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22〕24号),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将正式启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什么是门诊共济
1.统筹基金大池子里的钱
在参保职工间相互共济使用
2.个人账户里的钱
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
1.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费用,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以及到定点医药机构买药、医疗器械等的自付费用,还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起付标准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
每次40元
一天内在我院多次就诊的
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政策解读:每次门诊看病起付线为40元,在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40元就可以享受报销,一天多次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就诊的,只按一次起付线计算。)
报销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
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
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
(政策解读:同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职职工门诊就医最多可报销1500元;退休职工门诊就医最多可报销2000元。)
报销比例
在我院门诊统筹支付
比例为
在职职工50%
退休人员60%
(政策解读:“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患者在我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减去丙类自费费用、乙类首自付费用及起付线后在职职工按照50%报销,退休职工按照60%报销。)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凭
本人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在我院门诊就诊
接诊医生
核对其身份
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统筹基金支付以外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
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哪些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2.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
3.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