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已成为全球性当务之急。动物疫病防治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特点,需要在法律、体制、科技、财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意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优两高”战略,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建设,立足于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有效控制向净化消灭的长远目标,不断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动物防疫人员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守门员”,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是动物疫控系统的重要基础,是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一是要把动物防疫纳入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应当健全联防联控、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纳入地方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以及年度计划,统筹规划,一体建设。二是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坚持将动物防疫作为财政投入重点,依法将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全额预算管理;加大动物防疫补贴对基层倾斜力度,鼓励基层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畜牧兽医机构队伍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对借用、占用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编制的要及时归位,对空缺编制的要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减轻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工作负担,使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畜牧兽医工作中。四是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收入保障及绩效奖励增长机制,参考护林员、草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大幅度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收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工作积极性。
开展此次执法检查,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检查组对照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再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进行了补充调研,并从立法层面上研究提出了在相应法律条款中增强“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合理确定村级防疫员劳务报酬”“建立监测标准”“健全疫情监测机制和预警响应机制,完善与卫生疾控部门信息互通共享体系”“饲养犬只排泄物处理及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非食用性人工养殖繁育野生动物的防疫制度”内容的5条具体意见建议,现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另外,法律第8条、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的执法主体与条款矛盾,建议修改。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颁布实施后,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省情实际,各有关方面要适时启动《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完善工作,从立法层面推进全省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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