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舟山市犬只收容场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舟山市犬只收容场所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犬只收容处置和认(领)养工作,改善城乡市容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市政府在本岛范围内统一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具体工作由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犬只移送和接收
第四条犬只收容场所对下列犬只予以接收:
(一)走失犬;
(二)无主犬;
(三)弃养犬;
(四)被依法没收的犬只。
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交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第五条犬只收容场所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二)犬只审验。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审核移送犬只的品种、特征、是否有主、健康状况等信息,并现场填写《犬只信息登记表》;
(三)犬只接收。犬只收容场所登记犬只捕捉、没收地点、是否有主、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拍摄犬只体貌特征照片并实行“一犬一档”;
第三章犬只认(领)养
第六条对收容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并告知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认领的法律责任(附件2)。
第七条养犬人领回原所养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医疗等成本,饲养标准在有关信息平台及犬只收容场所公示。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对养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养犬人应在行政处罚履行完毕或者作出自觉接受并履行行政处罚的承诺后(附件3),领回原所养犬只。
第八条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认领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申请认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无法查明养犬人的,且超过认领公告期限仍无人认领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处理。
第十条下列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和本规范的规定领养。
(一)无主犬;
(二)弃养犬;
(三)被依法没收的犬只;
(四)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十一条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领养犬只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领养犬只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领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出具备养犬条件的书面承诺(附件4、5)。
第十二条犬只认(领)养基本流程:
(二)犬只收容场所工作人员确认拟认(领)养的犬只是否符合认(领)养条件;
(六)交接犬只;
(七)认(领)养人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或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四章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对犬只进行分区饲养,定期清理犬舍确保犬只收容场所环境整洁无异味。
第十四条实行犬食一天两投喂制度,确保犬只食物安全、充足。犬食储存场所应当确保干燥、密封,做好防虫防鼠防霉变措施。
第十五条做好犬只收容场所消杀工作。根据不同季节选择相应消毒方式和消毒药物,每日进行高温杀菌和喷洒消毒剂,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安全生产等场所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七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饲养员、保洁员和安保人员,明确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犬食和药剂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做好出入库和使用记录,定期核查。
第十九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委托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对依照《条例》规定的逾期未被认(领)养的犬只、烈性犬进行药物注射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将犬只送交有资质的动物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与处置单位建立无害化处置联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犬只收容场所可参照本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犬只信息登记表
移送单位:日期:年月日
编号
捕捉(没收)地点
是否有主
犬只品种
颜色
特征
健康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附件2
告知书
:
您好,您(您单位)的爱犬于年月日在我犬只收容场所被收容,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和《舟山市犬只收容处置管理规范》,请您(您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我收容处置站办理犬只认领手续,逾期未认领将被视作无主犬处理。
特此告知。
舟山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3
认领犬只承诺书
1.自觉遵守《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接种狂犬病疫苗;
2.不携带犬只进入《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
3.携带犬只外出时,对犬只束牵引带,或装入犬笼、犬袋,并随时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4.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5.不虐待、遗弃犬只,不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6.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承诺人:
附件4
个人领养犬只承诺书
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我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养犬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犬一只(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
5.不虐待、遗弃犬只,不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附件5
单位领养犬只承诺书
养犬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护卫等内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
1.单位饲养的犬只还得离开护卫场所,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2.自觉遵守《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接种狂犬病疫苗;
3.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4.不虐待、遗弃犬只,不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承诺人(签章):
附件6
认(领)养交接确认书
认(领)养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
犬只信息
品种
(照片)
免责申明
本收容处置站尽可能为犬只提供周到的饲养服务,但是生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收容犬只大部分是由流浪犬组成,它们的生存环境存在各种危险因素,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犬只在饲养期间出现怀孕、生病、受伤,甚至死亡等情况与本收容处置站无关,一切风险由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