要素之外,而且是在判断违法性之前,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因此,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狭义的即固有意义的“构成要件论”,并不是指承认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理论,而是指在犯罪认定之初,特别是在判断违法性之前,就应当确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见解。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想先指出的是,如果不明确这一点的话,就会使讨论变得错综复杂。

以这一观点返观贝林格的理论,就会发现,他之所以认为仅有违法有责这种判断尚不足够,是因为考虑到,违法有责这种判断是从规范的立场进行的价值判断,只要是价值判断,就容易受到法官个人价值观的支配,容易招致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因此,他说应当先于这种价值判断认定其符合性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当然是不含价值判断的能够认定的东西。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

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必须(使用着这样的表述)是“仅仅由客观的、记述的要素所组成”的东西。所谓“客观的要素”,是指通过五种感觉①就能够认识其存在的要素,当然不包括存在于行为人精神之中的“主观的要素”。而所谓“记述的要素”,是指仅仅基于事实认识就能确定其存在与否的要素,当然不包括不使用文化的价值尺度就不能认定的“规范的要素”。

(三)这种贝林格的理论给德国以及日本的学说以某种冲击,其后,在犯罪论的体系构成中必须考虑赋予构成要件以何种地位,在这种意义上,它的确具有强烈的影响力。然而,贝林格的这种理论本身,很快就遭到了批判。

的确,如果存在仅仅由客观的记述的要素所组成的构成要件的话,由于不需要价值判断就能认定符合性,所以,在违法判断之前进行这种认定,就可以防止法官的恣意判断。但是,这种构成要件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如果依据中国刑法来考虑的话,那么,在很多的犯罪类型之中,都存在着不少只要以一定的目的实施时才被认为有罪的“目的犯”,例如,“的影片”等的走私罪中的“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第152条)、使用诈骗方法进行的非法集资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第192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营利的目的”(第217条)等。在这些目的犯的场合,如果考虑不包含主观要素的构成要件的话,

虽然并非不行,但是,就会与各自的犯罪类型不同,会比条文所记载的各个犯罪类型更广。而且,在目的犯的场合,反正要在其后必须认定目的这一主观的要素,因此,自然就会丧失在违法判断之前独立进行由任何人判断都会得出同样结论的记述性要素所组成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的意义。虽然“将构成要件限于客观的要素”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说构成要件“仅限于记述的要素,不包括规范的要素”,则会留下更困难的问题。这是因为,包含规范性要素的犯罪类型为数很多,在这些场合,难以考虑仅由记述的要素所组成的构成要件这种东西本身。例如,强制猥亵罪中的“猥亵”(第237条)、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侮辱”、“诽谤”(第246条)、各种组织犯罪中的“黑社会”、“会道门”、“组织”(第294条、第300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珍贵文物”(第324条、第325条)、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中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第328条)等要素,都是规范的要素,没有文化的价值尺度,就不能认定。

关于这些规范的要素,想记述性地表现它们本身,原本就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样的话,关于这些犯罪类型就不能考虑构成要件,那么,在这些犯罪的场合,在违法判断之前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就没有意义。而容易出现法官判断的差异,容易产生国家刑罚权的滥用的,正是这种犯罪类型,因此,就这些犯罪而言,构成要件论不能发挥作用,这样,只要像贝林格那样理解构成要件,就无异于为构成要件论本身掘墓。

不过,有趣的是,在日本,多少还有些学者主张“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上,有必要将构成要件限于客观的记述的要素”,继续保有着贝林格理论的幻影。如果不把这种主张作为解释论,而是作为立法论,即主张今后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记述的要素来表现条文,那么,就可以作为理论而存在。然而,仅用记述的要素来表现想要处罚的行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就止于表达了一种愿望。况且,在解释论的层次上提出这种主张,无异于将原本就不可能的东西作为可能的东西来对待,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论述。今后,在中国或许也会出现这样的主张。那时,请大家回想起我今天的说明。

(四)贝林格的这种见解本身在德国并没有产生支持者,也没有再次出现同样的见解。虽然贝林格本人也没有修正关于构成要件内容的见解,但是,其后改变了之前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的见解,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构成要件的理论》1930年)。这样的话,构成要件就仅停留为立法上的愿望,已经无法发挥当初他所意图的解释论上独特的作用。

但是,因此就说构成要件论本身消灭了吗并非如此。它毋宁说是占据了德国犯罪论的主流地位,为此,放弃了“不得已切断与犯罪类型的关系的、构成要件仅由客观的记述的要素所组成的见解”,而朝着“也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要素”这一方向修改见解,从而再次维持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

虽然恐怕是老生常谈的,但是,对这种动向给予决定性影响的文献,必须举出的是马克思艾恩斯特迈尔(MaxErnstMayer)的《德国刑法总则》(1915年)和梅茨格尔(Mezger)的《刑法第3版》(1949年)。

我认为,与贝林格相比,正是迈尔的犯罪论体系体现了本来的构成要件论。第一个理由,是他认为犯罪概念的第一个要素不是“行为”,而是“构成要件”。后面还要说明的是,德国构成要件论产生的背景是当时在德国占主流地位的哲学思想,即“新康德学派”的认识论,迈尔的犯罪论体系正是这种方法论的应用。

但是,这一点将在后面加以说明。第二个理由,是他通过使构成要件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就可以符合条文的语言来表示杀人、伤害、盗窃等各个犯罪类型。正是这一点,消除了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的不明确,成为此后对构成要件概念的理解得以固定化的原因。第三个理由,是他使构成要件还是大致上独立于违法性这一要素,使构成要件成为在违法性要素之前占居地位的要素。不过,如后所述,仍然残存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违法性的判断能否分离的问题,但是,关于这一点,迈尔将贝林格的见解推进了一步,明确了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ratiocognoccen-di)”。

与此相对,与其说梅茨格尔使构成要件进一步接近违法性,毋宁说是他使它们合为一体。根据梅茨格尔的见解,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ratioessendi)”,是“违法行为的类型”。也就是说,根据他的见解,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本身虽然存在于违法性这一犯罪要素之前,但是,实际上要在违法判断中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梅茨格尔的见解对此后的德国以及日本的学说具有强烈的影响。虽然在枝节问题上还有不同,但是,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

三、构成要件论的哲学基础

在作为西洋哲学基础的希腊哲学之中,已经以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不同想法这种形式,表现出这两种思考形式的区别。如果我们鸟瞰一下自那以来西洋哲学的变迁,就会注意到这两种思考形式不断变化形式和方式地交替成为主流,直至今日。

