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县农医办发给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续保者原“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继续有效。
二、报销范围: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三、报销标准: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及一般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30000元。
四、结报程序: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在就诊医疗机构刷卡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并及时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四)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在县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参合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医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按住院报销办法给予报销(病程较长、医疗费较高的,中途视情预报销)。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二)自购药品;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宜报销的其它费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