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管理动物医院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并查处违法进入行为;查处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界定并公告禁养犬只的标准及种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工作。
任城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执照申请: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者向任城区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局批准后方可成立动物诊疗机构。
监督监管:动物诊疗机构成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对您提交的《关于规范管理动物(宠物)医院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行为,宠物的买卖属于市场行为,价格高低纯属志愿,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
现在我国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于开办动物医院等诊疗活动的机构,都配有执业兽医(宠物美容行业不在此范围)没有执业兽医的不准营业,不是执业兽医师的不能开具处方、给动物做手术,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