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河道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5、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1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1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9、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21、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22、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3、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5、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6、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27、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28、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0、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1、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2、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33、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4、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3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36、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7、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8、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9、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0、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4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42、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3、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5、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46、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47、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48、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9、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50、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51、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52、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53、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54、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55、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56、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57、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58、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59、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60、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61、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2、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3、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65、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66、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67、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68、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69、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70、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71、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72、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73、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加处滞纳金
74、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5、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7、水利工程政府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8、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0、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基本原则
市水利局作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依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进行审批,以确保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程序规范、内容合理、科学可行,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要求。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资金筹措文件或经费承诺文件;
(5)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证明文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审批。
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
(1)初步设计符合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能根据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根据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准备;
(4)能根据初步设计确定项目投资额。
对审查合格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审查发现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经审查专家组代表签字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批复;审查不合格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回项目法人单位,修改完善后再出具书面批复。
(二)事后监管
1、规范变更程序。已审批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依法履行变更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批复,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强化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批复设计的水利工程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1次。
检查方式:现场勘察、查阅文件等。
检查内容: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施工度汛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度汛方案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施工的进度、质量和验收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依法公开公示。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情况及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来访来信涉及已审批水利工程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水利窗口人员管理,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严格规范审查操作流程,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影响。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验收程序、时限等予以公开。
(四)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强化纪检监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主要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2.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项,项目名称:取水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水利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取水许可采取监督检查、在线计量、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取水许可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缴,取水计划执行、取水台帐记载、退水情况、以及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开展年度取水许可督查检查: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检查取水户的年度取用水情况、年度取水台帐记录情况、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节约用水情况、退水水质状况、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3.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缴纳水资源费。3.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要求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计划。4.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扎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及是否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5.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
(三)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和节水措施方案》及审查意见。3.取水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5.计量设施安装情况。6.取水工程平面示意图。7.监督检查报告、取水户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8.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9.水资源费缴纳证明。10.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11.其他应列入取水许可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取水户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加大取水户的监管力度。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水利局与市环保、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取水许可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取水户进行违法取水活动的,有权向市水利局举报,市水利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水利部《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水利局对全市取水许可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取水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取水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取水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利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取水许可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三级取水许可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市水利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取水许可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取水许可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取水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项,项目名称: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一、监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市水利局是市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和市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机关。
(一)组织评审监管。
(二)申报资料审查。
2、审查内容。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报批监管。
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四)结果反馈。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一)监督检查。
1、开工督查。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其它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建设项目对所在河段防洪工程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应组织专项论证,编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实施。
在工程施工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应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检查、验线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建设过程中督查。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是否满足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日常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辖河道及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定期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水法规规定和批复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放样、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和跟踪检查,发现工程与批准文件不符和违章建设及时制止、责成及时纠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
4、验收管理。涉河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邀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涉河工程专项验收;对防洪工程有影响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5、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二)协同监管。市水利局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征询建设项目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设施安全问题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用地的权属与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河道及水工程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生申报资料不实,或未严格审查批复要求施工,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实施,或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落实不到位,或现场清理不到位,未组织涉河工程专项验收等行为,及时列入建设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将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时纠正或进行处罚。对整改纠正不到位的项目单位,暂停后期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五)行政复议。涉河建设项目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对市水利局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涉河建设项目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
4、在审查、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清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并积极为涉河工程做好服务。
(二)实施审批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项,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活动,报送市水利局办事窗口由市水利局审批。
(一)组织论证监管
(二)申报资料审查
2、审查内容。涉河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3)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无可靠的补救措施;(6)是否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8)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等。
(三)许可监管
市水利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工作,负责活动方案核查以及与所在县区共同负责现场监管等工作。
(四)结果反馈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一)监督检查
2、涉河活动督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辖河道及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根据涉河活动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水法规规定和许可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涉河活动涉及范围、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和跟踪检查,发现活动与许可文件不符和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责成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章建设活动。
3、验收管理。涉河活动结束时,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专项验收前处理完毕。活动组织单位应在专项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验收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档案。
4、事后监管。活动组织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或活动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市水利局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活动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二)协同监管
市水利局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活动组织单位及时征询活动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用地的权属与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河道及水工程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
活动组织单位发生申报资料不实,或未严格按许可进行活动,擅自变更活动内容不按活动方案实施,或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落实不到位,或现场清理不到位,未组织涉河活动专项验收等行为,及时列入建设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将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时纠正或进行处罚。对整改纠正不到位的活动组织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次申报类似涉河活动。
(四)违规处理
(五)行政复议
涉河建设活动方案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建设活动申报单位对市水利局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在审查、审批等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一)强化组织领导
及时清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活动,并积极为涉河活动做好服务。
(二)实施许可改革,加强监管力量
高度重视涉河建设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对河道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项,项目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的河道采砂活动,报送市水利局办事窗口由市水利局审批。
(一)申报资料审查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7、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二)许可监管
