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逐步向示范应用过渡,并逐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设备数据应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四)应安装网联通信路侧设备,通信设备数据应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第三章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并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建立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申请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驾驶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八)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须实时向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6项数据项信息,传输频率不低于1Hz,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
4.车辆行驶里程;
5.车辆行驶方向;
6.车辆的标识(车架号和临时行驶车号牌车牌号);
7.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10.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2.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保障第三方机构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六)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和附件4)。单个申请主体首次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数不超过50辆,测试满6个月后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并且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1000公里,可申请增加测试车辆数量,具体数量由推进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出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证明;
3.对申请主体的车辆改装场地、专业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评估和事故处理的培训开展情况、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联络员设立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4.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首次不超过6个月。
(五)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道路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9),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后续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年。
(六)道路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八)道路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更复杂道路环境测试,应在已获得测试许可的开放测试道路上完成单车平均自动驾驶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并提交阶段性道路测试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风险等级高的道路测试工作。
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已获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和道路测试车辆累计达到3辆及以上,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可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主体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应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6和附件7)。单个申请主体首次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数不超过50辆,示范应用满6个月和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可申请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具体数量由推进工作小组根据示范应用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开展载人示范的申请主体应为参与示范应用的志愿者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对志愿者尽安全提示义务,与志愿者签署自愿协议并留存以供第三方机构查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主体到经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的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和要求的必测项目的试验,按照测试评价规程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通过率须达到100%;
2.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8)、示范应用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周期、示范应用路段、测试驾驶人、示范应用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示范应用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示范应用首次周期不超过6个月。
(五)示范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示范应用延期申请表(附件9),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后续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年。
(六)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示范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示范应用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第六章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在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前,测试驾驶人应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道路交通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
(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三)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车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
(四)当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
第十九条在道路测试期间,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在示范应用期间,要求如下:
(一)参与载人测试的志愿者应精神状态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痹药品;
(二)测试驾驶人应确保志愿者坐在后排并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设备应同时记录测试驾驶人及志愿者的情况;
(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车辆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四)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周期内连续两个月无故未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
第二十二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脱离报告(附件11)。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9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车辆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进展情况,每月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章违规操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应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计划,并向推进工作小组报告。推进工作小组应取消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主体名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自被取消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之日算起的1年内不得提交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
对多次出现违规情况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推进工作小组不再接受该主体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四)示范应用是指申请主体获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放测试道路上开展的非营利性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或特种作业的测试。
(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是指安装在申请车辆上,能够实时记录自动驾驶车辆感知信息、行驶信息、控制信息等并且能够满足数据回放和事故分析等需求的数据采集装置。
第三十条申请主体根据申请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选择进行测试试验项目,其中(一)至(十三)为申请道路测试的必测项目、(一)至(三)为申请示范应用的必测项目,其余为选测项目。具体测试项目为:
(一)车辆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二)行人和非机动车识别及避让;
(三)道路弱势群体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四)限速信息识别及响应;
(五)跟车行驶(包括停车和起步);
(六)前方车辆变更车道检测及响应;
(七)障碍检测及响应;
(八)并道行驶;
(九)靠路边停车;
(十)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
(十一)车道保持控制;
(十二)交叉路口通行;
(十三)环形路口通行;
(十四)超车;
(十五)探测并避让对向来车;
(十六)停车场通行;
(十七)网联通信;
(十八)人工操作接管;
(十九)编队行驶;
(二十)匝道通行;
(二十一)坡道行驶;
(二十二)弱基准环境巡航;
(二十三)人机交互;
(二十四)动态交通规则响应;
(二十五)特定场景作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清单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6.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
