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8月19日,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第九期“我执法我普法”普法小课堂带大家认识新化学物质,了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根据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资料要求以及是否适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结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简易登记申请后,将组织技术评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在生态环境部网站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后,将为批准登记的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核发登记证,登记证将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