市水利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批准工作,负责活动方案核查以及与所在县区共同负责现场监管等工作。
(三)结果反馈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1、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河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淮河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省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对淮河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管,发现活动与许可文件不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成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信用监管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发生申报资料不实,或未严格按许可进行活动,擅自变更采砂内容不按要求方案实施,及时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将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时纠正或进行处罚。对整改纠正不到位的活动组织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次申报类似河道采砂许可。
(三)违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淮河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淮河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项,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许可资格: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设施竣工验收和资料审查等。
2、年度检查:每年对建设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擅自投产使用或久拖不验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查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项,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一、监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受理条件
1、拟修建水库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可研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3.实施方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完成土地、规划、环评审批、完成发改委立项审查。4.有运行管理单位,且人员满足相应要求。
(二)审查决定
(三)公示送达
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水利局应加强水库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完工后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设监督管理内容:1、对工程开工建设的手续进行核查;2、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规划设计执行情况;3、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4、工程建设完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5、工程工程初期运行及后评价监督管理。
水利局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内容:1.建成后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3.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4.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社会监督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8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建设、整治综合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等资料;
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4、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及修改意见;
5、建设项目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评价报告;
6、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7、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二)受理阶段
市水利局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审查决定
(四)公示送达
(五)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后的监管检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9项,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一)受理阶段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市水利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查决定
(一)审批机关监督
批准建设的项目,水利局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完工后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监督
水利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高度重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0项,项目名称: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活动组织单位应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对涉河活动进行检查、验线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及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涉河活动监督及管理,依法对活动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进行检查,建设活动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涉河活动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的位置、界限和活动方案实施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水法规进行处罚。
3、验收管理。涉河活动结束时,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专项验收前处理完毕。
活动组织单位应在专项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验收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档案。
市水利局配合交通、电力等部门做好公路桥梁、航道、输电线路的的保护和监管,督促活动组织单位及时征询活动涉及交通、电力等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用地的权属与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河道及水工程保护的有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1项,项目名称: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2、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3、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水利局应联合公路部门加强坝顶兼做公路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完工后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2项,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6、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1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3项,项目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并报批。
(二)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
4、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出具的书面意见
水利局应加强码头、渔塘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完工后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14.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4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工程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部分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工程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工程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工程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5项,项目名称为: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或者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6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7项,项目名称为: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围湖造地的
(1)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围湖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围垦河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8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工程设施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设施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设施建设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19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
(1)逾期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90日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通过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通过验收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通过验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0项,项目名称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0立方米以上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20%以下,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20%以上50%以下,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1项,项目名称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超过30日以上40日以下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逾期超过40日以上50日以下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50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2项,项目名称为: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3项,项目名称为: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等活动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采石、取土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石、取土在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石、取土在20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石、取土虽在200立方米以下,但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4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5项,项目名称为: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
2、开垦或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角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3、开垦或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4、开垦或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角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6.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6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7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半方米2元以上4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4元以上6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6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8.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8项,项目名称为: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1、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占地面积5000千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29项,项目名称为: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0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12元以下的罚款;
2、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2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5元以18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8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1.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1项,项目名称为: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下的罚款;
2、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逾期12个月以上的,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2项,项目名称为: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砂量100立方米以上的;
(2)在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堤防堤脚100米内、距离护岸工程50米内采砂的;
(3)在主航道采砂造成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4)非法采砂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以及交通、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5)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33.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3项,项目名称为: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责令限期清除、清理、平整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的,强行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1、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外沿10米以内,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24小时以内,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2米以内的,处2000元罚款;
2、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1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2米以上3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3米以上4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或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50米以上,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72小时以上,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4米以上的;
(2)在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淮河堤防堤脚100米内、距离护岸工程50米内采砂的;
(3)在主航道采砂造成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采砂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以及交通、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5)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三)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1、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河砂50立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河砂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河砂100立方米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1、装载砂石量50立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装载砂石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装载砂石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4项,项目名称为: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砂船舶、机具首次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采砂船舶、机具第二次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采砂船舶、机具三次以上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5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堆砂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堆砂量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堆砂量2000立方米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6项,项目名称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0立方米以上或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7项,项目名称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处2万元罚款;
2、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3、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的或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的或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对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8项,项目名称为: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20%以下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但尚未造成受让方取水事实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且受让方已经开始取水未超过三个月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50%以上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且受让方已经开始取水超过三个月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39项,项目名称为: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0.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0项,项目名称为: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一、地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地表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1)地表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地表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地表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地表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半年内第二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半年内出现第三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或批准的年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下,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批准的年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6万立方米以下,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或批准的年取水量在6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取水能力在每小时30立方米以上的或批准的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经责令安装仍拒不安装的,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1项,项目名称为: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尚未造成取水事实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取水不足三个月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取水超过三个月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2.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2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43.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3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4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4项,项目名称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二)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
