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保

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县城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县以及毗邻多个县(市)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县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县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

(4)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其他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本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县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县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

(4)1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本县首次出现的乙类、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动物间鼠疫疫情。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需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移动、联通、电信、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各乡镇(街道办)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县卫生健康局(含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舆情监测工作。

县外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商品供应,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等;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承接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注册环节、药品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生产环节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和报告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驻县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部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上级工作的承接。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对事件发生地的消毒产品、生活用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县的卫生监督工作。

2.4.4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协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安全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③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④乡镇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2)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启动

4.2.1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4.2.2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县卫生健康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4.2.3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县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县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承德县疫区的封锁,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信息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县有关部门,以及驻县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当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1基本响应程序

4.4.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上级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在县城依托县医院完善相当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的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

6.1.6演练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科学研究和交流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日常状态下,卫生健康部门要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掌握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应急状态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生产和供应,财政部门保障必需的应急物资采购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

6.2.2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拨款程序尽快拨付资金;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尽快按程序上报批准,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及时安排并拨付资金。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公安、交通、铁路、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卫生检疫;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运输经营单位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审,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制定具体的单项预案或者技术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附录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与症状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举报

公众

9.2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公告

字[]号

根据(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年月日时,我县将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二)

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年月日时,在我县镇,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预警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通知

格式文本(三)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报告

年月日时,在我县镇,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格式文本(四)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续报

现将年月日时,在我县镇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年月日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事态的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格式文本(五)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年月日时,我县镇发生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省市(县、区)蔓延,请注意防范。

专此通报

格式文本(六)

关于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的通知

年月日时,我县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根据《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专此通知

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名单

总指挥:赵宝树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闫振龙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刘秀丽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宫树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外办主任

张启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宝伶县委网信办主任

陈德胜县发改局局长

王占民县教体局局长

胡国庆县公安局副局长

丁树武县民政局局长

孟凡东县财政局局长

韩永清县人社局局长

张国林县交运局局长

帅宏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穆玉满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郑玉强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唐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君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局长

张立国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振伶县统计局局长

田飞移动承德县分公司总经理

辛瑞丰联通承德县分公司总经理

高辉电信承德县分公司总经理

王立堂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杨家良武警中队队长

承德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1.1.1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着力提升我县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1.1.2目标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承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应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协调和调运,保证供应。

县网信办:突发事件发生时,确保灾区通讯及数据传输畅通。对信息上报平台及应急救援网络医院的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确保救援人员及救援物资的安全,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特困伤员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协调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溯源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灾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教体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的基本救助应急培训等事宜。

3.2专家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针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医院和中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县疾病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原则

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和及本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响应。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在省、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一般事件(Ⅳ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3.1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应用统一制式检伤表格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条形码或二维码电子腕带在检伤期即形成,同时上传院内治疗及上级指挥部),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伤分级标准: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4.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或电子表格及病例)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3接纳伤病员的各级医疗机构

若有大量危重伤员,指挥部指定医院应快速动员慢性、非危急患者出院或转院治疗,迅速准备出应急所需床位。

收治伤员后,救治医院应当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及时积极开展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

救治医院要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4.4心理疏导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即刻启动心理疏导程序,心理辅导人员及时奔赴事发现场,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

4.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监测调查和评价、传染病风险评估、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7医疗救援后期处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4.8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9突发公共事件医疗秩序的恢复及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协助灾区做好医疗院、点的恢复及重建工作。要做到以下五点:停止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损失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支持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和公共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开展伤员的救助、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进行事后调查与总结报告。

4.10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县级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能随时将常驻慢性、非危急患者转出,以应对大批危急伤员。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县级不少于30人。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作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主体力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航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所有参与救援车辆免交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在现场指挥部安排下对参与救援的志愿者统一安排;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部门和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类学校进行应急教育及培训,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鼠疫诊疗方案(试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有效处置、快速反应、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五)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影响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一般鼠疫疫情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卫生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疫情时,县政府成立县鼠疫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鼠疫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爱卫办、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中国移动承德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承德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承德县分公司。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工作,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实施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工程,重点支持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外事办:负责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工作。

