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2025年度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已经开始缴费啦。不少群众还在犹豫,是否有必要参保?别急,这就为您讲述南宁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您就明白参加医保的重要性啦!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城乡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每日报销限额
(元/天,不含一般诊疗费)
报销比例
一般诊疗费报销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150元
6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75%
门诊统筹支付13元/人次,
个人负担2元/人次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70元
85%
门诊统筹支付7元/人次,
个人负担1元/人次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00元/年/人,含一般诊疗费报销
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首次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前要注意这些事项哦
1.选择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并签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可直接作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无需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同时,参保人员也可选定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年度内首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前,参保人员需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为学校医疗机构,不需再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2.在非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签约手续为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比例
特殊病种
其他病种
一级及以下
80%
二级
市三级
70%
50%
自治区三级
备注: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部分药品实行特殊药品备案管理。药品目录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
实行特殊药品管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
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医疗待遇
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
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下表规定分担支付。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急诊留观
不转入院治疗
急诊留观后
直接转入院治疗
三级
300元
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为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规定执行
按住院规定执行
200元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基金起付标准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年内第一次住院
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100
90%
20元/床·日
300
200
600
60%
55%
备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有关生育及产科并发症的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8,218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温馨小提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起付线、床位费超报销限额部分,以及超过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急诊留观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人员类别
0-5万元(含5万元)
5-10万元(含10万元)
10万元以上
2024年起付标准(元)
年度支付限额
(万元)
普通城乡居民
12000
50
稳定脱贫人口
6000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需要注意一下】
1.南宁市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购药实行“免备案”管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降低。
2.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不含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及跨省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降低。
3.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转外就医备案,在转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0-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同上表;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上表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人员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仅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在备案地治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跨省转外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上表基础上降低20%。
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基本、可靠和安全的医疗保障,确保广大群众能够及时就医,医疗费用得到分担。参加基本医保能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快快拿起您的手机,为自己和家人一起参保缴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