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瑞濠街道202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正安县人民政府瑞濠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7日
瑞濠街道202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开展好2023年的春季防疫工作,根据《正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正农发[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国内外及省内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现就认真做好2023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全街道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的决策部署,确定“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思路,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方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水平。
二、目标任务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羊小反刍;
2.免疫后抗体水平保持在80%以上;
3.广泛开展消毒灭源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100%;
4.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这一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工作
(二)强化后勤服务,确保防疫物资及时到位
为了开展好本次防疫工作,街道办事处将安排一定的防疫工作经费,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县业务部门的要求,提前做好防疫所需的各类疫苗和防疫物资的准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做好防疫登记的各类表册,提前领取和储备好各项物资及牲畜防疫标识,备齐各类疫苗和防疫药械,3月2日前农业服务中心要将各项物资分发到各社区动物防疫专业合作分社防疫员,3月3日全面开展。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各项防疫物资的进出库登记,做好台账,按要求保存好各类疫苗和物资。
(三)严格程序要求,有序开展春防工作
今年的春防工作,首先开展牲畜口蹄疫的免疫工作,并佩戴好牲畜标识,猪的免疫实行口蹄疫和猪瘟分别两侧耳后同时注射,同步开展禽流感疫苗注射,今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统一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免疫程序详见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其次小反刍兽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再开展注射因病设防的疫苗
(四)组织广泛开展消毒灭源和驱虫工作
消除疫情隐患消毒灭源是净化疫病最有效的手段,由于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处于定值状态,将长期存在,消毒灭源工作的作用和防疫免疫工作成了疫情防控的“两架马车”,成为了养殖场(户)提高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社区要将消毒灭源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督促畜禽饲养场以及各个流通环节建立健全消毒灭源制度并完善制度,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和驱虫工作。
(五)严格检查督导,落实好防疫责任制
全街道春防工作从3月1日起开展,免疫对象:猪、牛、羊、禽、犬;免疫范围:猪牛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牛皮肤性结节病。具体工作开展分八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5日,宣传发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3月6日至3月16日免疫猪瘟、猪口蹄疫,同时猪耳标佩戴率必须达100%。
第三阶段:3月17日至3月24日,免疫禽流感;
第四阶段:3月25日至3月31日,免疫牛羊口蹄疫,牛羊的耳标佩戴率也必须达到100%;
第五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免疫羊小反刍兽疫及其他因病设防的疫苗;
第六阶段:4月11日至4月15日,开展牛皮肤性结节病防控工作;
第七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总结完善,汇总免疫档案数据交县农业农村局疫控股;
第八阶段:4月20至4月28日,完成抽血送样任务;
第九阶段:公布防疫结果。如达不到要求的社区,全街道通报并责令未达标的社区重新组织补免,并请县局组织重新对补免结果进行评价。
附件:1.农业服务中心干部挂帮表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猪瘟免疫方案
6.狂犬病免疫方案
7.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方案
8.其他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9.其他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附件1
农业服务中心干部挂帮表
挂帮干部
社区名称
分管领导
李少均
解放社区
程南庆、姚勇
姚勇
小米庄社区
郑军
建政社区
张丽
瑞濠社区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首免疫-次,2周后重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定期补免。
(六)鹤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成胁区域内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成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禽流感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口蹄疫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牛、羊等偶蹄兽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省际间交界地区受到省外口蹄疫疫情威胁时,要对距省外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牛、羊、鹿: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免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或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或阻断ELISA。
0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投。
对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实施强制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的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采用ELISA方法检测,群体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猪瘟活疫苗(政府采购专用)和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或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存栏猪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免疫方案
对在全市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实施强制免疫。
初生幼犬3月龄进行首免,首免14日应加强免疫一次,此
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健康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狂犬病灭活疫苗。
狂犬病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狂犬病抗体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群体犬抗体合格率≥80%判为合格。
附件7