县工信局:根据本部门职责,支持鼠疫卫生应急响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县商务局:负责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需物资,保障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确保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和因疫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鼠疫患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气象信息。

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负责所辖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支持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二)相应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各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县政府决定并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在各地政府或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鼠疫疫情后,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安全股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负责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一旦发生鼠疫疫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组、检诊检疫组、消毒杀蚤灭鼠组、信息组、宣传组、医院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等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发生地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检诊检疫组:每日在疫区内进行巡回检诊工作,发现新发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留验观察。联合交通部门设置交通检疫站,对来往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交通检疫和卫生消杀处理。

消毒杀蚤灭鼠组: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进行疫区(点)消毒杀蚤灭鼠处理。

实验室检测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按《鼠疫诊疗方案(试行)》规定和方法进行;协助做好收治病人、疑似病人隔离、医院检验标本的收集。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等工作要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品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以保证安全、防止污染。

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医院进行隔离、消毒及医护人员的防护。

以及防控进展情况信息。

2.县爱卫办

发生疫情时,县爱卫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协调全市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同时开展健康教育,有针对性的普及鼠疫控制、灭鼠灭蚤、个人防护、鼠疫疫情三报(报死鼠、报鼠疫病人、报不明原因急死病人)等鼠防知识。

3.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

加强对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及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鼠疫疫情时,加强对交通、工厂、工地等有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医疗机构

临时设立隔离或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负责病人、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对象标本的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落实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协助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及时报告疫情情况。

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1.信息监测

建立县、乡、村三级鼠疫监测体系,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疫情发生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设若干监测点医院。各监测点医院要开展病例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2.疫情预测

预警监测支持系统。承德县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在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基础上,由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疾控机构及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疫情核实。疾控机构接到监测哨点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并报请县卫生健康局调集专家对疫情情况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理方案。

疫情的确认。本县鼠疫疫情的首例病例,根据具体病种类别和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蔓延趋势的情况,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确认,并按要求报省、市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非首例病例的确定由市专家组组织相应临床学、流行病学和病原学专家确认。

疫情评估。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符合疫情监测指标的病例或情况后,根据疫情的类别性质、疫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进行科学评估,初步判定疫情的级别。

(二)预警

预警分级。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以及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的强度,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核实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Ⅳ级)鼠疫疫情,即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鼠疫流行或检出鼠疫间接血凝阳性材料。

2.市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核实情况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Ⅲ级)鼠疫疫情。

3.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核实情况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Ⅱ级)鼠疫疫情。

4.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核实情况,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请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鼠疫疫情。

(三)发布预警公告方式程序

县卫生健康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疫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其他县(市、区)级卫生健康局。

2.发布程序。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市卫健委通报的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建议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根据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疫情。

(四)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五)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信息报告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县疾控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地方疾控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在判定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鼠疫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疫情监测网络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县疾控中心负责汇总信息、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综合专家组意见后报县应急指挥部。

接到重特大疫情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疫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疫情的责任主体。

疫情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信息通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鼠疫疫情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如疫情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鼠疫疫情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如疫情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鼠疫疫情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市。

县卫生健康局经请示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同意,负责向驻县军队、武警部队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本市内周边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疫情。疫情波及其它省的,市卫生健康委将疫情情况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向其他省份进行通报。

五、疫情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设定为,四级(Ⅵ级疫情)、三级(Ⅲ级疫情)、二级(Ⅱ级疫情)、一级(Ⅰ级疫情)四个等级。

疫情专家委员会做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疫情发生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启动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

初判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在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并在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后,统一在市政府的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鼠疫疫情,县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并在省、市政府的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并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响应措施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全面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Ⅳ级响应控制措施

(1)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同级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减少染疫动物种类密度,严防向人间传播,维护疫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同时迅速向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

(3)县政府请求市政府根据疫情作出应急响应。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和指导开展工作。

