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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张店区实施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
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张店区实施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化“双全双百”工程推进高质量主题集成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围绕“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为我区动物诊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进一步提升办事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凡是在我区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按照“一件事”的服务模式,整合动物诊疗机构需办理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共享、结果邮寄送达、群众只跑一次”模式,进一步推动“减材料、减环节、减事项、减跑腿”,促进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全流程便利化,推动我区落实“双全双百”工程,流程再造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事项范畴
(一)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定义
通过梳理动物诊疗机构关联性强、办事需求大、办事频率高的多个单一事项,将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执业兽医备案组合形成“一件事”,为我区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多证一链办服务。
(二)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包含以下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1.动物诊疗许可
2.执业兽医备案
3.兽药经营许可
三、办理流程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是我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推进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是“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动态调整
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听取群众对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事项办理情况的意见,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事项清单,并配套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
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群众对政务服务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的知晓度、参与度,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服务指南
2.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申请表
附件1
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张店区区域内的动物诊疗场所。
三、涉及审批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执业兽医备案。
四、实施依据
1.《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4.《兽药管理条例》
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五、申报条件
(一)动物诊疗许可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动物医院面积不少于100平方;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5.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0.动物诊所除具备1-9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2)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动物医院除具备1-9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2)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3)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兽药经营许可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兽药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经营地点与仓库在同一县级区域内;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执业兽医备案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3.在张店区区域内从事诊疗活动;
4.未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六、申请材料
□1.张店区动物诊疗机构一件事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3.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机构聘用证明和复印件,执业兽医师同时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无需提供聘用证明;
□4.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兽药经营场所、仓库房屋所有权(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
□8.与所代理兽药制剂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经营进口兽药制剂,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9.营业执照(窗口工作人员将进行全程帮办代办、全程电子化服务)。
需提交的材料在方框内画√,其余不需提交的材料在方框内画×。
动物诊疗机构许可(1,2,3,4,5,9)
兽药经营许可(1,6,7,8,9)
执业兽医备案(1,3,4)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一窗受理→一次现场踏勘→后台一并审批→一次办结→一次出证,窗口或邮政免费送达。
八、办理流程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动物诊疗许可1个工作日办结;执业兽医备案即办;兽药经营许可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动物诊疗许可、执业兽医备案、兽药经营许可并联办理,最终实现1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