在中国,思想的根本是社会主义,因此,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或许基本上是顺应前者重视自然界的思考形式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原理处于支配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建设和谐社会成为国家的基本方针,今天,我推测唯物史观一边倒是难以说明所有的事情的。在这个意义上,现在,关于思考形式的根基,或许已经到了转换方向的转舵期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识到人类的思考形式存在两种类型,会有相当大的区别。

(二)两千年的欧洲文明史从根本上强烈影响了人类的发展,这种影响至今仍在延续,因此,西洋哲学的变迁并不仅是别人的事情,而是与自己也有关系的事情,因而必须加以了解。这也是现在中国知识分子的使命。

从古代末期到整个中世纪,源自希腊哲学的西洋哲学都受到基督教神学的影响,带有强烈的宗教性质,认为万物都是造物主即神的意志的显现。在15、16世纪左右,这种传统发生了变化,受到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影响,中世纪的政治经济体制崩溃,正恰此时,相继发生了十字军、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等运动,其结果是:把人从神的权威中解放出来就成为一种潮流。近代初期尊重理性的哲学思想的增强,明显反映了这种时代的变化。

如果认为与基督教有密切联系的中世纪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前者的思考方式的话,近代初期的这种潮流,就意味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换。并且,经过绝对王权时代,以及否定这种绝对王权的市民革命,这种潮流就显然达到了顶峰。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了消除绝对王权的弊害,就必须打破封建性。其指导原理是人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在其背后,当然就需要“人都同等地被授予理性,都是能够按照其理性而行动的伟大存在”这种近代的人类观。哲学思想当然也受到了这种潮流的影响。其典型就是在19世纪前半期强烈影响了世界的德国观念论哲学,特别是康德与黑格尔的理论。

例如,康德所言“没有客观就没有主观、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正是顺应后者的思考形式的观点。“阳光照耀、及物温暖”这一现象,是由自然界的因果经过所造成的必然现象,但是,“由于太阳的照射,所及的物体才会变热”这一认识所表明的是,先于这一认识,在人类的思考形式中存在以“因果关系”这一“范畴”为内容的悟性形式,作为对象的自然现象如果不符合它,就不可能被人类认识。另一方面,黑格尔在反复进行了正命题(These)、反命题(Antithese)、合命题(Synthese)这种辩证法的思考之后,达到了绝对精神,完成了重视人类界的思想体系。此后,虽然费尔巴哈批判它是头朝下倒立,而成为唯物辩证法发展的出发点,但是,这一过程恰恰证明:黑格尔的理论表现了后一思考形式的时代顶峰。

在19世纪中期到后半期,这种思潮发生了急速转换。其原因是,打破了绝对王权、成功推翻封建社会的市民阶级断然发展资本主义,结果是由此产生了反省后一思考形式的两个要因。

第一,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而使自然科学急速进步,由此就陆续发现了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第二,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急速发展而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渐出现了各种弊害,由此产生了担负拯救人类使命的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其理论根据,唯物史观就跳跃到思想史的舞台。

自然科学思想也好,唯物史观也罢,都是极度重视自然与社会的变迁法则的见解,因此,在19世纪后半期,思想整体再次回归到前者的类型。

“人不是物,而是主人!”这种内心的呼喊,在世纪转换之际成为一种哲学思想而突然兴起,很快就席卷德国的哲学界。这就是新康德学派的理论,它实际上也是构成要件论的思想背景。(这一点在中国多大程度上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呢)

我认为,在人类思考形式的类型之中,新康德学派的哲学最好地表明了人类优先的想法。这是因为,连康德也在指出“没有客观就没有主观”之后接着才说“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但是,新康德学派却极端地仅仅说到“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新康德学派的意思是,在人类的认识之前作为认识的对象而存在于外部的东西,都是既无名也无形的无秩序的混沌,是人类基于悟性的形式认识之后,才被整序,才成为具有意义的东西。通俗地说,桌子有各种各样的形状,人在认识之前已经具备包含着各种形状的桌子的“桌子”这一普遍妥当的观念形象,因此,才能赋予这是桌子、这不是桌子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这个桌子方便使用、这个桌子过大等价值判断。这样,新康德学派成功地恢复了被自然科学思想等同于物的人类的主体性与权威,因而被世间热情地接受,到20世纪初期,在各种学问领域得到应用。

最明确地表现出把新康德学派运用到刑法学中的,是迈尔的构成要件论。按照认识之前存在于对象世界的是无秩序的混沌这一想法,迈尔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对象,不是此前各种学说都认为的已被赋予了意义的“行为”,而是尚未被赋予任何意义的“事情”。于是,为了判断眼前发生的各种事情中是否存在成为犯罪的东西,认识工作的第一个课题就是选出符合事先由法律规定的杀人、伤害、盗窃等犯罪类型的情况。但是,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必须在工作之前就在认识主体的头脑中存在构成要件,以杀人罪为例,虽然包含所有种类、形态的杀人,但是,必须存在与伤害有明确区别的“杀人”这一构成要件。

于是,通过揭示这种构成要件的观念形象来考察无限定的各种情况时,就会呈现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这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人们对这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接着就应该判断它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就应该判断它是否能够归于行为人的责任。

在判断“是否存在美丽的花”之前,必须先从眼前存在的事物中选出“花”,为此,必须在头脑中具有一方面无遗漏地包括所有的花、另一方面又能于“树”、“叶”、:“花蕾”明确区别的“花”的观念形象,大家理解了与此相同的理论了吧。并且,构成要件论是以新康德学派的哲学作为方法论的基础而产生的,这一点已经成为各位的共识了吧。

四、构成要件论的现代意义

(一)在20世纪初,这种纯粹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以当时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新康德学派的哲学方法论为基础产生了,但是,像迈尔的理论所呈现出的那种纯粹形式的理论此后逐渐消声匿迹了。其理由之一是,新康德学派的哲学被批判为过于以观念为中心,是理想主义的,脱离了现实的世界。特别是在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愚昧有切身感受的欧洲,对存在主义哲学保持着亲近感,存在主义哲学是从生活于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人类本身出发的。

其结果是,在刑法学的领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认为犯罪的第一要素不是构成要件而是人类的主体性“行为”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存在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重新装扮后再次登场,这就是战后的“行为论”。在德国,目的的行为论与社会的行为论兴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但是,即使不采用新康德学派的方法论,也可以运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本身。如果承认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话,那么,也不得不承认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概念。在纯粹形式的构成要件论消退之后,仍然维持着构成要件论的意旨,即,为了使违法判断更贴近法律条文,有必要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由此才确立了现在在德国及日本成为通说的“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这一犯罪论体系。否定行为论的纯粹形式的构成要件论已经成为少数,但是,可以说广义的构成要件论与行为论合为一体之后成为主流,至今仍居支配性地位。