2.Ⅲ级响应控制措施

(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根据属地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3)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政府根据疫情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时限,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3.Ⅱ级响应控制措施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4.Ⅰ级响应控制措施

重大及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在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迅速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统一在省政府、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实施。

5.毗邻地区疫情的响应控制措施

(三)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派出工作组,共同开展鼠疫疫情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局内应急防治组开展工作。

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控组:指挥、协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病情监测。

监督组: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对全县鼠疫疫情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7.视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政府申请援助;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10.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当疫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卫生健康系统应做好进一步的应对计划,主要有:扩大后备定点收治隔离病人医院的确定;卫生健康系统各专业队伍的后备队组织;物资储备的调运与扩充;全县医务人员调遣、全县范围内现有医院及装备征用等,调整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等。县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上报,请求市委、市政府指挥。

(四)响应终止

1.应急结束的条件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过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由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封锁。本次应急响应即可结束。

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县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批准。

(2)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县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4)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应根据市、县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安全火化鼠疫死亡者遗体,以及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应急经费和物资。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鼠疫患者疾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稳定传染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二)评估总结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疾病控制机构对鼠疫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今后的鼠疫防治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讨,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督查整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鼠疫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加强后期鼠疫的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七、应急保障

(一)技术队伍保障

按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鼠疫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二)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移动承德县分公司、联通承德县分公司、电信承德县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级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

(三)卫生应急装备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级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应急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应急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应急装备。

(四)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五)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鼠疫疫情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疫情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六)物资保障

县商务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鼠疫疫情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鼠疫疫情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八)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鼠疫疫情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鼠疫疫情的处置。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与说明

鼠疫接触者:是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解除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一车、一车厢、一船舱、机舱等的所有人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口蹄疫病、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现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二)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鼠疫疫情预警分级标准

2.鼠疫疫情现场调查与控制

3.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4.信息通报内容

5.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6.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7.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附件1

鼠疫疫情分级标准

1.一般(Ⅳ级)鼠疫疫情

动物间鼠疫疫情。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病例数1—9例。

2.较大(Ⅲ级)鼠疫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4例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重大(Ⅱ级)鼠疫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邻近市。

4.特别重大(Ⅰ级)鼠疫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全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强毒株丢失事件。

(3)其他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附件2

鼠疫疫情现场调查与控制

一、现场调查

1.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发生地的疾控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发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2.媒介宿主调查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有关要求进行,重点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作出分析判断。

3.医务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防护

所有的医护人员、采取标本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为鼠疫病人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自身感染。发生在疫区的突发鼠疫事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蚤措施。

二、现场疫情控制

1.隔离治疗病人

鼠疫患者的收治实行就近就地隔离治疗的原则,一般不得转运转送,以免引起疫情扩散传播。隔离前应事先转移其他人员,对环境进行消毒和灭蚤、灭鼠。

在病人较少的情况下,在小隔离圈内设立临时隔离病房,对患者和接触者就地隔离治疗,在疫情严重,病人较多且分散的情况下,建立临时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灭蚤、灭鼠后方可收治。疫情发生在城镇的,应将病人集中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各型病人应分别隔离,肺鼠疫、肠鼠疫病人单间隔离。

送往医院的病人,应在病家先做好初步消毒及灭蚤工作,途中防止污染,肺鼠疫及其可疑者应戴口罩,备痰盒(内装消毒剂),禁止抛弃废物,护送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对车辆及车上所有的物品要彻底消毒。入院后先将病人送入卫生处置室进行卫生处理,更换衣物,然后送入病室。

入院病人应进行详细登记,由主管医师进行仔细检查,并进一步核实流行病学及发病情况,填写入院志,确定病型及治疗方案。值班医生和护士应仔细观察病情,认真做好病程记录,定期检查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