7.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8.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9.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延期申
请表
10.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变更
信息表
1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脱离
报告
1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流程
一、受理机构
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图:
三、联系方式
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
地址:嘉定区伊宁路2155号
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1.附件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
2.附件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
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1.附件6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
2.附件7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
申请主体
1.申请车辆符合对应车辆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2.将按要求做好测试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二、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说明
三、申请车辆基本信息
申请车辆数量
生产企业
车辆型号
车辆种类
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唯一性编码)
生产日期
发动机号
车辆颜色
最大设计总质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轴荷(kg)
额定载客人数
动力型式
发动机型号
动力蓄电池型号
动力电机型号
自动驾驶系统信息表
环境感知系统
传感器信息
传感器列表
传感器类型
生产企业与型号
数量
主要
参数
安装位置
传感器布置图
探测范围
行人
自行车
摩托车
轿车
卡车
客车
车道线
红绿灯
道路
标牌
前方
左前
右前
左侧
右侧
左后
右后
后方
网联通信
车载通讯单元
□前装□后装
供应商
通讯协议
通讯距离
高精度地图
地图信息集
道路拓扑连接
道路几何形态
道路几何属性
车道数量
车道拓扑连接
车道几何形态
车道几何属性
其他道路几何
障碍物
限速信息
车道转向限制
车道虚实线
停车线
禁停区域
行驶优先级
其他道路语义
施工区域
通行管制
交通事故
潮汐车道
交通流量
红绿灯状态
近邻车辆状态
其他
规划与决策
决策范围
最高速度
最大加速度
最大减速度
最大横向速度
最大转向角
最大转向力矩
最大转向角速度
变道方式
支持测试项目
限速信息识别及响应
跟车行驶
车辆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车辆变更车道检测及响应
障碍检测及响应
并道行驶
超车
靠路边停车
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
行人和非机动车识别及避让
交叉路口通行
环形路口通行
弱势群体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车道保持控制
探测并避让对向来车
停车场通行
人工操作接管
编队行驶
匝道通行
坡道行驶
弱基准环境巡航
人机交互
动态交通规则响应
特定场景作业
执行机构
驱动型式
变速器型式
制动系统型式
转向系统型式
ESC型号
轮胎规格
其余改装情况说明
注:需提供附3-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申请车辆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报告
四、申请车辆功能说明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自主式智能驾驶功能描述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描述
注:需提供附3-3申请车辆自动驾驶相应级别详细说明
五、申请测试内容
测试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测试路段
六、测试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测试驾驶人
或者其他
1
2
3
注:需提供附3-5测试驾驶人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
七、申请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第一类
□购买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第二类
□购买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注:需提供附3-6申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其中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请选第二类
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3-7申请主体企业技术文件
附件4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
1.申请主体:
2.申请主体类型:
□整车厂□系统运营商□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科研院所/高校□其他
3.申请主体联系地址:
5.道路测试计划:
测试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陪行操作员姓名
测试日期
测试时段
时分至时分
测试路线
6.申请主体承诺: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____________:
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你单位按照《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具体通知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内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附件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内容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车辆:
三、测试周期:
四、测试路段:
五、测试驾驶人:
六、测试项目:
附件6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
1.申请车辆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
二、示范应用主体基本信息
类型
□整车厂□系统运营商□零部件制造商□互联网服务商
□科研院所/高校□其他
三、示范应用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
(VIN,或唯一性编码)
测试通知书期限
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辆道路测试里程
交通违法次数
交通事故次数
车辆保险有效期
注:需提供附6-2示范应用车辆道路测试情况总结报告
四、示范应用计划
项目负责人姓名
示范应用周期
示范应用时段
示范应用类型
□载人示范应用□载货示范应用□特种作业示范应用
五、示范应用驾驶人
示范应用驾驶人
注:需提供附6-3示范应用驾驶人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
六、示范应用路线
注:载人示范应用需明确载人站点、具体载人路线
七、示范应用风险分析
注:需提供附6-4示范应用风险分析报告
八、示范应用应急预案
注:需提供附6-5示范应用应急预案报告
九、示范应用预约平台
注:需提供附6-6示范应用预约平台介绍
十、示范应用保险方案(载人测试)
注:需提供附6-7示范应用保险方案
十一、其他
注: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附件7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5.示范应用申请周期:
6.示范应用申请类型:
7.示范应用计划:
示范应用车辆数量
示范应用日期
示范应用路线
载人示范应用需明确载人站点、具体载人路线
8.示范应用车辆列表:
…
9.示范应用路线说明:
10.示范应用风险分析:
11.示范应用应急预案:
12.示范应用预约平台:
13.示范应用保险方案:
14.申请主体承诺:
附件8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你单位按照《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具体通知内容见附件。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内容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内容
一、示范应用主体:
二、示范应用车辆:
三、示范应用周期:
四、示范应用路段:
五、示范应用测试驾驶人:
六、示范应用项目:
附件9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延期申请表
申请主体:
申请日期:年月日
原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周期内总体测试情况:
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项目概述、自动驾驶系统脱离情况、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等,另附详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报告。
延期申请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延期申请原因:
延期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计划概述:
附件10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
1.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
2.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类型:
3.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联系地址:
5.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变更信息表:
事故情况
是否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否
变更信息
6.测试驾驶人变更信息表:
身份证号
变更状态
□新增□删减
7.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诺:
附件1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脱离报告
5.报告日期: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6.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总测试里程:
脱离时行驶里程:
总脱离次数:
7.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信息表(表格可按需添加):
地点
脱离环境
接管用时
脱离原因
8.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诺:
附件1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事故基本情况
发生地点
天气情况
道路情况
事故车辆信息
道路测试
表征里程
生产产地
车身颜色
是否为主要
责任方
保险公司
主要损坏情况
事故时车辆状态
□行驶状态□停止状态
□启动自动驾驶功能□脱离自动驾驶功能
□车辆□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人□其他
事故测试驾驶人
事故
受伤人1
联系地址
受伤情况
□死亡□严重□轻微
受伤人2
事故目击者
细节描述
财产
损失描述
5.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信息表:
注:事故细节描述和财产损失描述须提供附件,如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应反映事故车辆之间关系、发生事故的道路周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