(二)在这种犯罪论的变迁中,总被讨论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

如果像贝林格所说的那样,构成要件仅由客观的记述的要素所组成,可以排除主观的规范的要素的话,那么,在原本是规范性判断的违法性判断之前,就可以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但是,如前所述,即使能够考虑这种构成要件,它也显著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反而会减弱在犯罪概念之中包含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意义。于是,讨论的结果是倾向于使构成要件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要素,由此使构成要件贴近法律条文,这样就采取了与贝林格不同的方向,使法官的判断贴近实定法。

但是,这样的话,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就成为问题。学说当然是采取了使两者接近的方向,就像前面所介绍的梅茨格尔的意见一样,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德国与日本的犯罪论,基本上立足于这种立场。

(三)一方面采用犯罪概念的第一要素是行为这种想法,另一方面又站在将构成要件符合性纳入犯罪概念的要素之中的立场之上,在这种情形下,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概念中占据怎样的地位呢在此,我想对这一问题加以概括。犯罪论的任务是定义“何谓犯罪”。根据这一学说,犯罪首先是人的行为,不能由意思支配的事情不能说是行为,因此,不是犯罪(犯罪认定的第一阶段)。

其次,在这种人类的行为中,成为犯罪的是违法的行为。为了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在判断之前,判断者的头脑中必须具有作为违法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中也包含规范性要素,所以,只要是关于规范性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违法性的判断就会重复(犯罪认定的第二阶段)。

但是,由此还没有确定违法性。即使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特别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事由),就仍然不是违法(犯罪认定的第三阶段)。这样,在肯定行为的违法性的场合,接着就要进行该违法行为能否被归属于行为者的责任之判断,即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犯罪认定的第四阶段)。在肯定了有责性时,就全部满足了犯罪的成立要件,这样的行为就被称为犯罪。犯罪概念中的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定位,简而言之,就可以作以上的概括。

(四)那么,在中国,应当如何评价这种构成要件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论呢我完全不打算干涉中国内政,这里只是简单地说说我的想法,以作为总结。

最终要归结为对犯罪论的体系构成采用什么想法这一问题。的确,犯罪论是明确“什么是犯罪”的理论,因此,如果认为犯罪论的任务仅在于此的话,争论就会仅仅涉及到对整理、说明犯罪的成立要件而言哪种见解更容易理解的问题。区分犯罪的主观性要件和客观性要件来加以说明的中国现在的通说见解,作为一个重要理论,也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来思考为什么必须存在犯罪论的话,就会知道,它的意义在于为决定是否科处刑罚这一重大的利益侵害提供尺度。这样的话,在犯罪论的任务的背后所存在的东西,不就是为了明确为何可以对这样的行为科处刑罚、为何必须科处刑罚这种非常深刻的理由吗也就是说,犯罪论的任务不仅仅是明确犯罪的成立要件,不是也包括阐明为什么必须对这种人类的行为科处刑罚的理由吗通过严密地探索这一理由,不是可以严格地限定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吗

程;体质;课程改革;教

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03—0068—0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笔者在对几份全国性青少年学生体质调查和国民体质调查报告的分析中却发现,反映学生健康的部分指标呈下降趋势。自1985年起,我国已进行了6次青少年体质健康调查。调查显示,20多年间我国青少年体质状况并不乐观。其表现为:视力不良检出率仍居高不下;超重及肥胖检出率呈上升趋势;学生耐力、速度、爆发力、力量素质及反映肺功能的肺活量指标呈下降趋势。近几年来,兰州工业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结果也显示出,学生的心肺功能、耐力指标等显著下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体育课程的健体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而在很多学校中,长跑、跳高、掷铅球等基础性的运动项目开展效果并不佳。

当前,很多大学生喜欢体育运动但不爱上体育课,他们对体育项目的选择性非常明显。男生对篮球、足球项目等非常感兴趣,女生则对舞蹈、健美操和小球类项目十分感兴趣,对一些运动量大、练习方式单一的项目,如,铅球、长跑等,缺乏兴趣。学生体质的增强,不仅与其锻炼习惯和运动兴趣的养成有关,而且还与运动项目本身所具有的健身、娱乐等功能有关。因此,构建一种既能激发学生运动兴趣,又能增强学生体质的体育课程,已成为新时期高校体育教师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社会的进步,拓展训练被引入国内并不断得到发展,其具有新奇、刺激等特点。拓展训练英文为OutwardDevelopment,原意为一艘小船驶离平静的港湾,义无反顾地奔向未知的旅程,去迎接一次次挑战,去战胜一个个困难。拓展训练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来达到“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目的。将拓展训练引入高校体育课程之中,符合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内在需求,有利于拓展体育课程资源,丰富体育教学内容,可有效地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对提高学生体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现代教育理念对高校体育课程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体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要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参与到体育教学活动之中。其二,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社会的发展要求学生具有高度的团队合作意识,让学生学会合作也是现代教育理念的体现。体育教学则是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的重要途径。其三,注重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体育教学应以学生个性与运动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要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让学生获得直接体验。注重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要不断地提高他们的自主参与意识。其四,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学生在智力、情感、运动能力、个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并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进行教学,要改变以往那种单一化、标准化、同步化的教学模式,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和特长,以使其逐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学生为本合作竞争赏识

一、以学生为本,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

二、提高教师构建能力

构建和谐的英语课堂,对英语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身为一名初中英语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才能在驾驭课堂时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也才能赢得学生的尊敬和喜爱,使学生产生“亲其师,信其道,乐其学”的良好学习效果。

英语教师首先要具备合格的英语水平,它包括标准的语音知识,规范、系统的语法知识,比较大的词汇量和合乎英美习惯的语言使用知识;教师还要博览群书,丰富自己的课堂教学内容。其次,英语教师要提高语言的表达能力。中学英语教师应具备较强的英、汉两种语言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使用的语言力求生动、准确、逻辑性强,并富于哲理性和幽默感;声音适度、悦耳,根据内容起伏变化,不要平平淡淡,直叙其意。标准流利的口语、活泼大方的仪态、纵贯东西的知识面、多才多艺的专业技能,是现代英语教师应该具备的。第三,中学英语教师应能设计出科学性强、反映教学实际、体现学生能力的质量较高的练习、试卷;能有针对性地对所教的知识进行系统考核,并有效地控制题目的难度、区分度,提高试题的效度;能恰当地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考核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找出教学中的不足之处,对知识的疏漏要适时追加纠正措施,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竞争与合作并存

