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养犬人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并携带农牧部门指定机构开具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牌,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市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信息登记。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严格遵守《呼伦贝尔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共同努力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登记地点:海拉尔区河西海晨小区北门萌宠园宠物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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