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文件精神,现将河池市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池市教育局负责。
(三)河池学院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池市教育局统一办理,具体办理事宜由河池学院另行通知。
2024年广西教师资格认定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次进行。
三、认定对象范围
在河池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河池市户籍;
(二)持有河池市辖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河池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4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在河池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河池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账号注册与网上申报。
1.账号注册:
2.网上申报:
3.勾选认定机构类型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从以下三项勾选,一是户籍所在地(河池市户籍申请人选择此项);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河池学院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研究生)。
4.选择确认点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户籍或者有效期内居住证为河池市辖区内,选择河池市教育局设置的确认点: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择申请人户籍或者有效期内居住证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报。
(二)教师资格体检。
教师资格体检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和《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各认定机构须在通知公告中说明体检要求和注意事项。
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除胸透项目的检查,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现场确认或网上审核。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网报上传相片同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根据以下罗列第(1)至(5)情况,提交与本人实际对应的材料:
(1)户籍为河池市的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非河池市户籍,但持有河池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
(4)驻河池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所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1)根据我市实际,在河池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2)在河池市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含河池市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就近选择以下指定体检医院任意一所:河池市人民医院、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州区人民医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南丹县人民医院、天峨县人民医院、东兰县人民医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凤山县人民医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申请人自行前往就近指定医院体检,认定机构不作统一安排,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暂自到别的医院体检结论无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须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可不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申请人因改名导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凭身份证原件(2024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核验毕业证书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一)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河池市教育局办理,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次进行:
下半年批次:
(二)以上两批次教师资格认定,本机构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的材料在网上审核(无需到现场确认),具体事项如下:
2.上传电子版材料。
(1)自行检查体检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务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指定地方贴相片(相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同底版);
二是贴相片处须加盖体检医院体检专用章,不加盖体检医院体检专用章,该体检表无效;
三是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在“体检医院结论”处有医生签字及加盖体检医院专用章;
四是体检表须附有“化验检查(肝功能)”检验报告单及“胸部X线透视”DR诊断报告单作凭证。
(2)上传体检表电子版材料要求。
3.邮寄纸质版材料要求。
(2)邮寄纸质版材料清单
一是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传同底),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和报名号。
二是符合要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纸质版及检验报告凭证,合并装订。
(3)邮寄材料地址信息
上半年批次:
6.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证书的方式领取,注意事项如下:
(1)选择自取方式。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选择邮寄方式。
需邮寄证书的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请勾选邮寄选项,并准确填写收件信息,认定机构将按此收件信息进行邮寄(邮件到付)。
八、其他事项
(三)每位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的5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