竞争是指学生在英语课堂充分展现自我的潜能,力争按优胜标准超过对手的过程。课堂竞争能激发个人努力,创造学习动力,发现尚未显示出来的潜力和局限性,促使自己向竞争对手学习,使课堂充满无限生机。合作就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它不是合作者之间简单的组合,而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它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手段。学生间的合作能启发学生如何学习,改进学生学习方法,增进学生的凝聚力。

和谐的英语课堂应该是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有竞争,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正确处理好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和谐关系。有竞争,更有合作。竞争是合作基础上的竞争,合作是竞争的最终目的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该如何实现竞争合作呢?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小组成员合理巧妙的搭配。小组安排好优差搭配,首先学生自己确定自己的档次A(最好),B(中等),C(后进生)。然后由A档次的同学选择自己合适的C档次的同学,组成一帮一,两个B档次的同学除了和别组去竞争外,还要组内自我竞争。这样搭配,使学生在课堂上形成你追我赶的学习风气,努力拼搏,增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2.角色的分配。优越感和自卑感的调适。在小组活动角色的分配上,难解决的问题给优等生,容易的比较适合后进生。但是,在课堂DiscussinFours这一环节中,小组讨论的结果,都由C档次的同学首先来汇报,如果不完整,再有B档次的同学补充;3.竞争规则:①服从教师的公正评判。②两周一次评出最佳合作小组,然后和她们的操行分挂钩。

四、赏识评价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励”。积极的鼓励是肯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态度的一种方式。它可以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和自尊心。因此,在英语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求教师做到正确认识学生、评价学生,并逐步形成“赏识教育”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把英语课堂当成表演的舞台,对表现好的学生用“Excellent”、“Perfect”、“Iagreewithyou”、“Goodidea”等来评价;对表现一般的,也可以用“Good”、“Welldone”等来表扬,让他们品味成功的欢乐和喜悦,培养、激发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对表现欠佳的,可以用“Takeiteasy”、“Itdoesntmatter”、“Justhaveatry”、“Tryitagain”、“Ibelieveyoucandoitbetternexttime”等这类鼓励性的话语,使学生感觉到自己也在不断进步。

关键词:体制机制;资产经营;自负盈亏;利润;国民经济核算

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仍然处在不断变化和改革的过程当中。整个经济体制模式在发展中出现和形成了一些带有阶段性标志的特征。计划与市场经过兼容、结合和过渡,形成了特定的经济模态。分析计划与市场的构成和结构,可以客观认识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有利于确定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和政策的制定。

一、计划体制特点及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

当前对我国经济体制在认识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这其中的原因是对计划与市场观念理解的差距。认为计划经济已经从当前经济体制中消退的观点的主要根据是指令性计划的退出,这个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计划经济不等于一个单纯的经济计划,计划是一个体制概念。计划体制包括四个构成方面:指令性计划、经济行政体制、公有制制度、地域管理[1]。因而,为了客观分析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完全有必要对当前经济体制类型的构成要素作出更为确切的分析,从而分清其体制要素的构成成份。

(一)作为指令的宏观经济计划

从1980-1994年指令性生产计划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0%下降到4.5%[2],可见计划指令性生产已经接近消失。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已经退出,目前实行的基本是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认为计划指令已经不存在的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微观层次指的是经济实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所谓指令性计划已经不存在,实际上指的是对微观企业实体的指令性控制已经不存在,而作为我国五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国民经济宏观指导和管理仍然存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率仍然是政府经济管理能力和任务的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按照一定速度增长仍然是各级政府的经济责任。各级政府仍然按照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要求提出本地区符合总体增长要求的计划速度,有的甚至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经济增长末位淘汰制,凡是当年不能实现增长目标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因而,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对国有经济和投资进行过度干预,要求地区或行业性生产总值的增长达到指标要求,催促生产总值的扩大累计是不可避免的。

(二)计划体制行政架构

计划经济不止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作出的计划要求,它还拥有为贯彻这种要求所必备的经济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这种经济组织模式特点与市场体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一切经济单位必须附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说就是经济机构的行政化隶属关系,而不是像市场体制那样经济机构是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独立机构。虽然目前政府已经减少了相当一部分对口各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但经济机构在名义上的隶属关系仍然存在,基本的架构仍然是单位行政归属和行业归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机构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作为组织机构的自是虚掷的。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实体经济机构上面,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还没有作为正式的题目,因而目前的事业单位就是更典型的行政机构附属物。由于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范围归属得过大过宽,许多本来在市场体制下不属于公益事业的行业也都划分到了事业性质里面,造成许多行业至今实行事业单位的政府附属体制,一直不能够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致使整个行业发展缓慢。

(三)财产所有权制度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所有制既是经济体制的基础构成,同时也反过来折射出经济体制的构成模式。目前虽然实行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同时并存,私有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国有制经过了承包制特别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所有制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更不能说明公有制已经不是主导性所有制形式。

1.主要自然资源仍然属于国有制。按照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3,4],包括土地、矿藏、海洋、森林等主要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同时,一些重要的能源开发领域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私人资本原则是禁止进入的。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即使允许私人资本介入开发,国家也要收取高额使用费。一切生产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如果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那么这种所有制体制就仍然是公有制体制。这与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必须实行公有制,虽然有一部分不相吻合,但是它把一切生产都必须依赖的自然资源实行了公有体制,所以,我个人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四)地域管理与国际市场

计划体制的地域管理在国际经济体制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经济行政体制的不同,计划体制国家与国际市场经济组织存在很大的沟通障碍。2001年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WTO)[6]。这就很容易产生一个问题,这个时期我国已经进行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已经有了足够的广度和深度,但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中却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不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准会员国。笔者认为,确认一国经济体制类型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标准,应当是国际公认的共同市场条约,单纯国内自行理解的市场标准实际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二、体制效率与体制机制和经济规律

显然,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计划与市场各占一部分的混合经济体制。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不仅构成要素不同,而且运作方式和运作效率也不相同。虽然至今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已经有30年,但对于两种体制效率不同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有必要通过对运作机制及其产生效率的方式分析来弄清这一点。