治疗、护理鼠疫病人的医务工作者,不应离开隔离区域。

特异性治疗首选链霉素,若无链霉素则可用庆大霉素、四环素或氯霉素。

2.隔离观察接触者

对直接接触者的健康隔离是控制疫情扩大蔓延的重要措施,除对小隔离圈内原住人口实施健康隔离外,对与鼠疫病人近9日内有直接接触或与(人或动物)鼠疫尸体有接触的人员,都应实施健康隔离措施。如直接接触者已离开本地,应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其下落并就地隔离。所有接触者在隔离期间均应进行预防性治疗7天。隔离期间如发现高热者或可疑似鼠疫病人,应立即单独隔离。健康隔离的处所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在直接接触者原住宅另室隔离,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健康隔离所,健康隔离所应设在居民点中孤立一角的房舍中,周围设岗,严防出入。

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者和被隔离的观察者需实施预防性服用磺胺类抗生素。

3.现场卫生处理

(1)对与鼠疫病人有关的所有废弃物品进行消毒,最好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焚毁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有价值物品,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鼠疫菌对消毒剂的耐受性不强,病人周围的环境应经常性使用消毒剂擦拭,终末消毒可使用高效消毒剂彻底消毒。

(2)媒介生物控制。本地感染的鼠疫病例,疫情发生地应采取媒介生物控制措施。从疫点开始向周围实施强化灭蚤,当灭蚤取得满意效果后,再开展感染地的灭鼠工作,或灭鼠与灭蚤同步进行。现场工作人员要落实防蚤措施。

4.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

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措施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下令实施。根据鼠疫病人的类型、流行情况、病人所在的地理位置、传染的范围等,由疫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确定设置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警戒圈的区域范围,隔离日期为灭菌、灭蚤、灭鼠后起9天,期间如无新的鼠疫病人发生,即可解除。

小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划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全面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和其他卫生处理。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非有关人员禁止出入。如直接接触者前往异地,通知有关地区的卫生健康部门协助追查,并及时就地隔离。

警戒区的划定。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周围5-10公里内划为警戒圈。警戒圈应根据鼠疫的流行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区域外一定范围内接种疫苗。

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附件3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1.前言

鼠疫疫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2.疫情单位概况

3.疫情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疫情经过(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4.疫情原因及性质

疫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件性质与分级。

5.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疫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6.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7.其他

疫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附件4

信息通报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

疫情类型:初步原因:

疫情地点: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预计疫情事态发展情况:

需要支援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要求下次

附件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标题:某地发生鼠疫疫情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鼠疫疫情。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鼠疫疫情,……(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疫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

(简要介绍批示精神)。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时启动《承德县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控制疫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承德县政府鼠疫疫情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后,XX(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生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支持当地政府做好疫情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疫情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疫情发生的原因)。

附件6

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标题:关于启动《承德县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请示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鼠疫疫情。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鼠疫疫情,……(简要介绍疫情发生的经过)。

经县卫生健康局会商,建议启动《承德县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成立县政府处置鼠疫疫情控制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承德县政府处置鼠疫疫情指挥部指挥长由XXX担任,副指挥长由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附件7

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签字)

承德县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应急保障事件、较大(Ⅲ级)应急保障事件、一般(Ⅳ级)应急保障事件:由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应急保障事件。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县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建议,建立和启动县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县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

县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成员主要有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警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武装部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县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县政府办:负责依法统筹协调全县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监督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县委网信办: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网络媒体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

县文明办:组织动员各级文明单位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县教育局:对全县大中专院校进行无偿献血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应急采血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县财政局:做好血液应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协调高速交警部门,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在高速公路的便利通行,并做好服务工作。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动员、组织全县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县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员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武装部:协调驻承部队和武警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县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安全股,承担全县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四)血液应急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市中心血站是血液应急保障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市中心血站和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县卫生健康局在市中心血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进行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三)较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采供血机构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属地应急献血队伍或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根据就近支援原则,接受市内统一血液调拨;

(四)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2.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3.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解放军、武警官兵、大学生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于部、党员、青年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保障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较大和一般保障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县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市应急响应终止后自动终止。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二)应急采血点设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至少1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

(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工作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五)应急宣传保障。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应急启动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2.预案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

(七)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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