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入职体检时未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留下了劳动者伪造体检结果的机会,入职不久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进而因工伤保险待遇享有引起的纠纷。
该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领取体检表并伪造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未尽到监管责任亦存在过错,对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一种是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来确定是否了解和掌握,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了解和掌握。
在上述案例中,J某某的岗位涉及职业危害作业,依法企业应当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不仅法律赋予企业的义务,亦是企业管控风险、厘清责任的重要措施。显然,案例中的企业在入职体检管理流程中存在疏忽,在不符合健康条件的情况之下劳动者入职,后续因劳动确诊为职业病双方发生了争议。
文书正文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5民终3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J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禾源步行街宇东之星*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9062K。
法定代表人:颜本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务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575007。
负责人:陈孟交,该矿矿长。
上诉人J某某与上诉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彩黔公司)、上诉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志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黔0524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J某某、金彩黔公司、志成煤矿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5民终363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黔05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J某某、金彩黔公司、志成煤矿仍对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J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上诉人金彩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上诉人志成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