(一)计划体制与经济效率

计划体制的主要优越性之一是能够指导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7],但计划体制的运行结果却与理论上的设想和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1.投资效率低。投资失败率高、资金浪费严重是体制效率低的第一表现。计划体制时期投资亏损损失是长期的和巨大的(见表1)。

2.经营效率低。经营业绩不佳是效率低的又一表现。国有企业长期面临经营亏损问题,说明了计划体制的经营效率处于低下状态。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亏损总额相当于全部工业利税总额的1/3,到1976年国营工业亏损超过1/3的水平[8]。1978年实行放权让利和市场化改革之后,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扩大,甚至相当严重(见表2)。

表2数据中亏损最严重的年份是1991年,亏损率为91.2%。如果亏损率为100%,也就是亏损总额=利润总额,那么就是整个国有工业利润与亏损相抵之后,利润等于0。这种情况下,在上缴税收之后,国有工业将是无利润生产或经营。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问题说明,计划体制或者国有化并不能避免经营亏损,经营亏损是在任何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实体都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即使经济部门或者生产经营机构在完全按照计划指令生产和运作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亏损的发生。因为,很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偶然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是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所不能提前预料的。当开始执行计划的时候,企业实体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产品供求状况等各种因素,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而造成企业实体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形成经营损失。

3.产值产出效率相对低下。在国有与私营经济在同一个体制内共同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率相对低下的情况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见表3)。

表3数据显示1978-1995年17年间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77.63%下降到的33.99%。产值比重下降说明即使在放权让利和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灵活性、适应性也明显不如私营或者混合制企业,国有企业的价值产出效率不能避免逐渐下降,甚至在整个国民经济价值产出当中退居次要地位。

(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规律

计划体制下企业出现长期亏损从而造成效率低的原因应当有两个:

1.国民经济的核算方法问题。计划指导下的高速度增长经常是指社会总产品或者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这其中并没有将投资亏损和经营亏损在社会总产品中加以扣除。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亏损的难以核销和长期挂账,致使亏损长期存在,甚至越拖越大。这种不计亏损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短时期内可能不影响产值的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对速度不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

2.对经济规律的认识问题。计划体制的经济规律论认为,社会经济体系由一系列的经济规律构成,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价值规律、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劳动生产率增长规律等各个规律。在这些经济规律系统中,最重要的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9]。这样,均衡发展就势必放在经济体制的第一位,而国民经济全面及时的核算方式只能退居次要地位。这也是亏损不能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及时得以扣除的重要原因。

(三)经济体制与经济运作机制

显然,亏损损失是造成整个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非计划体制的经济制度下企业实体同样发生亏损,经济效率反而相对更高。这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国民经济的核算体制不同,更重要的在于不同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运作方式不同。

1.处置损失的机制。经济目标不同,处置亏损损失的方式也就不同。私有制实体的投资和经营目标是为了获取利润。如果投资或经营的结果不是利润而是亏损,那么建设或经营活动会及时停止,亏损不会继续扩大。公有财产的资产所有者是政府,而政府的经济发展目的是如何扩大生产规模和实现计划目标,如果企业破产将减少产值,进而影响到整个计划目标的实现。因而,规模扩大的继续生产从表面上看总量和规模得到了扩大和增长,但投资和经营亏损随之也跟着扩大。

2.盈亏自负机制。对经济规律的不同认识,也同样会形成不同体制的亏损处理机制。市场体制的第一规律就是投资者自负盈亏规律,而计划体制遵循的第一规律是计划目标的实现,并不是资产盈亏责任。私有制体制承担经营后果的是投资人个人,如果发生亏损受到损失的同样是具体的个人,不存在无人偿付债务或承担损失的问题,实体完全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运作,不涉及政府的责任。而公有制企业实体的投资人和资产所有者是政府,企业实体只有产品生产责任,并无资产经营责任,企业不需要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去运作,是否发生亏损与企业利益无关,完全是政府的责任。因而,国有实体经常出现无人愿意偿付债务或制止亏损的问题。[10]

三、实现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

不难看出,不同的经济体制伴生不同的经济运作机制,从而有不同的经济效率。对效率而言,计划体制的最终标准是产品和产值的总量增长,而对市场体制而言是有效利润的产出。因而,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就必须把实现效益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目标,推动经济体制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转化。

(一)变单一制政府投资为多元化投资体制

1986年我国颁布《破产法》,标志着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和市场化改造的开始。从1994-2008年,部分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项目6000户,核销坏账5000亿元人民币,破产下岗人员超过1000万人[11]。目前,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约1/2工业资产,占用工业贷款的2/3,但创造的产值却只有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约1/3[12]。可见,破产只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并不能解决国有制经济运作机制效率低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增加政府投资来增加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比重,改变国有经济已经不在国民经济活跃因素当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状况,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而,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来带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构成状况。所以,要采取多元化投资体制来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要放开目前仍然不允许私人和外资进入的自然资源、交通、金融、文化等产业领域,保证投资的增长而产生的持续带动效应。

(二)改革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实现科学计划和科学发展

(三)建立符合多种所有制产权规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锦华,江泽春,等.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郭克莎.工业增长质量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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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恒山.虚拟私有制论[J].开放时代,1987,(5).

[6]王世春,叶全良.“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对策性研究[J].财贸经济,2005,(5).

[7][9]何建章,王积业.中国计划管理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8]马洪,等.中国工业经济效益问题研究(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0]郭新京.相对自负盈亏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11]陈天妮.我国政策性破产实施进程及遗留问题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8,(5).

[12]李楠.中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及其演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3]钱伯海.国民经济核算原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4]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建筑房产公有住房面积[EB/OL].省略.

[15]同一套房子卖两次,开发商被判赔偿双倍购房款[N].南宁晚报,2008-12-17.

