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以户为单位参保,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区外户籍人员在居住地社区(村)办理并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港澳台及外国人提供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曾经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中断职工医保参保的证明。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并纳入我市社区矫正的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在所辖社区参保时还需提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证明材料。
区外户籍参保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登记时还应提供审验有效的免缴证件,其他享受免缴待遇的人员由社区(村)负责,做到应保尽保。
本区户籍新生儿若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都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直接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市内出生医院办理当医保年度新生儿参保手续。参保时需全额缴纳当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用,其中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若跨医保年度的,享受参保年度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若跨医保年度的,只能参保本医保年度)。
参保缴费截止后,本区户籍当医保年度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新迁入人员、职工医保新中断人员等若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都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相应证明于复退、毕业、释放、迁入、中断后的三个月内直接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当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需全额缴纳当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用,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医保年度新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缴费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补参保手续,参保时需全额缴纳年度个人应缴费用,自参保之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当医保年度待遇。
三、缴费标准
2020医保年度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52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540元,财政补贴9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贴720元。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六类贫困对象,以及定海户籍的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资助,年度内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四、缴费方式
社区(村)集中参保人员通过委托银行签约扣款方式缴费(注:我区主要委托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约扣款)。
新生儿通过“支付宝-税务-医保费缴纳”功能缴费。
五、享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市外我市定点和市外我市未定点当地医保定点,定点零售药店仅限市内。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市外我市未定点当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相应规定比例报销。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所有费用报销之和不得超过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一)住院报销待遇
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以下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50%,且不低于300元。未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如下:
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分段
市内二级以下医院报销比例
市内二级医院报销比例
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
市外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非定点医药机构
6万元以下
80%
70%
55%
45%
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不能报销(包括住院、特殊病种及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费)
6万元以上
60%
50%
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及其他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
意外死亡
1万元以下
70%(二级以下80%)
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获补助2万元
1-3万元
3万元以上
90%
住院一次持续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次结算周期。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标准为:病理因素剖宫产每人次补助1200元;其他住院分娩每人次补助800元。
(三)特殊(慢性)病种范围(具体准入条件详见《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和报销待遇
1、恶性肿瘤;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3、血友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5、重症肌无力;6、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国家免费治疗费用除外);7、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治疗费用除外);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9、精神分裂症;10、重症情感性精神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颅脑或脊柱外伤后遗症;12、颅内或椎管内占位性病变;13、脑性瘫痪;14、儿童孤独症;15、苯丙酮尿症;16、脏器功能衰竭(心、肺、肾)、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17、心脏疾病(限: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18、阿尔茨海默病;19、帕金森病;20、戈谢病;21、运动神经元病(渐冻症);22、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眼、大血管并发症之一者);23、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系统、感染并发症之一者);24、支气管哮喘;25、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患特殊(慢性)病种参保人员自申请之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舟山市特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的医疗费用,成年人基金报销50%;未成年人基金报销60%。
(四)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报销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12个省定病种为本市医保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病种经认定后,在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报销比例为70%)。
(五)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市内定点医药机构)
市内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市外定点医院
25%
10%
(六)免费健康体检
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刷卡免费健康体检。
(七)大病保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支付60%;12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5%。2020年度起付标准为2.5万元,包括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起付标准,其中贫困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八)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订服务协议的,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和特殊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六、就医方法
(一)参保人员可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就医,若需要市外居住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凭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和社会保障·市民卡事先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选择居住地附近四家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居住手续办理后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具备银行功能)作为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的凭证。
(三)除意外伤害、外地就诊及其他规定不能刷卡结算的情况外,均应刷卡结算,普通门诊费用能刷卡而未刷卡结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药店未刷卡结算的购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市内非定点、市外药店购药费用不列入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特殊用药除外)。
(五)参保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病种要求享受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应向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有条件的市内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确诊的病理切片报告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和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舟山市特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出具认定意见,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发放《特殊(慢性)病种待遇享受证》,参保人员凭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费用如已按普通门诊待遇刷卡结算的,差额部分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与费用支付标准,均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使用市民卡直接结算,如遇不能刷卡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参保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收据)原件、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院盖章)、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未刷卡结算的,凭《生育登记服务卡》、出院小结、住院原始发票、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三)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由监护人凭医学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如属土葬地区,可由社区或乡镇出具非火化区证明)、病历、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户口簿办理报销手续。如无医学死亡证明书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能说明死亡原因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还应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四)发票复印件、存根联、记账联不能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支付。
(五)由第三人责任引起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如第三人无法赔偿或赔偿不足的,凭法院、公安、司法部门证明给予支付。因本人原因外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调查表》,经区医保中心调查核实后按(一)中手续办理。无发票收据联原件的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跨参保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的参保期结算,如其中一个参保期未办理参保的,按实际参保期发生的医药费结算。
(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前报销,2020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21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八)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⒈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⒉因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⒊非疾病的各种检查费用,包括各类健康体检和保健检查如儿保检查、产检等。⒋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挂名不住院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⒍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⒎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⒏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⒐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符合出院条件,在医疗机构向其下达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继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其他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医保关系变更
(一)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二)参加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
(三)参保的统筹区变更为定海区、参保的医保年度发生过中断或参保的医保险种变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请携带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医保机构进行信息重置。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地址
舟山市医保服务中心: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裙楼)
定海区医保服务中心:定海解放西路230号
昌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昌国路205号)环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环城南路284号)
城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昌洲大道1007号)盐仓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盐仓街道兴舟大道396号)
小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小沙街道庙桥中路66号)双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双桥街道紫河路1号)
马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马岙街道白马街16号)岑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岑港街道新司前街2号)
金塘镇便民服务中心(金塘沥港和丰路1号、大丰新道东路19号)
白泉镇便民服务中心(白泉镇宝岛大道31号)干览镇便民服务中心(干览镇澜港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