1、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处5万元罚款;
2、逾期60日内完成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60日未完成整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5.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5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46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6项,项目名称为: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一次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罚款;
3、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三次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47.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7项,项目名称为: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完成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罚款
2、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未在期限内完成,但在期限后10日内完成,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3、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在期限后10日内仍未完成,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48.对抢水、非法饮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
物资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8项,项目名称为: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49项,项目名称为: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0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淮河以北地区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维持浅层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控制开采中、深层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确需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1.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1项,项目名称为: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标准
1、强行拆除代为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行拆除代为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行拆除代为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强行拆除代为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2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科学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标准1、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能力每小时5立力未以下或木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能力每小时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25立方米以下,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能力每小时15立方米以上25立方米以下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5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以下,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能力每小时25立方米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40立方米以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3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满足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补办手续,经批准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恢复原设计主要功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4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一)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1、积极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限期内未改正到位的,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1、积极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限期内未改正到位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55.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5项,项目名称为: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1、已限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超出改正期限24小时未改正不到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超出改正期限48小时未改正到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2、超出改正期限5天未改正不到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超出改正期限10天未改正到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6.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6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积极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限期内未改正到位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7.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7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2、限期内改正不到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8.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8项,项目名称为: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9.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59项,项目名称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1、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承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承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2万元罚款;
3、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承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3万元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违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违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2万元的罚款;
3、涂改、倒卖、出租、出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在3人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可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1、3次以内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次以内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次以上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3份以内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份以内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份以上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1、3次以内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次以内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次以上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1、3份以内报告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份以内报告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份以上报告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0项,项目名称为: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1项,项目名称为: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合同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合同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合同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或无法查明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1、发生一次,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两次,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三次以上,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62.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2项,项目名称为: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63.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3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依据
1、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造成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5.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5项,项目名称为: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66.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6项,项目名称为: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67.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7项,项目名称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68.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8项,项目名称为: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69项,项目名称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将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70.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0项,项目名称为: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将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71.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1项,项目名称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2项,项目名称为: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73.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3项,项目名称为: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74.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4项,项目名称: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一、监管要求
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市水利局是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部门,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是否依法组织评审
(三)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鉴定审定部门对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一)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审查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二)申报资料初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执行。
(三)组织专家审查
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成立专家组,对水库大坝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四)审定印发鉴定报告书
鉴定意见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事后监管
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1、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发生安全事故;
3、擅自变更安全鉴定程序;
4、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建管[2003]271号)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75.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5项,项目名称:水资源费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的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政水资源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1、费用核定。市水政水资源工作人员应在每个月月末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取水单位提供的取水台账表进行核对,审核的重点是上月用水量、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水量。根据当月的用水量,确定缴费数额。
2、入库监管。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规范建档。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取水管理负责人签字等。
(一)核查稽查。个人和组织发现取水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有权向市水利部门举报,市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审计监管。市水利部门应将水资源费财政返还部分,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自觉接受水资源费审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超额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利局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足额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强化征收监管。市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征收水资源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资源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水资源费缴纳意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7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6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7.水利工程政府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7项,项目名称: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一、职责分工
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78.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78项,项目名称: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市水利局是市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和市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机关。
1、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申报。由建设项目业主(法人)委托单位负责编制并报送。其主要资料内容有:(1)项目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2)建设方案(含地质勘察报告);(3)环境影响评价;(4)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5)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2、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1、开工督查。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其它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建设项目对所在河段防洪工程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应组织专项论证,编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实施。
7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市水利局作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依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步设计的项目进行审批,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程序规范、内容合理、科学可行,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要求。
1、规范变更程序。已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依法履行变更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批复,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强化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批复设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施工的进度、质量和验收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依法公开公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的审批情况及后续监督检查情况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来访来信涉及已审批项目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项目的;
4、在审核、审批等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
80.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淮南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第80项,项目名称: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二、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一)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四)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高度重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