AnalysisonConceptionofSystem,StructureModelandOperatingPattern

WangXiangcheng

(PeriodicalOffice,ShandongFinanceCollege,Jinan250014,China)

二、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分解

三、中国城镇居民消费差距与消费差距变动的分解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其次就是教师的终身学习问题,每一个人都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中,尤其教师这一特殊职业,许多知识也是有时代性的,被不同的时代赋予不同的意义,这就要求教师传授给幼儿的知识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幼儿园可以定期地组织教师交流学习,或者组织骨干教师到学前教育工作发展好的幼儿园参加学习,使教师的思想认识水平得到提高,让她们持有正确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教育理念,能够真正地撑起学前教育事业的这片天。

二、优化教师工作环境和教师参与幼儿园课程管理的机制

幼儿园要实行科学、有序的管理,在正确的办园思想的指导下,争取减轻幼儿教师的压力,为她们创设严谨而又宽松、求实又有创新空间的工作环境,给教师足够的空间和自。教师才能充分发挥她们的创造能力并全身心地投入到幼儿教育的事业中。

幼儿园、家长和社区要给幼儿教师的工作大力的支持,教育幼儿并不单是幼儿教师的责任,幼儿教师、幼儿、家长和社会都是孩子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家长对幼儿园功能的认识局限于识字、保育等,只注重短期利益,忽略了孩子的长远发展,这样会给教师施加很大的压力,对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的形成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幼儿园及幼儿教师应该积极地和家长、社区力量等沟通,让他们及时了解育儿新动态,及孩子的新发展,共同来促进孩子全面和谐持续发展。

四、不断汲取新的教育思想,更新教育理念

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成不能单纯地依靠家长和社会的支持等外部因素,教师的自身努力同样不可或缺。除了积极接受园里的培训和与其他幼儿园的交流等,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利用周围所有可利用的资源,努力学习、汲取新的教育思想,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能够在实践中发现不足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

此外,教师应该相信自己的能力,大胆进行教学活动的设计和实施。幼儿教师不能使自己的思想禁闭,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其他教师交流想法,扬长避短,不断使自己更加完善。

五、增强自我反思意识,在教学行动中优化教育理念

自我反思是教师以自我的对话,反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回顾,而是反省、思考、探索和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幼儿园在对教师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强培养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成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永远没有终点的螺旋式上升的循环过程,优秀教学活动的形成也是一个不断被实践、反思、改进的过程,教师需要在教学行动中优化教育理念。

总之,在发展适合本地区幼儿的园本课程的趋势下,幼儿教师作为课程开发的主体,其符合时代的适宜教育理念可以大大推进课程改革的进程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时见,严仲连.论幼儿园的园本课程开发[J].学前教育研究.2001.

[2]虞永平.园本课程建设之我见.教育科学研究[J].2004,05.

关键词:预约合同;要件

预约合同又叫预备合同、预合同,简称为预约。与之对应的概念是本约,也叫本合同。故本约是为履行该预约而成立的合同。预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权合同,因此它的构成规则也应该与一般合同的基本规则相一致,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选择意愿,形式以不要式为主。它的构成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一、预约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性

(二)主体上,预约当事人须与本约当事人保持一致。预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信赖建立起来的,例如信任当事人的实力、名誉等从而希望与其订立预约,其债权不得让与,债务不得移转承担。基于预约的这种特殊性,主体身份应当保持一致性,否则预约将会失效。

(三)与本约形式的关系上,当本约形式为法定方式时:如果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则预约不必采取和本约一样的形式;若出于提醒当事人慎重考虑的目的,则预约和本约应当采用一种方式。当本约形式是约定方式时,则预约不受本约形式的影响,倘若约定的本约形式扩及至预约,则从其约定。

二、预约合同实质要件的特殊性

预约的实质要件即生效要件,既要满足一般合同的四个实质要件,又要达到不被认为是所要订立的本约合同的要求,其特殊性表现在:

(一)预约的意思表示须明确指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并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预约的标的为当事人诚实履行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一系列谈判磋商的行为;

(三)预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确定的程度不必像一般合同那样,因为谈判的过程本身就是充满反复与变数,要求预约的内容具备一般合同那样的确定性对义务人而言是很苛刻的,但标准也不能过低,至少应该达到合同义务的充分确定并且可以据此证明给予救济是正当的程度。

(一)预约与尚未完成给付状态的实践合同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该合同的当事人即使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代表合同的成立,只有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后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尚未完成给付状态的实践合同,由于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其实是没有成立的本约,不具有预约给付内容方面的特殊性(诚实地订立本约的行为义务)。如果给付完成状态消失,则本约就已经成立,变化过程中不存在两个合同的问题。所以,预约与尚未完成给付状态的实践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预约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具备时合同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生效在期限到来之时。这两类合同都意味着将来达到某个状态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预约和它们之间是等同关系还是有所差别呢?

(三)预约与备忘录

备忘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就部分条款取得一致,在此基础上尚需继续谈判,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双方已取得的谈判结果的记载;一种是通过谈判,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已合意,但需要等待有权机关批准或签署才能生效,产生约束力。第二种常见于外交文书。预约与备忘录是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四)预约与意向书

【论文关键词】犯罪的三个特征;犯罪构成理论;统一性;犯罪构成模型

法院最终判决许霆为盗窃罪,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结论,但不敢苟同法官的论证逻辑思路,判决中法官从犯罪的三个特征论述了许霆盗窃罪的成立,抢占了犯罪构成在定罪中的地位。

1初探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存在意义

各个国家都使用犯罪概念,犯罪概念在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是不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第二种从形式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这类定义强调了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第三种立法例从实质上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1在50年之前,中国与前苏联建交友好之际,引入了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建立了关于犯罪的实质定义。1979年我国重新修订刑法之后,仍然保留了这种实质定义的立法例,在新《刑法》中第13条设立了犯罪的实质概念,从此分解出了犯罪的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其意义在于可以保障人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保障人民自由的实现。犯罪构成理论是罪状的概括,其框架和内容都有刑法规定,其解释也不得超过法律条文所包含的最大意域。秉承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的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规定为犯罪成立的一切主观和客观的条件。WWw.133229.cOM相比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更集中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是不是犯罪概念应被取代或取消呢

2浅析现代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存在的问题。初探解决的方法

在后来的司法运作过程之中,由此产生了两套定罪的思路:一套是犯罪的三特征,另一套是犯罪构成。上述两思路在理论上发生了脱节,给我们带来了迷惑:究竟应利用哪一标准。我国的刑法教科书强调犯罪构成是唯一标准,这架空了犯罪的概念理论,使得概念无用武之地。有的学者将刑法学划分如下:(1)以法条中存在的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刑法学;(2)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犯罪与刑罚的事实为研究对象的概念刑法学;(3)以应然形态存在的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刑法学。现实中法官的任务是用法——释法——用法,考虑什么应是犯罪的问题专属于立法者。

这可以看作是解决矛盾的一个方法,在对法官的职业培训中,学者们要苦口婆心地告诉他们:虽然法律创造了两套工具,不过由于他们在整个国家的结构组织中所占的特殊地位,他们只能使用犯罪构成这一工具。但是笔者认为这仍然没有解决问题。