其他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鸡新城疫: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炭疽:对近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地方的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三)其他疫病:对发生过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鸭瘟、禽霍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山羊痘、牛出败等病的地方,由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畜禽实施免疫。
(一)鸡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2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二)炭疽
对近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地方的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三)其他疫病:对发生过其他疫病的地方,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每月定期进行补免。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
三、疫苗的使用
易感畜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8、9
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
牛结节性皮肤病(Lumpyskindisease,LSD)是由痘病毒科山羊痘病毒属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引起的牛全身性感染疫病,临床以皮肤出现结节为特征,该病不传染人,不是人兽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暂时将其作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
为防范、控制和扑灭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结节性皮肤病的诊断、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防范等防控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病学
2.1.1传染源
感染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的牛。感染牛和发病牛的皮肤结节、唾液、精液等含有病毒。
2.1.2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吸血昆虫(蚊、蝇、蒙、虻、蜱等)叮咬传播。可通过相互舔舐传播,摄入被污染的饲料和饮水也会感染该病,共用污染的针头也会导致在群内传播。感染公牛的精液中带有病毒,可通过自然交配或人工授精传播。
2.1.3易感动物
能感染所有牛,黄牛、奶牛、水牛等易感,无年龄差异。
2.1.4潜伏期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8天。
2.1.5发病率和病死率
发病率可达2%~45%。病死率一般低于10%。
2.1.6季节性
该病主要发生于吸血虫媒活跃季节。
2.2临床症状
临床表现差异很大,跟动物的健康状况和感染的病毒量有关。
体温升高,可达41℃,可持续1周。浅表淋巴结肿大,特别是肩前淋巴结肿大。奶牛产奶量下降。精神消沉,不愿活动。眼结膜炎,流鼻涕,流涎。发热后48小时皮肤上会出现直径10~50mm的结节,以头、颈、肩部、乳房、外阴、阴囊等部位居多。结节可能破溃,吸引蝇蛆,反复结痂,迁延数月不愈。口腔黏膜出现水泡,继而溃破和糜烂。牛的四肢及腹部、会阴等部位水肿,导致牛不愿活动。公牛可能暂时或永久性不育。怀孕母牛流产,发情延迟可达数月。牛结节性皮肤病与牛疱疹病毒病、伪牛痘、疥螨病等临床症状相似,需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2.3病理变化
消化道和呼吸道内表面有结节病变。淋巴结肿大,出血。心脏肿大,心肌外表充血、出血,呈现斑块状瘀血。肺脏肿大,有少量出血点。肾脏表面有出血点。气管粘膜充血,气管内有大量粘液。肝脏肿大,边缘钝圆。胆囊肿大,为正常2~3倍,外壁有出血斑。脾脏肿大,质地变硬,有出血状况。胃粘膜出血。小肠弥漫性出血。
2.4实验室检测
2.4.1抗体检测
采集全血分离血清用于抗体检测,可采用病毒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
2.4.2病原检测
采集皮肤结痂、口鼻拭子、抗凝血等用于病原检测。
2.4.2.1病毒核酸检测
可采用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2.4.2.2病毒分离鉴定
可采用细胞培养分离病毒、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3.疫情报告和确认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实行快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出现疑似牛结节性皮肤病症状,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3.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牛结节性皮肤病典型临床症状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3.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实验室检出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3确诊疫情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在牛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牛只输出地。
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农业农村部通过《兽医公报》等方式按月汇总发布。
4.疫情处置
4.1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牛只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做好蚊、蝇、蒙、虻、蜱等虫媒的灭杀工作,并对隔离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处置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牛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牛以病牛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牛以病牛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牛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牛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过程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可以不划定疫区。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运输过程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可以不划定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媒介分布活动等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封锁
必要时,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发病和病原学阳性牛,并对所有病死牛、被扑杀牛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群病原学阴性牛应隔离饲养,采取措施防范吸血虫媒叮咬,并鼓励提前出栏屠宰。
4.2.3.2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4.2.3.3对牛只排泄物、被病原污染或可能被病原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禁止牛只出入,禁止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
4.2.4.2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4.2.4.3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监测发现的病原学阳性牛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牛只隔离观察。
4.2.4.4对疫区实施封锁的,还应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禁止牛只出入和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
4.2.5.2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4.2.5.3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紧急免疫
疫情所在县和相邻县可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对全部牛只进行紧急免疫。
4.2.7检疫监管
(建议使用1920×1080以上分辨率及IE9+、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