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东河,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吕鑫艺,男,1996年3月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一、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东河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履行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南机电维修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款36640元。三、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南机电维修公司垫付的吊车费、板车费等费用145300元。上述两项共计1819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赵东河不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金刚审判员郝明红审判员胡琪
书记员: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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