日本有学者指出,鉴别犯罪论体系的好坏有两个标准,一是逻辑性,二是实用性。3首当其冲的是逻辑性,这指的是体系的内在统一性、连贯性。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构成两个理论同属于犯罪论体系下的内容,由此,该二理论应该具有统一性。当然,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二者之间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统领与被统领、总括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传统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定义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4但是这样的笼统的描述并没有说清楚如何使用这两个工具。在许霆案中,法官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论述犯罪三特征的成立,从而证明犯罪的成立。表面上用的是实质概念,但又没有脱离犯罪构成的约束,这说明这两套思路在司法运用过程中出现了混乱,这又直指刑法理论的混乱:这两套概念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并未加以讨论。

作者:于江栾绍海张东生王占春史光军王一

【摘要】目的探讨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近10年来胆石病构成及其变化情况。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的方法,收集我院1998—2007年间住院并经手术证实的2899例胆石病病人的临床资料,经计算机整理后用SPSS12.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结果与1991年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结果不同部位胆石病年龄分布不完全相同,2007年组年龄分布与1991年组相比明显后移。2007年组以单纯胆囊结石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单纯胆总管结石。与1991年组相比,2007年组胆囊结石的构成比例显著升高,胆总管结石的构成比例下降,胆囊并胆总管结石和肝内胆管结石的构成比例无明显变化。结论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近10年来老年胆石病病人明显增加,胆囊结石的构成比明显增高。

【关键词】胆石;青岛;数据收集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constructionandchangesofpatientswithcholelithiasisinrecent10yearsinQingdaoanditsperipheralregions.MethodsClinicaldataof2899patientsunderwentoperationforcholelithiasisinourhospitalbetween1998and2007wereretrospectivelyanalyzedbySPSS12.0packageandcomparedwiththoseofcholelithiasispatientsin1991.ResultsTheagedistributionofdifferent-locationcholelithiasiswasnotcompletelythesame:comparedwithagedistributionof1991,thosein2007wereremarkablybackward.In2007,simplecholecystolithiasisaccountedforthehighestproportion,andsimplecommonductstonesthenext.Comparedwiththegroupof1991,in2007,theproportionofcholecystolithiasisincreased,andthatofcommonductstonesdeclined.Thedifferenceoftheconstituentratioofcholecystolithiasisaccompaniedwithcommonduckstonesorintrahepaticbileductstoneswasnotsignificantascomparedwiththosein1991.ConclusionInrecent10yearsof1998—2007,theprevalenceofcholelithiasisinseniors,andtheconstituentratioofcholecystolithiasisincreasedramatically.

[KEYWORDS]gallstones;Qingdao;datacollection

胆石病是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多发病和常见病,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院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青岛市及周边地区住院病人胆石病特点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当时青岛市及周边地区在胆石病构成上以胆管结石为主,单纯胆囊结石所占比例则较低。如今,十几年过去了,我们在临床上观察到,胆石疾病的构成情况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重新调查研究青岛市及周边地区住院病人的胆石疾病的构成情况。本文回顾性调查了近10年来我院胆石病住院病人的胆石病构成情况,希望发现当前青岛市及周边地区在胆石病构成上的新变化,从而对胆石病的预防、治疗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1998年1月—2007年12月,因胆石病在我院住院并经手术证实的病人共计2899例,这些病人均来自青岛市及周边地区,并在该地区长期生活。其中1498例病人来自青岛市,其余1401例病人来自青岛周边县市。2899例中男1242例,女1657例,年龄17~92岁,平均(54.5±12.61)岁。

1.2研究方法

1.3统计学处理

按年度入院病人数,分别作统计,统计学处理应用SPSS12.0及PPMS1.5[1]软件。

2结果

2.1不同年份胆石病构成

2007年组不同年份胆石病构成不完全相同,详见表1。

2.2不同部位胆石病发病年龄分布

2007年组不同部位胆石病年龄分布不完全相同,见表2。2007年组胆石病总的年龄分布构成情况是:50~59岁组最多,占24.59%;60~69岁组次之,占22.15%;40~49岁组占21.46%;70岁以上组占20.83%,40岁以后占总数的89.03%。1991年组胆石病总的年龄分布构成情况是:50~59岁组最多,占29.75%;40~49岁次之,占21.63%;60~69岁组占18.00%;70岁以上组占4.13%;20岁以下组占1.25%,40岁以后占总数的73.51%。2007年组年龄分布与1991年组相比明显后移。

2.3结石部位构成情况

2007年组中单纯胆囊结石病人占44.64%,明显高于1991年组的25.52%,两者差异有显著意义(χ2=110.67,P

3讨论

20世纪50年代,肝内胆管结石、胆道感染、胆道寄生虫病占我国胆道外科疾病的很大比例,单纯胆囊结石占胆石病的比例相对较少。20世纪80年代,单纯胆囊结石所占比例较50年代明显升高,而原发性胆管结石所占比例有了很大下降。1983—1985年中华外科学会对11342例胆石病手术病人的调查表明,52.8%为单纯胆囊结石,11.0%为继发性胆管结石,20.1%为原发性胆管结石,16.1%为肝内胆管结石[2]。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胆石病的发病谱中,单纯胆囊结石所占的比例又有了明显上升,且以一些大城市的变化最为明显,肝内、外胆管结石占胆石病总数的比例较20世纪80年代有

明显下降。1992年中华外科学会对胆石病发病谱第2次调查结果表明,单纯胆囊结石已成为我国胆石病的重要临床类型,占全国胆石病的80%,比20世纪80年代上升了27.1%,原发性胆管结石所占比例下降至6.1%,肝内胆管结石亦下降至4.1%[3]。

然而在青岛市及周边地区住院的胆石病病人,始终有自己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初青岛市市立医院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当时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胆石病构成以胆管结石为主,占45.45%;单纯胆囊结石所占比例较低,占25.52%。这与国内多数省份的胆石病特点是明显不同的。本次调查显示,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近10年来胆石病的构成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3.1年龄变化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胆石病发病率逐年上升[4]。本文调查结果显示,不同部位胆石病年龄分布不完全相同。与1991年组结果相比,2007年组年龄分布明显后移,原因可能与青岛市及周边地区人口的老龄化和饮食结构的改变等因素有关。

3.2单纯胆囊结石

本文结果显示,2007年组胆囊结石病人所占比例较1991年组有明显的增加。究其原因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①近年来城乡居民肉、蛋、奶类、糖等消费量增加,年人均摄取热卡量增加,这种高热量、高蛋白、高脂肪、低纤维素饮食可增加胆石病的患病率[5-6];②卫生条件逐步改善,环境卫生与粪便管理等工作不断加强,肠蛔虫感染率减少;③地区、民族因素,这可能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饮食结构、文化差异、经济条件以及风俗习惯等有关。

