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涉个人隐私单位可以看但不可以公布于众
很多人表示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员工身体如果在某些方面有问题,但不会危及到其他同事时,是没有必要让其他人知道的,在某种程度上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知晓员工健康状况的,从这个角度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查看之后需要为当事人保密,如果搞得众人皆知,那肯定就是侵犯隐私了。
未征得本人同意传播病情属侵权
单位对职工最基础的福利是组织整体体检,但许多人觉得体检报告被单位“窥视”,侵犯了隐私权。对此,有专业律师表示:“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单位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关键在于体检报告的公开范围。在体检报告出来后,单位在发放体检报告时应该保护体检者的隐私。”体检中心有义务将体检报告递交给单位,但要是体检者主动向体检中心要回体检报告,那么应尊重体检者的做法。
另外律师还表示:“若单位在接到体检报告后,不正当扩大了体检结果的知晓范围,造成了对当事人隐私的不正当扩散,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了当事人的隐私,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据介绍,根据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的身体是一部高速运转的机器,而身体的各个器官就像机器零件,一天二十四小时不停的运转,存在的隐患会逐渐增多,如果常年不检查,就会出现严重的故障。疾病在早期是没有发现疾病征兆的,及早防治,及早消除隐患,最大限度保持健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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