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诊疗)罚〔2024〕2号
违法类型: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的”。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济宁市任城区骄宠宠物医院无宠物腹腔手术资质从事腹腔手术。经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2月26日之间共实施了8次母犬母猫绝育、子宫摘除涉及腹腔手术,该诊疗行为超出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诊疗活动范围,违法所得共计3630元。同时执法人员还查实当事人在实施诊疗活动时,未使用规范的病历记录诊疗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