3.3单纯胆总管结石

本文结果显示,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单纯胆总管结石病人所占比例有了明显的下降,与国内有关报道相同(20%~30%)[7];单纯胆总管结石病人所占比例明显少于单纯胆囊结石。胆道蛔虫是胆管内胆色素结石形成的因素之一,因为蛔虫卵、残骸可作为成石的核心,再加以由蛔虫引起的胆道感染,更易形成结石。上述数据的变化,可能说明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胆道蛔虫感染率在下降,究其原因可能与卫生条件的逐步改善、卫生知识的普及、环境卫生与粪便管理等工作的不断加强及农家肥使用的减少从而使肠蛔虫感染率减少有关;也可能是由于单纯胆囊结石病人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导致单纯胆总管结石病人所占比例相对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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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胆囊并胆总管结石

本文结果显示,近10年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胆囊并胆总管结石的病人所占比例无明显改变。此结果高于黄志强[8]胆囊并胆总管结石占11.0%的报道。我们在临床上观察到,胆囊并胆总管结石病人中,胆总管结石大多数为继发于胆囊结石,也就是大部分病人的胆总管结石为胆囊结石排到胆总管内所致。

3.5肝内胆管结石

肝内胆管结石的发病原因与胆囊结石及胆总管结石均不同,有关肝内胆管结石发病原因的文献报道也不多,此病仍然是肝胆外科一大难题。本文结果显示,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该病的发病率长期都没有改变,值得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从本次调查来看,胆石病仍然是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胆石病的构成情况近10年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老年胆石病人比例增加,单纯胆囊结石病人所占比例增加,表明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变化,以胆固醇代谢异常为病因的胆囊结石已经成为胆石病的高发病种。单纯胆总管结石病人所占比例下降了,可能意味着本地区的卫生状况明显好转,蛔虫感染率有所下降了;也可能是由于单纯胆囊结石病人所占比例明显增加所致的胆总管结石病人所占比例相对下降了。其发病情况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行下一个5~10年的调查来证实。疾病构成的改变,为临床和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我们应该看到,胆石病尤其是复杂性肝内胆管结石仍是我国常见而难以治疗的胆道疾病,我国胆道疾病的防治工作仍任重而道远[9]。

参考文献

\[1\]周晓彬,纪新强,徐莉.医用统计学软件PPMS1.5的组成和应用特点\[J\].齐鲁医学杂志,2009,24(1):29-32.

\[2\]顾倬云,黄志强.中国人胆结石的特点\[J\].中华外科杂志,1987,25(6):321.

\[3\]祝学光,张圣道,黄志强.我国胆石病10年来的变迁\[J\].中华外科杂志,1995,33(11):652.

\[4\]李元龙,路仁南,姜丰星.老年人胆囊炎胆石症84例临床分析\[J\].齐鲁医学杂志,2000,15(2):120-121.

\[5\]粱酉,黄太秀,裴晓红,等.荤素膳食与胆石病发病关系的流行病学调查\[J\].临床肝胆病杂志,1997,13(3):152-153.

\[6\]潘国宗,曹世植.现代胃肠病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731.

\[7\]姜远辉,胡义利,毛恩强,等.胆道蛔虫病对胆管结石成分的影响及其意义\[J\].肝胆外科杂志,1998,6(3):161-162.

\[8\]黄志强.胆道外科近年来发展\[J\].肝胆胰外科杂志,1996,2(3):129.

关键词:小学数学;课程改革;建构学习;教育思想

在新课程改革的推进中,随着新的数学观的形成,就意味着数学教育教学观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本质上来说,数学教学就是一种数学活动,教学不应看成一系列静态的现成结论的传授,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活动的、创造性的过程。对于小学数学教育教学,更应培养学生“好问、敢想、敢悟,善于批判,善于交流”的学习习惯,注重知识的生成,注重举一反三,让学生成为自己的知识建构者。

一、建构主义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建构主义强调,学生是自己的知识建构者,学生的主体性是他们作为学习者所天然具有的。

1、建构主义理论视觉下的知识

建构主义强调,知识并不能精确地概括世界的法则,在具体问题中,并不是拿来便用,而需要针对具体情境进行再创造。另外,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可能以实体的形式存在具体个体之外,只能由个体学习者基于自己的经验背景而建构起来,取决于特定情境下的学习历程。

2、建构主义理论视觉下的学习者

二、建构主义教育教学观对小学数学教育教学的启示

小学数学教育教学的对象是小学生,其自制力差,注意力不易集中,思维水平还处于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水平过渡,但形象思维仍占优势的阶段。针对这些特点,小学数学教育教学要贯彻直观性、启发式的教学原则,采用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即让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因此,根据小学生的特点,结合建构主义基本理论,小学数学教育教学不能无视学生的基础与条件进行“死板式”的灌输,而是把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因材施教,引导学生从原有的知识中“举一反三”生长出新知识。教学不应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加工与转换。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呈现者与主导者,而应是知识的引导者,注重学生自己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思考,丰富或调整学生的理解与经验。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与学生共同探讨的学习方式,交流与质疑,批评与纠正,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三、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小学数学教育教学实践

1、注重课前准备,创设参与情境

建构主义强调知识的建构性,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建构出新知识。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当“基石”的作用,在学习一开始,教师应铺垫合适的基石使学生作好学习新知识的准备,创造学生课堂参与情境的基础。课前,教师应该结合学生实际,合理设计教学内容。在制定授课计划前,需要和学生进行沟通,了解其对选修课程的掌握情况,确定合理的教学内容。在课前复习的导入设计中,要放入复习提问的是与新知识有关的内容,一些无关内容即便是重点,也不应放在复习之列。在课前复习布置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设置问题,留下悬念,让学生有足够的思考空间,也是强调课前准备与下节课内容的关联度,在以往经验与新知识中建立起有效联系,以便学生学习知识的连贯性与系统性。

2、开展情景式课堂教学,倡导体验式学习

教学中教师应合理设置问题情境,尽量组织和创造有利于学生自己思考、自己参与的学习情境与机会。例如在数学课程中,可以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可以是买主与卖主、测量员、统计员等),根据不同的场景,计算不同的数量与价格,通过小组之间的集体讨论与竞争,让学生在真实的情景中去感受、去完成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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