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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江苏
第一期
什么是耕地?
耕地包括哪些类型?
第二期
第三期
什么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什么是国土变更调查?
我家田里之前种的水稻,去年改种浅水藕了,这个调查的时候还是耕地吗?
某村今年鼓励轮种元胡、贝母这类药材,10月份种植,次年5月初采收,接着种植水稻,会不会影响耕地地类认定?
某农户有几亩大棚,以前一直种蔬菜,今年打算改种西瓜、草莓等作物,是否可以?
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三区三线”包括哪些?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道路两侧绿化带能否占用耕地?
第六期
Q
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农村产业项目在用地方面有什么要求?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进市县或乡镇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边界内,并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镇、村同意就可以开工了吗?
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能简单的通过镇、村同意批复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乡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在建设前还需取得项目立项批文。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造成经营主体损失。
村(居)委会需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健身活动广场、生态停车场、小游园等公共设施,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供地手续。
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第七期
村民想建一个烘干房用于粮食烘干需要办理什么用地手续?
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村民准备投资建造农家乐,包括住宿和餐饮,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某村土地流转项目搭建的钢架结构温室大棚,采用水培模式栽种小番茄,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需要。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以及其他作物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认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村民准备在自家附近农田建小型养殖场进行家庭养殖,符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里新建房屋作为游客吃饭休息的场所,可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
不可以。在果园建房给采摘果子的游客作为吃饭休息的场所应当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某村民承包了500亩的水稻田,想建一些烘干、储存设施,请问最多可以占多大面积?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承包500亩水稻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7.5亩。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旁边建看护房,能建多大?
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某村民是养殖大户,有一个20亩的养牛场,现在想建一些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等配套设施,服务于自己的养牛场,最多能占多少地?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20亩的养牛场,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2亩。
设施农业可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吗?是否可以进行备案?
鼓励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某村民想建小型养猪场,该如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经营主体拟订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其中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如何确定?如何管理?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时,复垦费用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何时退还?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空置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转作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用途吗?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水产养殖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吗?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应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谁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长?
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农民一般会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第十期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如何产生?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等。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
三是破坏耕地的行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缴了罚款就行了?
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违法用地代价很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现状是建设用地就是合法用地吗?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否合法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会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