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兽医从业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申请备案的条件】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申请备案的材料】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的人员,即可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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