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猫3万元治病花6万余元,这笔账如何算?
□李想
为讨女友欢心购买高价猫
山东省济南市市民李先生与女朋友感情较好,双方商量着共同饲养一只宠物猫,遂联系上了以售卖宠物猫为业的王某。双方商定:李先生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纯种布偶猫,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
除了金额、宠物猫情况等内容,该合同还约定了相应的索赔条件:“1.在甲方接到小猫后的21天内若出现任何健康问题,乙方承诺无条件退换小猫,若甲方不退换则乙方负责一切医疗费用。2.小猫有三年的健康保障,从小猫出生第一天起的三年内,如出现先天性缺陷,遗传病,乙方无条件给予退款或换猫。这并不包括感冒,病毒,寄生虫,外力给小猫造成的身体伤害等。因为这些受外界环境所决定,并不是先天性和遗传性带来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你的小猫不生病,这一点希望达成共识并理解……”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王某购猫款3万元,王某于2020年7月25日将合同项下的小猫交付给李先生。
萌猫变病猫,治病花费六万余元
之后,李先生在北京某动物医院为该猫治疗,治疗期限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该宠物医院诊断该猫患有严重脑炎、脊髓炎,系由猫传染性腹膜炎所致概率较大,建议住院治疗。李先生在动物医院总共花费动物诊疗服务费42174.17元。此外,李先生通过王某介绍向案外人周某(治疗猫疾病的药商)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医药费15170元。其中,2020年9月23日购药花费4620元,同年10月29日购药花费10550元。
至此,李先生为小布偶治病总费用高达6.4万余元。
为高昂治疗费诉诸公堂
李先生向王某催要治疗费未果,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历城法院民二庭法官钱虎审理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王某于2020年8月23日告知李先生该猫的病查出来也不好治,费精力费钱并向李先生提出退换小猫,但李先生并未同意,选择让损失扩大,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先生要求王某赔偿其在北京xx萌宠动物医院花费动物诊疗服务费42174.17元、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的医药费15170元以及去该动物医院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远远超过涉案合同的标的数额,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王某作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李先生在不同意退猫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王某减少价款,故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由王某退还李先生部分购猫款。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升华,使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平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该条是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减损规则能够对社会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促进作用,保障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以利益平衡来体现了公平的要求。
本案主要的矛盾焦点在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李先生主张的医疗费属于该商品(猫)给李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先生负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由上述案情可知,大部分治疗费系由李先生拒绝退换猫,坚持自己带猫治疗造成。退一步,即使要医治猫,王某较之于李先生带猫治疗更有经验,更有利于查清病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案涉猫自患病后共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该数额已达到案涉猫自身售价两倍多,显然李先生带猫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远超退换猫损失,并且该损失大部分产生于其拒绝退换猫之后,李先生带猫治疗使其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结合案情最终酌情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